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芳流浪犬事件 抗議第一聲 德國展開簽名

作者: 
劉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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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處理棄犬的方式長久以來一直為人所垢病,瑞芳事件爆發出政府漠視動物生存權利;以極為不人道的方式餓死棄犬或活埋棄犬,更引發社會各界的不平。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德國台僑蔡丹喬女士為抗議台灣政府漠視棄犬生存權利,揭露台灣政府只做金錢外交,而罔顧動物生存權益,決以簽名活動反制台灣以不人道的方式處理棄犬,期望能結合國內外壓力,促使政府正視此問題。

  此次的簽名活動,結合了德國當地保護動物協會的力量,並由當地鄰近的大學展開。活動以德文說明為主,說明台灣非人道處理棄犬的方式猶如德國當年設立集中營般地荼毒生靈。保護動物法在德國早已行之有年,每兩年並做一次修訂。德國的法律對犬隻的飼養有明文規定,不准關犬隻於鐵籠內,養大型犬必須有足夠的空間飼養,這些觀念早已成為西歐國家對犬隻飼養的常識。

  陸續展開的德國各地抗議台灣政府處理棄犬的簽名活動,將透過國際保護動物組織的報導,而可能搜集到上萬份世界各地的簽名、將使得台灣政府的醜聞公諸於世。期望政府除了在外交上作金童外,也能重視動物的生命權。否則給世人的印象就只是財大氣粗而毫無人道與文明可言,而全世界的台灣人走出國外,亦將被認為是來自虐待動物且毫無文明的野蠻國家。在如今保護動物思潮高漲之際,亦可能引發在國際社會上被排擠的連鎖效應,政府當局在處理此事時,不可不三思而行。

人道收容標準十項建議
  在隨同國內動物福利團體及政府環保相關人員參觀了北縣十處留置所後,本會業已完成「台北縣流浪犬留置所的現況改善建議報告書」,對人道收容標準提出了十項建議原則:

  1.收容政策:乃經營管理收容所的根本方針。現有各項缺失,均源於缺乏完善的收容政策。

  2.環境:交通便利、場所適宜,始能提高人們認養意願。

  3.設施:完善的硬體設施,可維護流浪犬基本生存尊嚴,錯誤的設計,則將造成犬隻患病更形嚴重。

  4.醫療制度:為照顧流浪犬之基本工作。完整的健檢制度,不但能降低犬隻疾病的發生,亦可間接促使民眾認養。

  5.環保:應具備消毒、排水、汙物處理、焚化設備之衛生標準。

  6.收容密度:依經費、人力、面積設備決定。過度擁擠的空間,則根本毫無任何品質可言,淪為犬隻集中營。

  7.管理:包括受過訓練的專人照顧、飲水餵食分類、動物習性了解等,將可避免對人及動物造成無謂傷害。

  8.認養:為減低壓力之具體辦法,不但可抑制市場供給量,亦為流浪犬最圓滿之解決方法。

  9.犬容量:容量的大小不是問題的關鍵,須配台其他減少捕犬、鼓勵認養等因應辦法。

  10.經費:若能以人道方式待之,自然能鼓勵善心人士捐款補助。

  此外,我們並邀集相關政府單位及民間團體組成「人道犬舍參觀訪問團」,至台中縣實地了解國內一處人道犬舍的管理情況。

  在透過上述之建議報告及實地的訪查後,據報導,北縣現有之留置所內均已加裝塑膠踏板之設備,改善了流浪犬站立鐵條之傾跌不適,並將參照參觀之人道犬舍設計,於本年度增建十處流浪犬中途之家,八十五年度再加設五處。

台北縣市推動地方法規
  台北縣、市分別針對流浪犬問題訂定管理辦法。台北縣研訂的「台北縣家犬管理辦法」草案,擬強制犬隻飼主必須登記,同時對犬隻進行註記,飼主必須繳交登記和註冊費,如飼主任意遺棄犬隻最高還可處新台幣六萬元罰款。

  台北市政府動物福利推動小組則將「台北市棄犬管理辦法」更名為「台北市『犬隻』管理辦法」,把流浪犬一併納入管理範圍。修正條文中刪除了「未懸掛畜犬識別牌」才可捕捉的限定;留置收容的時間由三天延到十天;增列任意販售犬隻攤販之處罰等。

  以上兩項法案,均仍待縣市政會議及議會通過,且依現行法律,地方單行法規是否可訂罰責仍有爭議,而一個無罰責的法規,在民眾「守法觀念」仍有待加強的社會,勢必成為「跛腳」法令,因此,一個具有完整法律效力,可以涵蓋全國的「動物保護法」,仍然是我們努力的目標。

人道捕犬踏出第一步
  行政院環保署正進行「流浪狗管理手冊」的編纂工作,手冊中正式稱呼捕犬員為「流浪狗管理員」。內容含括犬隻的認識、正確的捕犬與安置、動物福利觀念及相關法令等部份教材,以達到「提昇流浪狗管理人員之安全,減輕動物在捕捉時所受的緊迫」目的。

  但本會認為流浪狗之人道捕捉問題應從教育民眾、制定政策二方面著手,而非一昧地要求下游的捕犬人員。當前立即可改善的,即是正式捕犬人員名稱更名為「流浪狗管理員」,將其工作予以建制化,提高其待遇,並購置安全防護器材,針對溫馴、兇猛或疾病犬隻,提供適當之捕犬工具。唯有在捕犬人員的形象建立及工作安全獲得保障的前題下要求捕犬人員重視狗的福利,才能落實。環保單位不再把流浪狗當做「廢棄物」虛理的誠意才有算是真正實踐。更重要的則是捕捉後之醫療處理、收容設施等,應有完善規劃及準備。

晶註記管理狗口
  為建立犬籍制度,行政院農委會委託工研院電子所,研究「開發」晶片,並分別透過台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及台中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招標採購寵物及野生動物用微晶片、感(讀)器等材料設備,但在招標作業中完全忽略不同種類動物其植入針頭長度、植入方式及部位的不同,且記憶體容量亦與國際要求差距甚大,顯示相關單位專業知識的欠缺。再者,目前世界上有二種晶片內碼編碼系統尚未協調統一,或有可能不統一,各行其是(如同錄放影機BETA與VHS的競爭),而生產或銷售晶片與感應機的廠牌,至少有四種,其中有的可感讀以上兩種系統內碼,有的只能讀一種,感讀機的形式也有大小,適用情況的不同,有的微晶片對動物身體較不易產生副作用,有的較熟悉犬貓的管理,市場佔有率也不同。

  以上概種狀況,均未見評估分析,民間團體、育犬協會、獸醫界等的共識也尚未形成,卻以國家公帑,汲汲於採購特定牌的材料,難脫「壟斷市場」之嫌。

  另外,沈富雄委員亦曾針對農委會委託台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採購「寵物射頻微晶片」之招標比價作業,未能事先做任何有關各國晶片使用狀況調查,亦未徵詢民間相關人員之意見.即先行標購器材測試,致使標購物品在規相上與國際標準不符,實難脫消化預算之嫌,而此次招標工程牽涉至少46億元之預算,更有圖利某系統代理商之賺。黃慶榮獸醫師則提出雙重註記(晶片植入及刺青),避免晶片移位,及動員育犬協會協助註記登錄,以有效掌握之二項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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