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lston論大自然中的價值 ——一個整全生態系統的環境倫理觀點

作者: 
釋性廣.釋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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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引言

  「維護自然環境」之所以在當代成為熱切討論的話題,應是人類有鑑於科技進步與工商發展,對自然環境造成的嚴重破壞之後,亟欲尋求解決之道而有以致之。當代西方學界針對環境問題所做的種種倫理思考,以大地倫理、系統價值理論、深層生態學,及新興的女性主義生態哲學等,最具代表性。而因為深層生態學採取了東方文化的自然哲學觀點,所以較為佛教界之所熟知。

  本文介紹的便是著名的環境倫理學者羅爾斯頓(Holmes Rolston III)的理論,他採取進化與創造觀點,從「非人類中心」立場,來肯定大自然有其自存、客觀的價值,以建立其自然生態的「系統價值」理論。

一、作者簡介

  Holmes Rolston III(1932~)為國際著名的環境倫理學家,曾經研究過物理學、生物學、神學與科學哲學,擔任過牧師。自1975年發表⟨存在著一種生態倫理嗎?⟩的學術論文以來,其思想即引起廣泛之注意,現為美國科羅拉多州立大學哲學系終身榮譽教授。羅氏出版過諸多環境倫理學專著,如:《科學與宗教:一個批評性的反應》(1983)、《哲學走向荒野》(1986)、《環境倫理學:大自然的價值以及人對大自然的義務》(1988)、《保護自然環境》(1994);其中《環境倫理學》一書尤為著稱。

二、本文參考版本

1. Holmes Rolston III, Environmental Ethics :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 (Temple University Press, 1988)。以下引文將簡稱E.。

2. Holmes Rolston III, ‘Environmental Ethics : Values in and Duties to the Natural World’(From:Edited by Earl R. Winkler and Ferrold R. Coombs, Applied Ethics : a Reader[Cambridge , Massachusetts first published 1993] pp.271~292)。以下引文將簡稱ER.

3.王瑞香譯:環境倫理學——對自然界的義務與自然界的價值,臺北:國立編譯館,1994。以下引文將簡稱T.。

4.楊通進譯:環境倫理學——大自然的價值以及人對大自然的義務,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以下引文將簡稱C.。

  Rolston III所著《環境倫理學》一書共九章,第七至九章係將「環境價值理論」實際應用於公共政策、企業倫理等,屬於實用層面之探索,本文主要依據前揭第二項《應用倫理學文摘》所引,著眼於前六章,因為這一部分的陳述,才是作者環境價值理論最重要的章節。

三、論據與大意

核心概念:肯定「自然的價值」,從而導引出「人類(對自然)應盡義務」之結論。

章節大意:一至五章:環繞「義務」的基本概念,討論人類對高等動物、有機生命、瀕危物種、生態系統等應有的對待之道;第六章依於前五章的討論基礎,建立環境倫理學的理論--大自然的系統價值(價值在整體自然生態中)。第七至九章則將「環境價值理論」實際應用於公共政策、企業倫理等實用層面中。

  本書不僅建構了環境倫理學的理論,也針對實踐部份,加以詳盡的說明,它以哲學的思辨方式闡述了自然的客觀價值,依此推論出人對大自然應負的義務,以及應有的態度;並進一步將其理論系統應用於政策抉擇、商業活動和個人生活領域中,並提出環境倫理與現實生活相互結合的具體途徑和實踐原則。較諸西方眾多環境倫理學的單篇議題和論述,本書涵蓋範圍的完整與討論議題的豐富,是無與倫比的。它帶引吾人全面了解並關懷環境倫理的諸多面向,是一部相當值得精讀的環境倫理學經典之作。

