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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稿】關於第23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 動保組野保提案爭議關懷生命協會的說明與立場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 倡議組

關於第23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

動保組野保提案爭議 關懷生命協會的說明與立場

前言

2026年3月10日,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下稱蠻野)針對第23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針對其所提三建言議案未通過成案列管,於大會活動場外舉辦記者會,指稱建言未成案之因乃動保組在處理野保相關提案時形成「一言堂」,並使「生態風險被消音」身為本屆動保組分組主責團體之一,關懷生命協會(下稱本會)對此有必要提出完整說明,釐清爭議始末,並闡明本會的實質立場。

一、本會在本屆環境會議的角色
本屆全國NGOs環境會議中,本會與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下稱動督盟)共同擔任動保組分組主責團體,依據《全國NGOs環境會議運作要點》,負責彙整提案、召開分組會議,並在大會中進行分組報告。本會副執行長周瑾珊代表本會全程參與相關分組主責及籌備工作。
蠻野原本亦為動保組分組主責團體成員之一,惟因於分組主責會議時因工作分配方式覺得被強制分工,經溝通後仍以同時擔任多組之分組主責團體,人手不足,故選擇退出擔任動保組分組主責團體,僅以提案團體身分參與。故本屆動保組分組主責工作由兩動保團體擔任,後續執行工作在此架構下進行。

二、初審討論的實質立場:基於動保專業的審查判斷
 本次爭議的核心,在於動保組對蠻野等野保團體提出的三項提案,做出「否決」及「修正後再議」的初審建議。本會必須說明,在進行初審審查是有認知的「依據動保專業及建言可行性」提出對議案的建議,提交複審。這三項建議均有明確的動保專業依據,並非貿然決定之。

     (一)微調108課綱「學習內容說明」,將犬貓列入外來入侵種(初審建議:否決)
將犬貓列為「外來入侵種」,在法規邏輯上存在明顯矛盾:外來入侵種的管理,通常涉及禁止繁殖、買賣與飼養,但現行《動物保護法》明確保障犬貓的飼養與福利權益。若將犬貓定性為入侵種,卻未相應修法,課綱內容將與法制現況相悖,反而製造混亂。此外,依大會審查原則,提案若涉及修法,已超出建言可行性範疇。本會認為,此案在法制與教育政策的邏輯一致性上,均有待釐清。

    (二)禁止遊蕩犬貓餵食,搶救生態與公安危機(初審建議:修改後再議)
本會認同遊蕩犬貓議題的嚴重性,也肯認野保團體對生態衝突的憂慮,故針對此案提出修正再議,並於後續議案修正明確提出動保組立場,期能達成共識:

  1. 降低人類中心主義的敘事視角,認知其行為僅是動物本能;若造成人類定義的「衝突」,根本原因在於政府管理失靈。
  2. 將遊蕩犬視為利害關係者,而非將牠們當成解決問題的犧牲品。
  3. 具體做法可參考「國際伴侶動物管理聯盟(ICAM)」的《犬隻族群管理指南》與台灣在地經驗,推動族群與福利並重的管理方案,以期在處理生態與公共安全議題的同時,也能維護遊蕩犬的生存福祉。

(三)收容所應依動物人道處理評估機制切實執行安樂死(初審建議:否決)
提案中「重啟收容天數期限之專業討論」的訴求,實質上觸及現行《動物保護法》零安樂死政策的調整,屬於修法層次,已逾大會建言提案原則。更重要的是,在當前社會脈絡下,此訴求極易被解讀為變相恢復「逾期撲殺」,不僅無助推動動物福利,也可能混淆現行安樂死相關法規的執行空間,加深社會對收容所制度的疑慮。

以上三案的審查,本會均基於「損及動物利益的提案,本會不予支持」的動保專業判斷,是本會認真履行主責團體職責的體現。

三、程序爭議的釐清:「一言堂」之說,並不符合事實
蠻野所稱「一言堂」,主要指涉三個程序面向:初審否決的正當性、動保組是否有義務積極與提案人溝通,以及最後結果是否由動保組片面決定。本會有必要逐一說明。

   (一)初審建議的程序依據
依照大會運作規範,分組主責團體於初審階段提出議案建議,係正常程序,初審結果並非最終定案,最終通過與否取決於複審(大會籌備委員會)。本會自始至終均依照此理解執行職責,且在每一次會議或群組討論中,本會代表均清楚表達:凡違反動物利益的提案,本會不予支持。此立場一以貫之,不是臨時設定的障礙。

    (二)溝通的責任不在單一方
本會代表在2025年12月23日的分組交流會議上,已就三案表達初步修改意見,並載入會議紀錄。本會代表於分組會議上,基於「依據動保專業及建言可行性」給予建言修改建議,並表明因時間關係無法多談,若有需要可事後再與關懷進行討論。然對於需修改之建言,分組主責團體在大會未明文規定之下,沒有義務也不適宜積極介入其他團體之提案修改。在2026年1月16日的動保組複審會議上,本會代表依會議程序進行報告初審結果並陳述理由,欲就否決理由進行說明,然蠻野出席代表表明對自身組織的提案並不熟悉,無法就議題進行討論,致使陳述程序無法進行。在本次會議上也明確做出動保組複審再舉辦臨時會議進行。

