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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集】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宣言

動物與生活
文/
lca33

一個國家的偉大和文明,可以從他們如何對待動物來衡量。(甘地)

   文明國家可貴之處,在於有權者,願意將權利還予無權者,在前輩們的篳路藍縷下,台灣一步步地完成了政治及社會的改革。進步的台灣,在社會發展的歷史當中,已逐步將權利還予人民、還予弱勢,我們在這裡宣示,憑藉公民社會的自覺,擁有權力的人類,將進一步將權利還予動物、環境,以及孕養我們的大自然。

   揆諸台灣動物保護立法,不可謂不先進,時序推回二十年前—早在1989年時,在有識之士的推動下,政府頒布了「為保育野生動物,維護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之平衡」的《野生動物保育法》,1998年更頒布以「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為目的的《動物保護法》。唯時至今日,兩大動物保護法的執行落差,卻使動物保護精神斲傷殆盡。

    細究動物保護的執行困境,其原因乃「形式化」與「邊緣化」兩大因素。首先,儘管整體社會具有動物保護共識,然鮮有人知:我國動物保護行政機關體系紊亂,執行人力財力資源不足,造成行政力量越趨弱化。在這種「形式化」的結構下,公民期待與抗議聲不斷高漲,但行政機關「無能」也「無力」回應,除了影響公民對政府的信賴,對欲積極任事的動保行政人員也不啻是一種傷害。

    其次,在刻意營造及政府漠視的氛圍中,台灣整體社會在不知不覺中將動物保護議題「邊緣化」為少數「愛心人士」的「個人行為」;實際上,動物保護政策卻徹底是個影響公民權益的「公共議題」。

    有鑒於此,動物保護相關法令訂定之後的執行機制,其主管機關位階提高、資源投入與系統整合,以及執行績效的評估,已成為台灣動保運動的當務之急。欲解決種種行政專業問題,應當有公民社會的參與才是。唯有透過資訊的公開透明,公民參與機制的成熟運作,官員與民眾才能夠齊心協力,讓動物保護的行政與執行徹底落實。

    現在,我們正走到「動物權、環境權」的十字路口,為了延續公民社會的理想,「關懷生命協會」在此號召各界菁英,成立「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台灣是否能締造下一個里程碑,亟需要各位的參與,敬請響應支持我們!

五大訴求:一、動物福祉:以尊重生命為依歸,持續修改落實動保法令。

                     二、組織再造: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動保機關,並提升位階。

                     三、公開透明:所有動物保護機關之行政資訊,須公開透明。

                     四、公民參與:政府政策制訂過程,應該建立公民參與機制。

                     五、課責機制:動保行政機關及動物利用機構定期全面評鑑。

發起人:釋昭慧(玄奘大學文理學院院長)、張章得(關懷生命協會執行長)、何宗勳(動物保護行政監督委員會執行長)、吳宗憲(臺南大學行政管理系教授)、林明鏘(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林雅哲(關懷生命協會常務理事)、高茹萍(社區大學全國促進會秘書長)、張宏林(公民監督國會聯盟執行長)、陳建志(臺北市立教育大學地球環境暨生物資源學系所主任)、裴家騏(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教授)、劉湘瑤(臺灣師範大學科學教育研究所教授)、盧俊義(台灣長老教會台北東門教會主任牧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