  原著序文中,作者表示:吾人尚未擁有一套適合這個地球及其生物群落的倫理學,所以他在著作中,依次擴展倫理學關懷的範圍,進以探索自然界所擁有的價值。先於「導論」中,簡要說明自然界的價值以及人類應有的順從自然之道(第一章);其次,論述人類面對有感動物、生物體、物種、生態系等多重層次的大自然,應予尊重(第二~五章)。從以上的討論基礎,他重新審視生態系統的完整與多樣,創造與進化,以提出環境倫理學的理論--自然生態的「系統性價值」(第六章)。作者認為:環境倫理學與價值理論,必須被應用於我們的社會抉擇與公共政策(第七章),以及工商企業之上(第八章)。本書並以一個整全的世界觀作結,將人類定位為這個進化歷史中,多層次生態上,適意的居住者(第九章)。

貳、內容述介

一、導言

1.環境倫理的兩個基本理論:

1)「人類中心」的環境倫理學:屬於一種傳統道德(traditional moral)的擴張主義(expansionism)。

--這是以人類為中心,而朝向完全道德認知方向擴張的倫理學。

2)「非人類中心」的環境倫理學:Rolston即屬之,這是一種以生態科學為基礎的環境倫理學觀點。

2. Rolston的觀點--非人類中心的環境倫理學:

基於關照整體生態系統的觀點,提出:自然界本身,即擁有自有自存、客觀的「內在價值」。Rolston認為,自然界這客觀的內在價值,是「改變了傳統道德態度和信念的基本原理」。

1)環境倫理學必需基於一個非人類的客觀觀點。

環境倫理學尋求一種與傳統倫理學脫離關聯的,超越人類文化基礎的倫理學;因為在以人類利益為前提的倫理中,「環境」是工具性、輔助性的。故吾人必須重新評估自然--包括野生的自然和與文化混合的自然--並藉此以區分責任。

只有當人類在談及環境時,不光只是想到如何利用環境,而會思及適當的尊重與義務,我們才能談論一種自成一體,而以自然為依歸的環境倫理學。(E. p.1)

2)肯定「自然」所擁有的「價值」

  人類也許是事物唯一的「衡量者」,但並不因為如此,人類就是事物唯一的「衡量標準」。再者,也不因為「價值感」是吾人所經驗的,故吾人所賦與事物的價值就只是主觀的。人類主觀的對事物採取擁有或評價的態度,雖然無可避免,然自然的客觀性問題仍然存在。故作者主張:吾人的倫理思考必須更深入地,將自然的「價值」從主觀的人類經驗,擴展至客觀的存在事物。

  在環境倫理學中,最基本的概念是「價值」,作者從「價值」中推引出「義務」。此中的「價值」,是採取一種非人文觀點的「價值」;我們珍視自然之美的存在,即是一種善,當我們從「自然實然」進入「自然的善」時,我們與自然的關係便成為一種道德關係。由道德產生義務,就這價值論上的意義而言,作者認為,吾人應該順從自然,並將保存其價值列入我們實踐的目標。

  當有能力擔負責任的人遇到大自然的自存價值時,便必須有適當的(即正確的)的行為。維護這個價值是一種道德--對的行為就是道德,錯的行為就是不道德。

二、高等動物——人類對有感覺生物的義務

  隨著科技文明的進展,人類對環境造成許多破壞,以致於引生了諸如物種滅絕、海洋生態系破壞、酸雨以及臭氧層破洞等環境問題,這些是人類的祖先所不曾經歷的議題。然而另一方面,較諸現代人,人類祖先的生活與野生動物、豢養動物有更密切的關係,所以有關於動物倫理的議題,早從古代就已有之,而且一直延續至今。「傳統倫理學對動物的看法相當簡單,即:你可以為了需要而使用動物,但是不要造成牠們不必要的痛苦。」(E. p.45)

  由於受到近年來環境保護與動物保護議題的影響,倫理學界出現了重新評估「人類對有感覺生物的義務」的討論。

1.對非人類動物的道德考量

近幾十年來,人們賦予動物更多的道德考量,其原因除了動物科學知識的增加之外,主要是因為,在醫藥、工業領域中,動物實驗日益頻繁,也日益殘酷。於此Rolston提到,修正過後的宗教信仰認為:「動物沒有不朽的靈魂,但人類或許也一樣沒有;更也許,並非有靈魂的生物,才必須給予道德上的考慮。」

