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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官系列文 IIII】動保官到底還缺什麼?一套分工藍圖的現實檢驗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研究主任黃愷羚

前一篇提到,動保官的制度設計已是一張相對完整的分工藍圖,放進現行行政體系後能否順利運作,仍需要進一步檢驗。這篇文章延續同一套架構,依序從整體行政機制、地方動物保護檢查員、地方動保官,以及中央動保官四個層次,梳理制度目前能夠處理的問題,以及仍待補足的缺口。檢驗之前,先說清楚:動保官真正要解決的問題,從來不是取代任何人辦案,而是補上動物保護案件過去十年一直缺乏的「跨機關協調」。以下會誠實列出還沒解決的問題,但不會改變一件事:只要跨機關協調的缺口還在,動保官就有它存在的實際價值。

整體行政機制層次:先把協調的框架搭起來

回頭檢視本系列前兩篇所談的困境,可以看到動物保護案件長期面臨的痛點,往往出現在協調機制失靈。當動檢員判斷不了是不是刑事案件時,該找誰諮詢?案件涉及跨縣市時,誰該出面統籌?這些問題在過去十年幾乎沒有一個明確的答案,由各縣市各自摸索、各憑經驗。

延伸閱讀:

【動保官系列文 I】為什麼十年前我們喊出「動物保護警察」?
【動保官系列文 II】人力、法令、政治:卡住動保警察的三道牆
【動保官系列文 III】借鏡消保官與德國模式:「動物保護官」怎麼運作?

 

動保官的整體設計首次把這件事說清楚了:案件通報後,動檢員先做初步評估;如果屬於刑事案件,交由地方動保官統籌指揮;如果涉及跨縣市或屬於全國性重大案件,再往上交給中央動保官統籌指揮。這不是空泛的分工說明,而是一套有先後順序、有明確交棒點的協作機制,光是把「誰該在什麼時候出面」講清楚,就已經解決了過去長期缺乏的協調框架問題。

當然,這套框架也還有未定案的地方。比如動保官未來要不要往準司法警察的方向發展,或是維持透過檢察官通報的協調角色,目前確實還有不同意見並存,這是接下來修法過程中必須持續討論的方向。

地方動物保護檢查員層次:第一線困境仍待另行處理

動保官制度有其職掌無法涵蓋的範圍,而這些問題大多集中在執法最前線的動檢員身上。動檢員缺乏司法調查權、無法直接通報地方檢察官,這項蒐證上的核心限制,並不會隨著動保官制度上路而自然消失。

其次,警政系統內部處理動保案件的績效排序偏低,敘獎機制零星,這是警政系統整體的組織文化與資源分配問題,動保官作為協調角色,能夠居中溝通、爭取資源,但沒有辦法直接改變警察內部的考核邏輯。此外,目前全臺能夠支援動物虐待案件的專業鑑定資源仍然有限,這是需要長期投入才能建立起來的專業能力,不是任何一個新設的職位可以立刻生出來的。

上述問題固然重要,卻不屬於動保官原先被賦予的核心任務。動保官從制度設計之初,主要承擔協調與統籌責任,並不直接接替警察或動檢員的工作。至於這個協調者角色具體要怎麼統籌跨機關、跨縣市的溝通與標準,會在接下來地方動保官跟中央動保官這兩層說明。

地方動保官層次:補上跨機關協調缺口

在整套制度中,地方動保官最直接回應了本會過去十年倡議動保警察時所面對的困境。動檢員處理動物囤積行為(Animal Hoarding)、跨縣市非法繁殖買賣等案件時,經常需要同時協調警政、社政、教育、環境保護與衛生等單位。這類案件的樣態複雜,背後往往牽涉家庭支持、公共衛生、居住環境與犯罪調查等多重問題。

只是,現行體系長期缺少一個具備足夠位階、能夠召集各機關並統籌案件的人。動檢員雖身處前線,卻可能因職等與權限不足,難以有效調度其他單位;不同縣市各自調查,也可能無法即時掌握彼此的案件進度。

