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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飼養,是不能管還是不想管?

動物與生活
文/
倡議組 陳品旻

  
  蘋果二月九日的新聞:「法令不管 浣熊、臭鼬越養越多」中,報導高雄榮總簡姓研究員在自家透天厝飼養愈百隻的野生動物,大多為合法進口後繁殖而來。而因為被飼養的紅尾蟒、球蟒、浣熊、臭鼬、蜜袋鼯、虎頭鯊、豬鼻龜、蜘蛛等動物,均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因此主管機關農委會的兩位官員均表示無法可管,甚至陳述:「《動物保護法》與《野生動物保育法》對已輸入國內浣熊、臭鼬繁殖與買賣都無規範。」
 
 
  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首先,在野保法第四章「野生動物之管理」中,便有多條涉及對於已輸入之非保育類動物飼養、繁殖的相關規定。若涉及營利性,不僅是飼養、繁殖,甚至是買賣、加工都需要經過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為之。因此絕非如新聞中官員所述之毫無規範。
 
  其次,野保法的規範對象絕非僅限於保育類動物,第三十一條中,規範對象除了保育類以外,尚包含「有害生態環境、人畜安全之虞之原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而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同樣也規範了非保育類,但「具危險性之野生動物」。
  
  在此案例中,簡姓研究員所飼養的動物明顯皆非我國原生種野生動物,其中大量自然繁殖的浣熊,在原生地時有竊奪人類食物或攻擊小型犬至死的事件傳出,而紅尾蟒、球蟒也會能對幼童造成威脅,國內亦曾有紅尾蟒闖入民宅的新聞。因此此案例應能適用野保法三十一、三十三、三十四條,來要求簡先生登記備查( §31II)、不得再行繁殖( §31III)、不得規避查核( §33)、並應符合飼養規範( §34)。
 
  簡而言之,既有法律已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施予適當管制,主管機關若有意改善國內野生動物飼養之亂象,應主動在法律授權下,尋求最佳管理方式。退萬步言,就算真的沒有能夠完全適用的法律規章,主管機關也應在職權範圍內主動制定相關行政規則,進行野生動物飼養條件、空間環境大小比例等相關規定,而非只是涼涼的拋出「野生動物確實不適合當居家寵物。」 然後便撒手不管。因此管或不管就看主管機關積極作為的決心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