2.正確對待動物的行為

  在這方面,Rolston檢討了幾個有關動物倫理概念的觀點,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此即是以「正確(right)對待動物的行為」來取代動物「權利(right)」的觀念。

  「動物權」的觀念常被保護動物人士引用,他們主張,非人類動物也有某些「自然權利」,而保護動物的某些福祉,則是人類必須行使的義務。然而作者指出:「權利」觀念源於近代西方,它與「國家公民」的概念最有關聯,如法律明令規定:公民有投票的法定權利等;而除此之外,人當然亦有諸如不應被殺害的「自然權利」。由此引伸,彼等強調,賦予動物的,應是類同人類的自然權利。但若說動物有自然權利,則並不意謂這些權利是原本存在於自然界的;且當此一觀念實際應用起來,並將之從高等動物推及較低等物種時,便顯得其間的界限愈益含糊而不適當。可知權利是與合法的要求及權益一起存在的,但在野生自然界裏,並無權益與法律地位的侵犯可言。

  Rolston的觀點是:自然本身是非關道德的,雖然它是有價值的;故利用權利的觀念來保護這個價值,似乎是牽強的。在這樣的認知下,Rolston認為,環境倫理主義者在面對文化以外的領域時,最好不要使用「權利」這個概念(因為它並不存在於自然界),而是使用「正確的(right)」這個形容詞,以討論有道德的行為者所應從事的「正確的」行為方式。

3.萬物適得其所--環境倫理不是社會倫理,並不加予我人任何修改自然的義務。

  在不文明的荒野世界裏,並無權利可言,自然是嚴苛的,肉食性動物常受挨餓之苦,草食性動物常受獵殺之苦,「受苦」是有知覺的動物在生態系統中的必然遭遇。故Rolston認為,當人類與野生動物交會時,動物並無免於自然汰擇所加的痛苦之權利或福利的要求。環境倫理學接受野生自然世界裡弱肉強食的現象,並肯定自然生態。

  這其中,Rolston依動物與人類文化交涉程度的多寡,提出了一個強項的倫理規則:不要踰越動物原處的自然的規則,而造成過度的受苦;和一個弱項的倫理規則:如果痛苦屬於不必要,則儘量將之減少。

  在此認知基礎上,作者進一步分類解析人類對待野生動物、豢養動物、工業性使用動物,以及狩獵行為等等環境倫理學的觀點。

三、生物體——人類對生物的義務

  當我們將眼光從動物擴展到生物時,會發覺先前所說的,因有感動物而有的倫理考量--對方是否會痛苦?是否有感覺?--至此完全失效。故吾人不得不意會到,環境倫理學討論的是一個更寬廣的範圍。Rolston指出:至此「我們已經進入一個關鍵性的分界,即進入從未被探所索過的,最根本的環境倫理學的起源地。」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牠們會受苦嗎?而是:它們是活生生的嗎?比「知覺」更進一步,我們要探討的是:生物是否有任何客觀價值?在人類心目中的好種與壞種,它們在倫理中的角色又是如何?

1.生物個體的客觀價值

1)生物體是自給自足的體系

  它們會生長,並對刺激作出反應;生物體是一個有生機的整體結構。

2)生物體的自我調節與求生機制,皆可視為一個規範體系

  每個生物體內都有某些動因--縱然稱不上是「意識」--在操作,並由固定的訊息監督著動因;如果缺少了訊息,生物體會瓦解為一堆散沙。生物體具有目標,雖然它並不總是看得到自己的目標。所有這些東西都由DNA承載……,它的順序結構,預先決定了生物體的未來。故Rolston指出,基因集合是一個命題的(propositional)集合。表現生命的DNA不但是個生物的集合,也是一個邏輯的集合,規範的集合。它區別了實然與應然。這並不是說,生物體是一個道德體系,因為在自然裡除了人類以外,並沒有道德行為主體。

  接著,Rolston提出他的見解:因此,生物是一個價值體系、評估體系。也就是說:它會生長、繁殖、修復它的創傷,並抵制死亡。吾人可以說,生物體所追求的體質狀況,是一種被賦與價值的狀態。價值即存在於這種成就之中。