地方動保官的設計則直接補上這個缺口:具備足夠高的職級,能夠統籌轄區內動物保護、警政、民政、社政、環境保護與衛生等單位;賦予動檢員原本欠缺的刑事採樣與蒐證專業知能;扮演對外發言、案件公開追蹤的角色,讓民眾不再只能猜測案件進度,降低處理過程中的不信任。

遺憾的是,在這個層次中仍有待解決的難題,比如動保官的位階如果設定得比地方動保單位主管還高,兩者之間誰聽誰的,這種科層體制中的權力關係無法靠一條法規就能自動理順;另外,也有專家質疑,在案件量不算太高的情況下,是否真的需要另設一個專職角色,而不是讓現有的法制人員兼辦就好。這些疑問指向地方動保官的任用方式、案件門檻與運作機制,值得後續持續釐清。即便如此,相關爭議也再次顯示,跨機關協調需要明確權責與足夠位階,單靠第一線人員自行聯繫,難以支撐複雜案件。

中央動保官層次:把分散的標準收攏起來

地方動保官負責協調轄區內的不同機關,中央動保官則需要處理各縣市之間的落差。過去動物保護案件常見的問題之一,是不同縣市對同類案件採取不同的認定與處理標準。案件一旦跨越行政區域,就可能卡在管轄權、裁罰認定或蒐證方式的灰色地帶。

中央動保官的設計分別對應寵物、異域寵物、經濟動物、展演與實驗動物、寵物食品五大領域,統一制定蒐證規範、裁罰標準與爭議判定基準,等於是把過去散落在各縣市、各憑經驗判斷的做法,第一次收攏成一套全國一致的準則。

除此之外,中央動保官還負責追蹤國際動物福利趨勢,把國外的做法轉譯成國內可用的技術指引,也定期查核地方案件、建立責任與回饋機制。這些工作,過去分散在各縣市動保處各自摸索,效率跟品質都難以一致,中央這一層的存在,讓這件事終於有了統籌的窗口。

不過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限邊界,目前仍未完全劃清。比方說,中央動保官對地方的督導效力,究竟是備查,還是可以實質糾正地方的判斷;中央動保官若需要取得監視系統等特定資源,相關法源與授權程序又應如何建立?這些屬於中央權限範圍要劃到哪裡的細節問題,會隨著制度實際運作,逐步透過修法補上,並不影響中央動保官已經在做的統籌工作。

一個務實的中間站,距離完整解方仍有一段路

回顧整個系列,從動保警察到動保官,反映的是十年倡議經驗累積後的制度調整。動保警察卡在員額紅線、法令扞格與政治可行性這三道牆,動保官的設計則是在既有行政結構中,尋找一條目前較能推進的路徑。它避開新增警力的員額壓力,也降低警政與農政法規正面衝突的可能,同時補上跨機關、跨縣市案件最迫切的協調需求。

這套制度不會讓所有問題一下子消失,但制度的價值,應回到它所要處理的核心問題來檢驗。當一件動物虐待案件涉及刑事偵查、社會福利、環境衛生與跨縣市時,第一線究竟能否找到一個具備權責的統籌窗口?各機關能否依循共同程序合作?不同縣市能否採取一致標準,讓違法者受到追查並繩之以法?

動保官制度目前提出的答案,仍需要接受法制與實務的檢驗。但它至少讓長期模糊的協調責任開始具體化,也讓散落各處的行政資源,有機會被組織成一套可運作的合作機制。

其實,動物沒有能力選擇自己會遇見什麼樣的人,也無法要求行政機關彼此合作。制度能做的,是讓每一位身處執法最前線的人,不必再獨自承擔所有責任,並讓不同專業在明確的分工下並肩作戰。

動保官距離完整答案仍有一段路。當制度願意踏出能夠落實的一步,動物的安全網便多了一個支點,也多了一道可能幫助到牠的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