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山豬吊議題中,本會不只一次提出此議題癥結為主管野保法的林業暨自然保育署(後簡稱林保署)行政管理失當,本篇將以林保署在山豬吊公投聽政會上的回應,說明為何本會認為林保署的管理失當,並從林保署推出「改良式山豬吊」檢視林保署對《野生動物保育法》執法邏輯。
中選會於113年9月24日舉辦「全面禁止山豬吊」公投聽證會,與會之行政單位中,最相關的就是林保署,原因是林保署主管野保法中對野生動物的獵捕,因此林保署在聽證會上詳細說明了依法行政上的邏輯及措施,本文將以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之法條規定比對林保署在聽證會上的發言,整理出林保署的管理脈絡來了解山豬吊議題。
從山豬吊管理看林保署執行《野生動物保育法》的邏輯 | ||
目前野保法精神 | 林保署的管理邏輯(黃標為根據113年9月24日舉辦「全面禁止山豬吊」公投聽證會,林保署代表發言整理) | |
野保法第一條: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 | 野保法的精神與架構,主要都是在自然資源的永續以及生態平衡。 當這些野生動物的資源恢復到一定的程度的時候,我們認為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架構下,它是得以進行必要之利用。 《野保法》對於獵捕方式的條文修正,已經在立法院審議之中了。前面也提到說,當這個野生動物的族群調查,它是一旦到了一個族群平衡,甚至一個比較過多的情況下,我們是可以允許有限度的利用的。 所以說未來不排除我們《野保法》的整個架構面,都是會朝向這個方向去調整。 |
解析: ⬇ | 解析: ⬇ | |
保育野生動物為首要,未將自然資源永續列入執法考量 | ➨ | 林保署管理立場轉變—保育野生動物是為了自然資源永續,林保署從保育野生動物轉變成管理及控制野生動物的利用→林保署保育野生動物是為了給人類利用,當數量減少後又繼續投入保育資源的永續單位? |
⬇ | ⬇ | |
禁止條款: 一、17-20條針對禁止獵捕野生動物之相關規範。 二、36條以營利為目的飼養、繁殖、買賣、加工野生動物需申請許可。 | ➨ | 到目前為止,《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法規和其管理事項,和其他國家都沒有任何差別,都是以原則禁止狩獵,然後另外允許的方式來做操作。也沒有開放這些獵捕野生動物資源做營利性的事項。這些營利的行為*,的確在現在《野保法》的操作下是沒有允許的。 |
⬇ |
| ⬇ |
一、獵捕野生動物管理: 《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第19~21條 野保法第一條: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 | 一、違法獵捕: 未於公聽會上聽見落實執法措施。 |
二、疫情防範: | ||
(一)我們也同意領銜人他們提供的一些想法,跟野生動物頻繁的接觸,的確會有一些已知或未知的疾病有可能會一些傳播,造成病毒變種的情形發生。 (二)關於病毒變種或疫情擴散等問題,這些成因非常複雜,涉及全球化、人口流動、氣候變遷等因素。我們也一直與防疫單位及衛生單位密切合作,進行強烈宣導,未來也會持續落實執行。 (三)從狂犬病在台灣發生疫情以來,我們林業署針對野生動物的相關的一個態度,一直都跟我們的動物防疫機關和我們的衛生單位,一直都共同的宣導。 | ||
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 ➨ | 一、依法禁止野味販售: |
在整個理由書裡面,特別強調到野生動物的肉品產業鏈猖獗的這一塊。其實目前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三十六條裡面已經明文禁止了,而且本身也有罰款規定。 | ||
二、目前管理現況: | ||
(一)在一般的執行中,會協同保七與地方政府等單位,進行山產店的查核。 (二)推動宣導野生動物「不餵食、不接觸、不購買、不食用」,這四個主要要點。 (三)不管是原住民族或是平地漢人或是任何的人士,對於獵捕,就直接講山豬這種一般類野生動物,獵捕之後,進行營利性行為,基本只要接獲檢舉,都是盡力去緝查。目前沒有一個統計數字。 (四)從一個單一事件,直接從網路上主動稽查,在一個私密社團裡面,同時調查了至少18人,一個案件18人。其中有獵捕保育類的送司法的裁處,有9人受到了行政的處分,因為違反行政事項,販賣的營利性,就是以營利的方式獵捕野生動物,然後做後續的販賣。 | ||
三、後續管理方針: | ||
