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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官系列文 II】人力、法令、政治:卡住動保警察的三道牆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研究主任黃愷羚

上一篇提到,本會從2012年到2014年,一路蒐集各縣市共同的焦慮,正式向政府倡議設置「動保警察」。這個訴求邏輯清楚,也呼應了社會期待,但十年過去,這件事始終沒有真正做成。這篇要老實地把這十年間遇到的三道牆,一道一道攤開來看。要先說清楚,這不是一句「政府不作為」就能交代過去的故事,而是三道各自堅固、彼此還會互相卡住的現實障礙。以下內容主要根據2020年《動物保護警察機制設計及可行性評估》的研究發現與訪談結果整理而成。

第一道牆:警政系統的員額紅線

報告指出,動保警察法制化一事,長年因內政部警政署數次表示基層警力嚴重不足,無法增加員額而受阻;同時在與其他與人類相關的案件比較之下,動物保護虐待、傷害案件常成為邊緣業務。

以性質上與動保業務最接近的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為例,該總隊第四至九大隊下設羅東、新竹、東勢、南投、嘉義、屏東、花蓮及台東等八個分隊,編制員警138人,實際到職卻只有129人。這批警力原本就要負責國家公園、森林、野生動物保育等既有業務,早已疲於奔命,以嘉義轄區為例,其內部21位同仁就必須管理4萬8千多公頃的範圍。接受訪談的警政署官員也證實,目前地方政府的警察員額已經滿編,中央雖然還有少數空間,卻因為經費不足而無法補實。換句話說,就算中央名額還沒用完,也是有名額、沒有錢的狀態。

這道牆從中央卡到地方,一路卡到底。我國警政系統分成中央與地方分別進行組織設計,基於警政一元化原則,中央對地方編制只能指導;早在2003年警察員額總數就已經框定,到了2010年,地方警察員額更是已經滿編,即便地方政府願意編列人力預算,只要中央不給編制,就無法建置。

更現實的是,就算是有心想解決問題的縣市首長,也很難自己說了算:報告直言,「即便是縣市長,若欲在各自縣市內既有員額之間挪用,都可能因為公平性的關係,遭致反對,更遑論在縣市之間挪動員額數量,中央政府如何去判斷哪些縣市增加名額,又從哪些縣市減少名額,以挪動到其他縣市呢?」地方政府內部想從其他業務單位挪一點人力出來,同樣會因為公平性爭議卡關,員額限制的影響比想像中大得多。人事總處雖然每兩年會依據各機關狀況評鑑人力是否需要調整,但評鑑向來由個別機關自行主導,很少真正進行全面性的通盤檢討,因此各機關若有臨時警力需求,比較常見的做法是「彈性調派」支援其他機關,任務結束後就回到原單位,這也是動保案件遇到警力缺口時最常見的因應方式,但終究只是治標。

第二道牆:法令分工的扞格

即使警力問題能夠解決,動保警察要不要介入、什麼時候該介入,在法律定義上也存在著明顯的分歧。雖然動物保護團體主張,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9條,虐待動物本來就是警察應該協助處理的事項之一;但警政署的立場是,《社會秩序維護法》裡涉及動物的條文,是被放在妨害安寧秩序的編章之下,乍看像是在保障動物,其實這條文保護的主體是周邊民眾的生活安寧。

另一邊,動保法律學者則認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5條、第27條之1、第31條的規定,若虐待或傷害動物的行為構成特定犯罪事實,便觸犯刑事責任,警察應該介入處理。兩套認定標準各自成理,卻對「警察什麼時候該出手」給出不一致的答案:一套認為警察的協助義務來自維護治安的邏輯,另一套則認為警察的介入義務來自動保法本身的刑事規定。

這樣的分工扞格在更複雜的案件類型上會被進一步放大。比如囤積動物這類重大動保案件,實際上可能同時涉及環境、衛生、社政、教育等多個領域,法規權責分散在各個機關,一旦遇到全國性或跨縣市案件,還會出現多頭馬車的情況,缺乏系統性的統籌辦案及指揮機制。案件一旦落在這種灰色地帶,往往就變成各機關互相確認「這算不算我的業務」的拉鋸,而拉鋸的時間正是證據流失的時間。

第三道牆:政治可行性的高牆

就算前兩道牆都能想辦法繞過去,最後還有一道最現實的牆:預算與政治意願。根據試算,若要在農政單位下建立具有司法警察權力的動物保護警察,以正式公務員任用,以一位警員的年度人事經費100萬元計算,全國總計需要增加2億4千萬元的預算,這還只是人事經費,尚未計入辦公空間、裝備、訓練等其他成本。

更關鍵的是,這類需要新設機關,且必須編列可觀人事預算的方案,複雜程度最高,「除非政治高層有極高度的決心,否則很難被採用」。也就是說,光靠倡議團體持續呼籲,或主管機關內部想推動還不夠,如果沒有更高層級的政治力介入拍板,這類方案幾乎不會有真正推進的機會。凡是涉及在中央農政單位下大幅增加員額、管理預算及設備預算的方案,都會遭遇來自非動保領域的極大幅度反對,而只要方案牽涉修法賦予動檢員新的司法職權,同樣會遭遇外部反對,理由是「司法權不應隨便授予」。

三道牆疊在一起,不是誰的錯

這三道牆分開來看,每一道都有各自的道理:警政署要顧全大局的警力調度與預算排序,動保團體及動保法律學者要捍衛動物保護法的立法精神,主計與人事單位要顧全財政紀律與員額控管。沒有一方是故意在刁難,但三道牆疊在一起,結果就是「建構動保警察機制」這個訴求,十年來始終停留在倡議階段,無法真正走到立法或編制的那一步。

問題於是回到最初:如果「動保警察」這條路,在現有的警政體制與財政條件下,幾乎是一個無法單靠倡議力量突破的困境,那麼有沒有一種設計,能夠不去挑戰警力員額、不去正面衝撞警政與農政的法規分工,卻仍然能補上動物保護案件在蒐證與協調上的缺口?下一篇,我們要介紹一個新的想法——借鏡德國「聯邦政府動物福利專員(Beauftragte der Bundesregierung für Tierschutz)」以及台灣「消費者保護官」制度,來看看「動物保護官」的構想能不能繞過這三道牆,找到一條至少走得通的路。

延伸閱讀:〈動保警察怎麼設立?四大政黨青年爭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