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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動物日「民版動保法」獲15位跨黨派委員力挺

  立法院剛開議,議場立刻陷入焦土戰。但是10月4日這天,是「世界動物日」,動法聯在立法院舉辦記者會,卻不見劍拔弩張氣息,朝野15位跨黨派關心動保立委齊聚一堂一同為動物發聲,分別是民進黨陳亭妃、吳思瑤、高嘉瑜、黃秀芳、王美惠、張廖萬堅、莊瑞雄委員。國民黨林奕華、洪孟楷、徐志榮、楊瓊瓔、鄭麗文、張育美委員。時力黨陳椒華與民眾黨蔡壁如委員。大家簽名支持由「動物保護立法運動聯盟(動法聯)」所主辦「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簡稱:民版動保法)」公布記者會,力挺動團訴求。

  會議主持人台灣動保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何宗動表示:自1998年 11月4日公布動物保護法至今已22年,這期間雖然經歷多次修法,但還是難反映時代需要。動團首次團結,歷經29月針對動保法總體檢,完成「民間版動物保護法修法草案」,提出九大修法訴求,並將動保法條文40條,提出 32  條修法建言,全書厚達 748頁,今天世界動物日公布「摘要版80頁」,這也宣示台灣動物保護運動也將邁入第三波動保公民新里程碑。

  何宗勳指出,這九大訴求分別是:一、動保法基本法化。二、動保基本原則明文化。三、擴大法律保護範圍。四,以動物利用區分規範。五、虐傷涵蓋心理層面。六、動物傷害慰撫金。七、強化動保行政權能。八、完善動物科學應用機制。九、增列動保公益訴訟。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朱增宏針對「動保法基本法化」、「動保原則明文化」、「完善動物科學應用機制」三點提出說明。朱增宏談到:動團為甚麼需要讓「動保法基本法化」,因為現行動保法一旦與各種產業規範競合,就會自動【被】矮化。也就無法將動保內化到產業的生產和品管規範內。因此,應該明文規定本法為動物保護之最低標準,中央或地方政府不同業管機關所訂相關法規命令、行政規則及行政處分,不得低於本法所定保護法益。至於要保護動物的甚麼,則是根據物種之習性與需求,維護其「動物福利」,避免任何不必要的痛苦。

  朱增宏表示:以動物科學應用(動物實驗)的管理為例,民間版主張,當有其他可達相同科學應用目的之非動物替代方案可用時,活體動物實驗即無必要。至於有無其他非動物或非活體方案可替代動物實驗,其舉證責任為計畫主持人或負責人;其計畫審查機構及單位應負查證責任。

  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倡議主任陳庭毓對「擴大法律保護範圍」與「以動物利用區分規範」提出說明,陳庭毓表示:現行動保法只以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為保護對象,不但忽略了對野生動物、溢出野外的外來種動物的福利考量,也忽略了同樣具有痛覺與高等智慧的頭足綱、甲殼綱等無脊椎動物,而將部分無脊椎動物納入法律適度保護已經是國際趨勢。因此,民間版主張這個保護傘不應該只限於人為飼養或管領的動物,而且中央主管機關得將科學證明具有痛覺之非脊椎動物,納入適用本法保護的對象。

  陳庭毓認為需透過科學來劃定動物保護法保護的對象與範圍後,應該以不同的動物利用類別來區分規範密度,而且哪些物種可以用在哪種用途,必須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以避免誤用、濫用,徒增社會成本、危害生態永續。

  在「虐傷涵蓋心理層面」與「動物傷害慰撫金」兩部份,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沈鑫河提出:動物不是物品,動物和人一樣感受疼痛、恐懼與生理心理上的痛苦,我們基於正義和慈悲,應尊重與保護動物,動保法雖然有禁止虐待動物,但對虐待的定義太狹隘,必須出現「傷害」或「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的結果才算虐待。

  但什麼是傷害?當初立法者沒有在動保法中定義「傷害」,直接以「虐待」取代,法律解釋上排除了「心理傷害」,想想看。如果將展演動物孤單地關在狹小單調空間,即使他們因焦慮和壓力出現嚴重刻板行為,只要沒有身體外傷,生理機能未受影響,就不算傷害虐待動物嗎?這樣的定義似乎狹隘! 因此將心理傷害納入「虐待」的定義,除了保護動物身體機能完整,更要重視動物心理健康,不讓動物尊嚴遭任意侵犯。

