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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官系列文 III】借鏡消保官與德國模式:「動物保護官」怎麼運作?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研究主任黃愷羚

上一篇的結尾留下一個問題:如果「動保警察」這條路,在現有的警政體制與財政條件下,幾乎是一道無法單靠倡議力量突破的高牆,那有沒有一種設計,能夠不去正面衝撞警力員額、不去挑戰警政與農政的法規分工,卻仍然能補上動物保護案件在協調與統籌上的缺口?本會去(2025)年進行了一項動物保護官機制的研究,透過專家諮詢、世界咖啡館審議活動、焦點座談等方式,廣泛蒐集動保團體、警政人員、消保官、法律學者等各方意見,嘗試找出答案。這個答案最終指向兩個各自成熟的制度:一個是德國2023年才剛成立的「聯邦動物福利獨立保護官」,一個是台灣已經運作十幾年的「消費者保護官」。

德國模式:高位階、不辦案的政策監督者

德國於2023年6月首次成立「聯邦政府動物福利獨立保護官」(Beauftragte der Bundesregierung für Tierschutz),首任由公立獸醫師 Ariane Kari 擔任,兩年後則由 Silvia Breher 就任。這個角色的核心設計是三大支柱:公共關係與教育、為動物制定更完善的法規、促成獸醫與法律專業的持續交流,但不涉入實際辦案。受訪的法律學者也直接點出,這種「獨立檢察使」式的動保官「看起來也是沒有執行的權力」。他的職掌集中在撰擬政策方向、協調政策網絡、供下級單位諮詢與監督執行面,性質上更接近政治監督,不會親自下場辦案。也因此,這個構想還需要借另一套制度的力——消費者保護官。

消保官模式:已經在台灣運作十幾年的經驗

消費者保護官走的是既有設計路線:拉高職等、搭配跨部會協調權,不用另外成立新機關。中央編制十四人(其中四位為簡任官,十到十四職等),六個直轄市各設四到六位,其他縣市則多為一位,並透過定期聯席會報,讓各縣市消保官交流案件經驗、同步專業新知,行政院消保會也定期統籌規劃。這套路徑在台灣的文官體系裡走了十幾年,是真的走得通。

動保官的四層架構:從動檢員到中央

德國模式跟消保官模式提供的是設計靈感,真正轉換成具體制度時,本會把整套動保官機制拆成四個層次來設計,這是整套研究,也是這篇文章最核心的部分。

首先在宏觀的整體行政機制層次,整套機制的骨架是一張案件處理流程圖:案件通報後,仍由地方動檢員先進行初步評估;如果判斷屬於刑事或需要跨機關協作之案件,就交由地方動保官統籌指揮,動檢員與警察負責現場偵查蒐證,動保官則視需要出面協調其他機關橫向聯繫;如果案件涉及跨縣市或屬於全國性重大案件,才會再往上交給中央動保官負責。也就是說,動保官疊加在動檢員原有的角色之上,多了一層協調機制,動檢員原本的工作不會被取代。

接著是地方動物保護檢查員層次,設立動保官並不會自動解決動檢員原本就存在的問題,這些問題必須另外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動保案件執行進度資料庫,讓通報人可以像查詢法務部案件一樣掌握進度,避免政府被誤解吃案;客觀量化動檢員的人力配置基準,不再讓各縣市的配置懸殊;優化動檢員的薪資升遷制度以降低流動率;持續加強動檢員的執法專業能力,尤其是蒐證與偵查相關的法律知識。

往上一層是地方動物保護官層次,負責統籌轄區內跨機關之橫向協作機制,包含但不限於動物保護、警政、民政、社政、環境保護與衛生等單位,同時也補足動檢員在刑事蒐證上欠缺的專業知能,扮演對外發言、負責案件公開追蹤的角色。編制上,六個直轄市各設四名(薦任八至九職等,其中一位得列簡任十至十一職等),十六個縣市各設三名,給予加給的同時設有迴避與代理機制,避免因為一人請假或利益衝突,就讓協調機制停擺。

最高的層次是中央動物保護官,在農業部下設五位中央動保官,職等為簡任十一至十二職等,分別對應寵物、異域寵物、經濟動物、展演與實驗動物、寵物食品五大領域,作為各領域的技術與判準核心,統一制定全國規範、裁罰標準與爭議判定基準;若遇到跨縣市的案件,為了達到更好的溝通成效,也交由中央動保官指揮調度。中央動保官同時還負責追蹤國際動物福利趨勢,並轉譯成國內可用的技術指引,設計課程提供地方動檢員與動保官訓練,也定期查核地方案件、建立責任與回饋機制。這一層的設計,正是借鏡德國模式「高位階、重協調、負責定調」的角色邏輯。

四層疊起來看,其實是一套垂直的協作機制:動檢員負責第一線的行政稽查與現場蒐證,地方動保官負責案件層級的統籌協調,中央動保官負責標準制定與跨縣市指揮,三者分工清楚,卻又彼此銜接,不是各自為政的三套系統。

一張分工藍圖,還沒有真正上路

到這裡,動保官的制度藍圖已經相對清楚:德國模式提供了「高位階、重協調、不辦案」的角色設計靈感,消保官模式提供了「不隨便設新單位、給夠職等與跨部會協調權力」的可行路徑,兩者揉合之後,再加上任用資格、訓練、迴避、代理與加給等配套機制,理論上是一套相對完整的制度藍圖。但藍圖畢竟只是藍圖,下一篇我們要誠實面對這套設計目前還留下的缺口與爭議,包括受訪者提出的質疑、動保官與既有動保機關之間可能的權責重疊,以及最根本的問題:如果動保官仍然沒有司法警察權,那案件蒐證的老問題真的能被解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