(一)後續也會加強查核力度,嚴格取締,進行追查。因此,這與山豬吊的全面禁止應該沒有直接的關聯性。 (二)也會特別注重網路和電商平台的監控,如果提案人有任何違法資訊,也可以立即提供給林保署,林保署會進行查緝與溝通。 (三)大家也要思考一下,國人其實在使用山豬肉,在野生動物的環境上,是一個其來有自的文化,以他們的習慣,對於這些野味的使用和它的營利,基本上是持不接受的態度。肉品市場的猖獗這個文字來說,它目前在台灣人民的使用習慣,但是在違法事項上。法條設計目前來說都是不被允許的。未來會不會被允許,不排除它未來會開放這個相關的利用。 | ||
解析: ⬇ | 解析: ⬇ | |
基於保育野生動物的精神,限制對野生動物的獵捕及營利性利用。於《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制定管理方式:獵捕野生動物及營利性利用野生動物需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請。 | ➨ | 從上述林保署發言,可發現目前林保署對於違反野保法的獵捕野生動物行為,沒有主動、獨立查緝的執法措施,整理如下: 一、需有檢舉資料才查緝。 二、查緝需偕同其他單位或歸屬地方政府職責。 三、有主動進行的業務只有宣導。 根據上述林保署對非法捕獵行為的軟弱執法,本會提出以下質疑: 一、林保署為中央主管機關,制定法規卻無主動實地查緝,需被動地偕同其他行政單位及地方政府進行查緝,或依靠民眾檢舉,目前也無查緝統計數字,無法掌握野生動物獵捕及販售的現況,能否說明目前捕獲野生動物的常用獵具為何?證明沒有山豬吊? 林保署於公聽會上指稱改良式山豬吊對黑熊及山羌未造成傷害,但僅為少數個案。109年於濁溪鄉做的測試報告顯示,單次未捕獲不能佐證其對動物沒有傷害,且四年來才發放五千具,其中三千具是去年加速發放且註1。 二、對網路非法販售反應慢半拍,民間團體倡議數年才開始關注網路和電商平台的關注,且仍以民眾提供檢舉資訊才辦理為主。在成立一次專案主動查緝的單一事件當中,就查到18人,其中有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送交司法,亦有高達半數違法販售野生動物。顯示過去林保署未進行違反野保法行為的主動查緝,而單一事件查緝即有明顯且多數的違法行為。 三、林保署轉變保育野生動物立場,從站在保育野生動物不為人類營利性利用轉為考量人類需求,開放野生動物可營利性利用,此舉是否會將野生動物棲息地成了牠們被人類獵捕的葬身之地,而從目前林保署在執法讓的消極被動,是無法令人信服落實管理措施。 四、林保署修訂新版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亦代表國家保育政策轉變。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背負著一次歷史教訓—野保法於民國78年立法通過,然而在80年前後,實施成果遭到國際撻伐:濫捕濫殺野生動物、濫墾濫伐原始山林,只顧產業發展、罔顧生態保育及環境保護,促使美國祭出301條款對台灣進行經貿制裁。在這個教訓之下,《野保法》對於野生動物的利用是謹慎保守的為動物把關,以避免重蹈覆轍,再讓台灣的國際形象蒙上陰影。然而從這次林保署制定新版的《野保法》整個結構性的改變,顯見政府在對野生動物保育的政策,又轉為可為人類利用的商品。 |
⬇ |
| ⬇ |
開放條款: 一、21條提出五款可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的情形。 二、21-1條提出原住民可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 ➨ | 例外開放原住民及農民可獵捕野生動物: |
有農林漁牧,甚至相關的畜產業,受到野生動物危害的時候,得以進行相關的獵捕或宰殺,這是一個例外許可的一個要件。 基於兩公約以及原住民傳統文化的考量下,《原保法》第21(1)條,允許野生動物的傳統文化獵捕的一個例外許可。 我們都沒有開放,除了公共安全、農林漁牧業損害或是原住民傳統文化以及自用等情況下,使用陷阱獵具或做獵捕的行為。 | ||
⬇ |
| ⬇ |
一、21條—對於五種情況之外的獵捕、宰殺行為未有明確管理措施(執行在地方政府)。 二、21-1條—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 | 一、保障原住民及農民,不能禁止山豬吊,從行為上細緻化管理: |
基於維繫和保障我國原住民傳統文化的生活方式,及保障我國農林漁牧產業的財產受到野生動物危害的損失,我們的獵捕工具,並不支持以單一就是有山豬吊或是金屬套索或是金屬蓄壓式彈簧套索這類的名詞,以單一方式做一個全面的限制。 我們目前正在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過程中也與許多原住民及其他單位進行座談,希望能夠找到中間點。 我們認為說,應該還是從行為上去管理,這個管理我們目前也朝向細緻化的方式去操作,也就是說,我們在未來的法條,會優先朝向這個獸鋏,這個直接對動物傷害的部分,然後配合《動物保護法》,朝向全面性的禁止。 | ||