  最後「強化動保行政權能」與「增列動保公益訴訟」兩個訴求,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教育組主任陳立珊解釋:動法聯認為一部完善的動保法,是需要有足夠的行政授權才能落實。因此我們在民間版動保法提出幾項強化動保行政權能的修法項目,主要包含授權地方動保主管機關訂定有關不擬續養、公立動物收容所服務要件程序等,以及提高動物保護檢查員的稽查權限和訂定緊急救援的免責要件等。

  而在「增列動保公益訴訟」部分,陳立珊表示:許多動保案件、議題攸關社會公益,主管機關若疏於執法將對社會公益造成侵害。因此我們參照許多訂有公益訴訟項目的法規,例如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汙染防制法、水汙染防治法等規定,於動保法新增「動保公益訴訟」,希望藉由強化公眾參與權,賦予利害關係人或公益團體向行政法院提起訟訴的權利,督促主管機關積極執行。

  這場記者會出席動保團體代表有:王唯治(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理事長)、呂幼綸(世界愛犬聯盟台灣總代表)、朱增宏(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執行長)、顏杏娟(台灣愛狗人協會執行長)、童薆霖(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副秘書長)、陳立珊(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教育組主任)、陳庭毓(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倡議主任)、沈鑫河(台灣動物平權促進會研究員)、周明琴(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辦公室主任)、鄧宇珊(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專員),主持人由何宗勳(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聯盟秘書長)擔任。

緊接著由出席委員發言,各委員辦公室提供發言稿如下:

陳亭妃 委員發言

「每下一個10年,要比上一個10 年更進步!」動保法從1998年公布以來已20餘年,期間歷經16次修改,社會思潮、公民參與對於動物保護都有更深度的了解,法律也應穩健踏實地與時俱進,以回應新時代的需求。對動物的友善與否,國民如何對待動物,也可以看得出一個國家是威權,還是民主自由,人民是否有素質。讓我們一起走向更友善動物的國家!

徐志榮 委員發言

現行動保法的問題:一、法律規範不足、定義不明。二、政府執行人員、預算都不足。三、產業內化不足。感謝動法聯長期的關注動保議題,並且倡議相關的理念,及提出具體的修法行動,讓政策可以成行,並且接地氣,符合動物保護的理念與想法!

王美惠 委員發言

王美惠委員認為,看到之前蘆洲發生虐貓致死的案件,除了讓大家感到心痛,更凸顯預防動物受虐的重要性,以及動物保護修法的急迫。我國虐待動物案件屢見不鮮,但事實上卻面臨定罪率和罰則過低的困境,因此有必要盡速檢討及修正現行動保法規及機制不足之處,避免悲劇再度發生。王美惠表示,支持修法針對無正當理由宰殺或虐死動物者,因為已經嚴重侵害動物生命,應提高其刑責,此外,也要強化動物保護檢查員的稽查權限,提高動保行政權能。王美惠呼籲,愛護動物已經是普世的價值,毛小孩就跟我們家人一樣重要,希望未來能朝向動物保護入憲的方向來推動,大家一同為動物福利努力、打造我國成為動物友善的國家。

楊瓊瓔 委員發言

建立友善動物的環境是文明進步社會的象徵,今天10月4日「世界動物日」,瓊瓔非常高興能和各位關心動物權益的朋友一起交換意見,今年4月4日,也就是半年前「世界流浪動物日」,瓊瓔出席台中市動物之家后⾥園區重新開幕的活動,六年前,林佳⿓前市⾧團隊執意在后⾥興建動物焚化爐,當時,瓊瓔偕同陳本添議員帶著后里所有里長及鄉親冒雨抗議市府黑箱作業,阻擋林市府興建動物焚化爐,後來林佳龍市長宣布將動物焚化爐改而重建動物之家后里園區。后里動物之家不僅有收容功能,更納入生命教育及觀光遊憩,讓孩子在戶外活動、學習生命教育快樂成長。

過去瓊瓔在立法院也關心動物保護議題,從民國98年起到現在,歷次動物保護法的修訂,瓊瓔曾與其他委員共同提案、連署相關法案,除了法案以外,瓊瓔也會在質詢時關⼼動物權益,例如去年發生陽明山擎天岡有野放水牛因天冷和營養不良致死,瓊瓔就特別在內政委員會質詢相關單位如何究責與防範,也曾針對動物展演管理提出專案質詢,因為許多業者原本將展演動物當副業,被納管後因為申請遇到困難,業者擔心受罰,因此可能出現動物棄養潮,瓊瓔要求政府必須正視此一問題,才能真正落實動物福利之美意。

動物是有感知的生命,對於許多飼養動物為伴的國人,毛小孩不只是寵物,更像是家人一般的存在,新的會期瓊瓔也會繼續關心各項動物保護法案,並希望透過更多動保法案,讓民眾關心、支持動保議題!保護動物不分朝野、黨派,更不分政府與民間,動物保護是全民可以一起努力的目標!

