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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官系列文 I】為什麼十年前我們喊出「動物保護警察」?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研究主任黃愷羚

2013年6月,一隻在網路貓咪論壇票選奪冠、被封為「貓界氣質美女」的貓咪,被發現死在台北一棟公寓大廈的一樓。飼主住在21樓,家裡門窗全部緊閉,貓咪身上卻沒有外傷、沒有骨折。飼主的室友一口咬定貓咪是自己從家裡窗戶墜樓而死,但飼主翻找室友物品時,卻發現一個沾有貓毛與血跡的紙箱。

帶著這些疑點,飼主向警方報案,警方卻連續推拖了三次,才勉強受理。受理之後,警方要求飼主自行蒐證,飼主只好把自己親手埋葬的貓咪挖出來,一點一滴蒐集各種可能的證據。花了這麼大的力氣,案子偵辦不到三週,警察便自行草草結案,不了了之。飼主若不甘心,警方的答案是「可以直接對室友提告」,卻又提醒他,一旦提告不成,自己得承擔被反訴誣告的風險。

延伸閱讀:〈動物保護警察攏係假?〉

這起案子在本會於2013年7月5日接到飼主陳情後曝光。本會發現,台灣雖然已經有《動物保護法》,但行政體系在對待動物案件時,態度依然輕忽,也不太重視。於是同年8月28日,本會召開「動保警察全面體檢論壇」,對當時的動保警察制度做全面體檢,也讓政策改善的討論,第一次被攤在陽光下。

延伸閱讀:〈全面體檢動保警察論壇報導〉

這起案子沒有讓貓咪復活,也沒有讓真相水落石出,但它把一個問題清楚地攤在所有人眼前:當虐待或傷害動物發生在私人空間、沒有監視器、沒有第三方見證時,蒐證的責任該由誰扛起?如果連基本的偵查工具都掌握在飼主自己手上,那所謂的「動物保護」,究竟保護到了什麼?

在當時,這樣的延宕對第一線動檢員來說並不陌生。他們不是不想處理,而是手上的工具不夠:沒有司法調查權,不能私自進入處所、不能保全證據等。動物虐待案件往往發生在最沒有人看見的時刻,凌晨、假日、偏僻的角落,而動檢員的職權設計,卻是一份朝九晚五、以行政裁罰為核心的工具箱。

一個案子牽出整套制度的破洞

乍看是單一動檢員能力不足,但破洞其實出在整套制度設計上。目前動物保護檢查員僅具行政職權,遇到需要進入私人場所調查、扣留可疑證物,或是需要即時到場壓制現場的狀況,都得仰賴警察協助;然而警察是否願意配合、多快能配合,動檢員自己說不上話,只能被動等待。

更麻煩的是,動物虐待案件一旦涉及《動物保護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就跳出單純行政裁罰的範疇,得蒐證、調查、訊問、留置,還要能承受司法檢驗的證據。但動檢員缺乏偵查訓練,也沒有相應的公權力,第一時間如果沒有把證據保全下來,等到警察或檢調單位介入時,往往為時已晚。案子一拖,動物的傷已經好了,行為人也早就把痕跡清理乾淨。

十年前,我們開始蒐集這些破洞

面對這樣的困境,本會並不是只靠單一案子才提出訴求。事實上,在2012年到2013年間,本會已經透過「地方民代支持保護動物行動計畫」,走訪各縣市,彙整出無論哪個縣市都必須共同面對的課題,其中動物虐待、傷害事件的處理機制,正是最迫切的一項。貓咪墜樓疑案發生的那個夏天,正好落在這段蒐集意見的過程之中,成為讓這個問題從抽象的政策清單,變成具體案例的其中一個印證。這份問題清單背後,是第一線動保工作者、地方民代、關心動物福利的民眾一點一滴累積出來的共同焦慮,沒有一項是憑空想像。

延伸閱讀:〈地方民代支持保護動物行動計畫-動保議題彙整 政府回覆暨成果報告書〉

帶著這份蒐集到的意見,本會在2014年開始陸續召開記者會,正式向社會與政府提出訴求:政府應該透過設置「動保警察」,讓虐待或傷害動物的人受到司法制裁,也對潛在的施虐者產生嚇阻效果。這個訴求背後的邏輯很直接,動物虐待案件常常帶有急迫性,需要有能即時介入、具備公權力的角色,才能在第一時間把稍縱即逝的證據保全下來,讓案子真正能夠成案、起訴、定罪,不再因為證據不足,讓加害者逃過一劫。

這份焦慮社會也一樣有

這樣的訴求,也呼應著台灣社會這些年逐漸抬頭的動保意識。愈來愈多民眾不再認為動物虐待只是「別人家的事」,開始期待政府能積極介入、有效處理,別再留一句「已經勸導」就結案。當社會對動物福祉的敏感度愈來愈高,制度上的落差就愈來愈刺眼:民眾看到虐待動物的新聞,第一個念頭常常是「為什麼不能像對人一樣,直接叫警察處理」,但現實中,動物保護與警政體系之間,卻存在著一道看不見卻切實存在的界線。

十年過去,這道界線依然存在

從2014年第一次召開記者會,到現在已經超過十年。這段時間裡,動物保護的相關法規陸續修正,動檢員的人力編制也逐步擴增,但「動保警察」這個訴求,始終沒有真正變成制度。

問題來了:一個當年蒐集了各縣市共同焦慮、呼應了社會期待、邏輯上也站得住腳的訴求,為什麼十年之間始終卡在半路?下一篇,我們要老實地把這十年間遇到的三道現實的牆,一道一道攤開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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