二、研發友善獵捕獵具: | ||
(一)山豬吊 | ||
類似套索的部分,因為它涉及到陷阱的相關定義和使用的方式,它的類型非常非常多種,所以我們會傾向在例外公告的方式,將這個套索的部分實施來予以限制跟禁止。 原則上就是走向我們改良式獵具的規格方式去操作,然後希望能夠朝向一個比較細緻化的管理。走向改良式獵具的精進跟改良跟推廣。 改良式獵具是考量國內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及農業需求後設計的,並且是目前最能夠執行的工具。我們參考了日本官方的規範來進行設計,並加入了一些友善設施的設計,包括口徑變小、線徑大於4公釐、8字環及止滑套等。 踏板的縮小,其實是有助於動物的篩選,限位器的操作,也就是在很多國家的例外允許使用套索陷阱上,也就是所謂的一個非制限性的設計。這個限位器的使用,當它使用得宜的時候,它不會對動物有一個無限制束緊的狀態,它是對動物保留一個救援的空間,讓我們可以去操作。 我們在鄒族地區有拍攝到黑熊觸動改良式獵具,但並沒有受困的情況。還有捕獲懷孕的母山羊或山羌等,這些動物在原住民文化中是不會捕捉的,並且可以透過套索快速解除並野放,毫髮無傷。至於犬貓誤中改良式獵具的情況,目前並無這類記錄。 | ||
(二)電圍網 | ||
從105年開始就推動電圍網,對農民防護電圍網的一個設置的宣導, | ||
(三)生態給付 | ||
在行使傳統文化的權利的同時,誤捕到這些瀕危物種或不是目標的物種的時候,能夠積極的通報,讓林業署或是相關的救援單位,積極來做一個通報救援。 | ||
解析: ⬇ | 解析: ⬇ | |
考量原先就在野生動物棲地生存之原住民及在野保法尚未規範前即在野生動物棲息地上進行農林漁牧的民眾之需,開設額外條款。 一、21條正面表列五種可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的情形,也就是在此五種情形外,不得獵捕或宰殺野生動物,且除情況緊急外,保育類野生動物的獵捕或宰殺,還是要通報主管機關。 二、原住民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站在保育野生動物立場,對人類的利用施以較多限制。 | ➨ | 一、原則禁止失效、例外開放失控: 目前野保法對獵捕野生動物雖表明是「原則禁止例外開放」,但在禁止部分違法案件沒有積極查緝,在開放部分也沒有管理措施,導致「例外開放」以原住民及農民因文化及農損需求使用山豬吊獵捕野生動物,就造成大量動物傷亡慘重,其中不乏非原住民及農民的非法案例,而濫捕濫殺野生動物最大利器就是山豬吊,林保署卻不願禁止,還提出改良式山豬吊。 二、罔顧山豬吊違反人道不符合動物福利的性質: 雖然林保署聲稱改良式山豬吊可篩選動物且套索陷阱上也非限制性,卻罔顧動團提出山豬吊最殘忍之處為一旦套到動物肢體上就會切斷動物的血液循環造成組織和肢體的壞死,隨著時間過去會引發感染、敗血,動物在痛苦、飢渴、驚恐、感染的折磨下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凌虐。 三、現行政策未落實執法,卻又提出「從行為上細緻化管理」之空洞說詞: 林保署不斷聲明推行改良式山豬吊「從行為上細緻化管理」,卻未見具體管理措施,而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都沒法落實。由監察院調查報告可知,依法向林保署申請使用山豬吊案件是零,林保署未能有效規範使用人,對此也沒有進一步作為。而無論是許可制還是備查制,在這四、五年的執行成果都失效,如何保證改良式山豬吊的推動不會更增添「合法掩護非法」的亂象? 四、山豬吊是最易使用之獵捕野生動物工具: 林保署雖表示亦有輔導農民使用電圍網,但在推廣及改良上都不如改良式山豬吊積極大力。而原住民文化中陷阱方式也很多種,為何林保署不顧山豬吊殘忍的特性,執意要推廣改良式山豬吊?山豬吊在台灣興起僅近十年,已成為目前獵捕野生動物最省錢方便又有效的工具,電圍網的使用無論成本及難易度都比山豬吊高。 五、修法轉型即可解決目前所有執法不力現況: 林保署要解決山豬吊氾濫問題,不是禁止而是推改良式,顯示林保署並不以野生動物個體是遭受怎樣的獵捕對待為考量,只要確保台灣原生物種不要滅絕。亦如同其不積極查緝違法販售野生動物,而直接修法可營利性利用野生動物,合理化及正當化將野生動物淪為被人類獵捕販售當商品的葬身之處。 |
從《野保法》法條比對此次「全面禁止山豬吊」之公投聽證會裡林保署代表之發言,彙整出林保署對野生動物保育的核心,尤其林保署提出的新修《野保法》版本,對比現在《野保法》的精神,可發現在衡平動物生存與人類利用之間,是偏向人類利用的立場,因此在山豬吊議題之後,其實隱藏著「林保署野生動物保育立場」何去何從的問題:
一、使用公帑保育的野生動物棲地與族群最終目的是給人利用?