陳椒華 委員發言

立法委員陳椒華表示,看到民間團體共同擬出的動保法修法版本,我非常支持,因為最近動物所遭遇到問題都有具體入法並有所提升。發生在8月的154隻走私貓安樂死事件,對於走私活體動物如何裁罰問題,凸顯「具感知能力」的動物與一般「物」應有所分別,在這次民間版修法開宗明義於第一條中明訂,而強調動物習性與需求必須被重視的「動物福利」,也更進一步的取代了相較下被動的「動物保護」。這次民間版修法將公益團體訴訟入法也相當重要,能使民間團體更有力量的來監督政府,有利於制衡行政上的問題與疏失。希望在民間動保團體的驅動下成就國家體制以及社會價值的翻轉進步!

蔡璧如 委員發言

各位與會貴賓大家好,很榮幸今天能來這裡和大家談談動物保護的重要性,今年八月底發生的凌虐動物案相信⼤家都還記憶猶新,可愛的貓咪「茶茶」竟成為出氣筒,最後還是離開這個世界,讓人覺得既不捨又心疼。動物保護與永續發展已是全球的潮流,這也是為什麼我們持續推動動保入憲的議題,這一次的記者會有九大訴求,包括動物傷害撫慰金請求權、或擴大法律保護範圍等,其實跟我們的動保入憲息息相關。

「動物非物,具有感知能力」是我們一心想闡述的目標,動物絕對是我們的同伴,而不只是「動物」而已。「動物保護」將動物列為被保護的對象,並把價值轉化為生命尊嚴,是更廣闊的理念,這一次處理的法條很多元,我認為這都是在動保入憲後應該和社會溝通並取得共識的議題,對於現在的對於動物友善的社會風氣逐步盛行,踏出第一步並充分地進行協調,才能永遠保障動物的幸福。

台灣如果成為世界第八個、亞洲第二個動保入憲的國家,不但凸顯台灣的道德高度,進步價值將漸漸具體落實到各面向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同伴動物、野生動物、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展演動物各個領域,可以展現「人道經濟」,讓生活品質變好的同時,也能發展新型態的經濟。一直以來,動物保護、環境保護、國民健康都是超越黨派的。聯合國永續發展⽬標(SDGs)當中,有五項與動物保護相關,近年來世界衛生組織(WHO)與世界動物衛生組織也倡議「健康一體」和「福利一體」,我們共享同一個地球,希望大家一起加油,讓動物也有幸福生活的權利。

*動保團體《動物保護法》第 3-9條重新定義虐待,對動物的生心理造成傷害,痛苦、緊迫跟恐懼之行為或不作為。

吳思瑤 委員發言

台灣的動保法⾧期以來不是以前瞻思維做全面性的規劃,而是不斷被動因應社會新生案件而亡羊補牢,所以動保法規不管是立法或修法從來都不是超前部署,而是疲於奔命補破網,就如同這次的茶茶案以及走私貓事件,行政部門才開始研議要提高罰則以及改善緊急救援的流程及權限,並檢視《懲治走私條例》的修法。

再者,台灣的動保政策多是由下而上倡議,透過動保團體及公民社會積極發聲才促成政策調整的各項作為,政府應當更加把勁、更加用心,由上而下來全方位推動更進步的動保政策。最關鍵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空有法規而沒有執行的配套,也欠缺相對應的人力、物力及預算,都會造成立法的美意難以獲得具體的實踐。尤其各縣市的資源不均,各地方政府投入的程度也不一,中央應當積極介入,解決「患寡也患不均」的動保困境。

莊瑞雄 委員發言

莊瑞雄立委提及動保法的施行已經20多年,期間也經過了十數次的修訂,除了政府之外,民間也有非常多團體一同努力為使動物保護法更加完善。而當我們越加重視動物權,並尊重動物的生命尊嚴時,也該與時俱進引入更進步的動物保護精神到法律條文中,並逐步將落伍過時的條文做修正。莊瑞雄立委表示自己在屏東也有飼養四隻狗一隻貓,因此向來特別關注台灣的動保議題。莊瑞雄⽴委認為,台灣涉及動物的法律甚多,也分屬許多不同部門與機關,因為權責、目的的差異,往往動物保護法便容易成為法律競合下的弱勢。接下來的動保法修法,應要更講究強化動保的行政權能,進而促進動物福利,使動物權更能夠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