2月4日的臨時籌備會議,本會代表再次依會議程序進行報告初審結果並陳述理由,欲就否決理由進行說明。但情況如出一轍—蠻野代表再次對自身組織的提案並不熟悉,以「提案窗口不在場」為由,致使本會代表再次無法進行陳述程序。蠻野代表非把握現場的討論機會,還提出要求動保組另行與提案人溝通,然大會決議僅就「修正再議」的兩案進行溝通,本會代表亦依決議進行兩案溝通工作。

本會理解各組織工作分工各有安排,但若提案方自身代表在知情為議案「說明及辯論」的會議工作上,應當討論提案的場合卻自行放棄權利,致使大會於複審會議上以符合大會利益做出「未達共識」的決定,不成案列管,卻事後指稱動保組未進行說明與辯論機會,此說法並不公允。

本會後續依大會決議主動安排與蠻野提案人郭佳雯進行線上溝通,提出修改版本。然於此次會談上,本會代表雖非否決案負責人,但也有與蠻野提案人論及否決理由,雖非正式討論,但蠻野實已知悉否決理由。而蠻野在接受到動督盟通知議案否決後,亦有向本會代表提出不滿,本會代表亦告知可直接和動督盟聯繫了解否決案之處理方式。無論對否決理由的知悉或是不滿否決案通知處理的方式。蠻野都知情卻未在大會管道中提出,進行雙向溝通,卻以此指控動保團體。

而修改案之溝通,蠻野在複審會議後,應已知「禁止遊蕩犬貓餵食,搶救生態與公安危機」一案須取得共識才通過,若未取得共識就不成案通過,而本會代表與蠻野溝通議案時也已告知此事。本會代表溝通時,也明確指出修改立場,最後蠻野提案人以野保方「無法接受」本會代表的修改版本作結,顯見雙方在遊蕩犬管理的核心立場上確有差距,野保方也「否決」動保觀點,以致最終未能達成共識。本會尊重這樣的差異,也依覆審決議向大會回報未能成案,過程符合程序。

   (三)最終裁決是大會共識決,非動保組片面決定
此次三案最終不成案,是大會籌備委員會在複審程序中,評估建言平台運作,做出符合大會利益的「未達共識」為由所作的決議,而非動保組單方面的裁決,是符合大會程序,動保組只是依程序提出建議,最終裁決權在大會,不在本會。

    四、動保立場不等於不關心生態
本會完全理解蠻野等野保團體對石虎、野生動物棲地的憂慮,也認同遊蕩犬貓與野生動物的生態衝突,是必須認真面對的政策課題。本會不迴避這個議題,也不否認生態保育的重要性。

然而,本會同樣必須堅持:遊蕩犬貓是有感知能力的生命,任何管理方案若未將其福利納入考量,不僅違反動物倫理,也難以在台灣社會形成穩定共識。正是基於這樣的認知,本會才在提案修改的溝通中,主張應兼顧生態保育與動物福利,尋求整合路徑,而非選邊站。
本會代表在與提案人的溝通中,明確表達了本會的長期目標:建立一套讓犬隻均有明確管理者、有晶片追蹤與行為監管的完整體系,使遊蕩現象從根源被解決,而非透過粗暴的禁餵措施回避結構性問題。這一方向,與野保團體對「遊蕩清零」的終極目標,並非背道而馳。

五、應互相尊重非蓄意傷害
本會理解,動保與野保之間在遊蕩犬管理上的張力,不是一次提案審查可以化解的。這涉及倫理框架、政策優先序以及對動物主體性的不同理解,是需要持續對話的議題。而藉由此次與蠻野溝通修改案,也充分表達立場,期能取得共識,若今年未成,日後也希望有機會繼續往雙方可行之方向,設計出一套能同時照顧野生動物生態安全與遊蕩動物個體福利的政策框架。

此次爭議中,若本會在程序執行上有任何不夠清楚或有待改善之處,本會亦願意共同反思,提升未來合作的溝通品質。然動保團體依其專業對建言提出初審建議,卻不被尊重反遭質疑,且以目前程序而言,蠻野在知情工作脈絡亦掌握溝通管道,都未在大會管道中提出。即便種種因素未能在310全國會議前提出,但在開記者會前,也未與動保組再做釐清,掌握確切狀況,卻選擇以場外抗議的方式舉辦記者會,以單方面認知,偏頗解釋議案的結果及大會「共識決」的決議,藉此製造外界對動保團體的誤解。這樣的行為已是破壞信賴原則、違反議事規則,本會要求蠻野公開致歉,以正視聽。

本會無法接受「動保消音生態」或「一言堂」的定性,造成對關懷聲譽的損害。而這樣的說法,恰恰是讓動保的聲音被消音。

附件一_全國NGOs環境會議主辦團體重申共識決精神,釐清外界誤解與提案爭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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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_關懷協會法律意見書_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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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_真誠溝通及相互尊重是平台運作的基礎_徐世榮發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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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_吳宗憲理事長發言.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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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_澄清蠻野指控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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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_20260313_聲明_堅定從動物立場出發.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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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七_為何選擇犬隻福利與族群管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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