從前文可知,林保署對現行《野保法》版本較站在保育動物觀點而嚴格謹慎限制人類對野生動物的獵捕及利用,出現諸多管理不力之處:原住民及農民被限制住,但野生動物濫捕盜獵的事也曾出不窮。動物保育沒做好,也得罪民眾,兩邊不討好的情形之下,在新修的《野保法》版本之下,調整保育立場為將野生動物視為自然資源,而保育目的是為了永續利用。
若說以行政機關為「人民服務」,這樣的天平偏一邊,似乎也說得過去,然而林保署畢竟是掌管台灣野生動物棲地與生存的單位,不像畜牧處或漁業署,是將農場動物及海洋動物以經濟利益為主的發展與管理,若掌管野生動物生存的行政機關都將野生動物視為可販售商品,打者保育的旗幟使用的公帑,是否是將野生動物的棲地變成遭獵殺的葬身之處?
二、以永續利用為目標的保育只重視族群數量,不顧個體動物福利?
林保署的新修《野保法》版本與目前《野保法》兩者立場之差異還可從新版《野保法》更清楚表達出「野生動物的資源恢復到一定的程度的時候,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的架構下是得以進行必要之利用」。而在這樣的觀點之下,野生動物的存在成了可用資源數字,然其族群及個體應享有台灣土地的權利都被林保署剝奪,因為一旦族群量數字過多野生動物的存在就成了人類可獵殺之商品。因此更遑論考量野生動物個體所遭受獵殺的威脅與恐懼,是排在人為利用及族群量之後才會考量的業務。更別說野生動物個體在遭到獵捕的動物福利,因為動物福利是動保司要考量的業務。
三、山豬吊的經濟效益:
由上述兩點來看此次山豬吊議題,整理出以山豬吊使用為例的野生動物利用的經濟效益,可看出林保署將野生動物視為「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管理樣態:
無論是從山豬吊的研發製造販售,及其造成野生動物的傷亡,都可以換取金錢:不是林保署的經費補助就是以商品型態販售給民眾—山豬吊成了便宜又好用的生財工具。
林保署以維護原住民權益為主張不宜禁止山豬吊,並強調會更細緻化的管理。為了維護山豬吊的使用,需解決山豬吊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的問題,尤其是體積龐大亦被發現且受關注的台灣黑熊,研發改良式山豬吊並搭配生態給付政策及救傷資源。
然而這些舉措只是轉移外界對山豬吊的看法,並未解決山豬吊對其他動物造成的濫捕殘忍。此外還有一個矛盾,林保署聲稱會對改良式山豬吊進行更細緻的管理,但這樣的管理為何過去和現在不做,一定要搭配改良式山豬吊才執行?若過去和現在都做不到,又如何未來更細緻的管理能做到?
林保署不去面對山豬吊管理失當的根本原因,並將推行改良式山豬吊與牽涉到原住民文化,將導致動物與人類雙輸的局面,並讓山豬吊議題推向高成本的公民行動,此次公民投票,就是一例。
在野生動物保育上,的確多是以「環境倫理」為核心價值,乃「基於人類對生態的永續利用,著重整體生態、物種存續,個體可以被其他個體所取代」,不同於「動物倫理」是「尊重每一生命『趨生畏死、趨樂避苦』的本能,每個個體有同等的價值」。但若林保署的生態保育,由於一開始就著眼於「數量」在生態中的意義,導致對動物的同理心因隨數量之遞增而相形遞減,那台灣山林將持續地聽見野生動物對生命掙扎的哀鴻遍野。
本會呼籲,掌握全台野生動物生殺大權的林保署,勿為管理便宜行事,犧牲野生動物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