3)在價值意義上順從自然

  從上來的論述,Rolston認為,一個道德行為主體在決定其行為時,應該考慮到其行為對於其它價值體系的影響。此即:「在價值意義上順從自然」。也就是說,生物體作為一個自發的評價體系,理應博得吾人的道德注意力。

2.好種、壞種,它們那一種的好種

  Rolston從區分生物體好、壞種的角度,來肯定一切生物體的自存價值。

  人類一般對於生物好壞的區別,多從其「是否利益人類」的角度出發,然而就生物體的本身而言,每一個「有對它同種的好處」的東西都是「好種」,因而是有價值的;若再將角度擴充到生態系,則很難說哪個物種在整體上是壞種。所謂的「壞種」,在控制數量、共生關係、提供機會給其它物種等等方面,一向扮演著重要的角色。甚至突變與怪物,也在演化生態系的試誤過程中,扮演了它的角色--藉以試探變化的環境,而完成新的生命形式。

  在原著中,Rolston總結上來所說,而從「客觀的生命相對於主觀的生命」的角度,談到環境倫理學對於生物體「價值」的判準,以批判兩種錯誤的「價值觀」:一、站在人類利益或主觀的立場而給予生物體「價值」,二、對生物體作價值性的心理投射。Rolston主張,「價值」自存於生物體中,不是人類任何主觀心情與意欲的附帶品。(E. pp.106~125)

四、岌岌可危的生命——人類對瀕危物種的義務

  前面的探索,已逐漸將我們帶入一個較不熟悉的倫理領域,現在作者更要將大家引到一個幾乎完全未被探查的地帶。在過去,人類很少有能力摧毀物種,然而現在的情況不同,根據《公元二○○○年全球報告》(Globa 2000 Report)的估計,若目前的趨勢無法逆轉,在十年內地球的物種將大量喪失(多達百分之二十)。於今,人類對物種已有認識能力,並能提供必要的協助,或造成致命的毀滅。所以,或許我們沒有義務去維持或改變一個物種自然滅絕的情況,然而我們絕對有義務不為惡--也就是去避免造成物種的人為滅絕。

  Rolston指出,物種是生態的資源者與平衡者,然而現今生態系的危險,已呈現等比級數的增加,故吾人應以全球視野,來珍惜我們所棲息的地球,並肩負起維護物種的義務。

1.特定的生命種類

  在思考人類對物種的職責之前,得先處理科學上對物種界定的困難,也就是說,在科學上想單一、精確地界定物種,是很困難的。故作者認為:對物種的特性,需要採取多元的全面觀。況且討論對物種的倫理問題,我們所需要知道的是:物種是客觀地存在於演化的生態系裏的生命型態,它是有動力的自然種類,表現在生物體上的,是像密碼一般存在基因流中,並且被環境之所模塑。

  Rolston著眼於整個物種生態的平衡和完整,故不認同以科學上對物種分類項目的高低標準,來做為保護物種的門檻。「是在『種』的層次加以保護?還是在『科』的層次上加以保護?」的討論,是無意義的。吾人必須將生態系--一切新種形成的脈絡--連同物種一起保護;否則,被當做表徵的物種,將在縮減(不再具足生態系聯絡網的整體圖像)中瓦解。

  故Rolston強調,人類應該保存的不是僅僅作為形態的物種,而是造型(物種形成)的過程。

2.對物種的職責

  尤其當考慮到瀕危物種時,Rolston主張,有時應凌駕於人類對人或個別動物的職責,而對瀕危物種提供保護。他並提出一個明顯對比的例子,即:保護一百萬個現存的物種,可能比繁殖一百萬個人更重要--就目前熱帶森林的破壞速度來看,這樣的抉擇並不牽強。在一個演化的生態系中,並非只有個體是要緊的;物種也是重要的,因為它是一個有動力的生命形式,藉由有秩序的基因流而長期維繫下來。雖然物種不是道德主體,但它卻是特定的生物形態--這是一種價值,我們也應該將道德關懷,更廣泛地推及其他物種(因為物種發展的層次不同,從而關懷強度也不會全部相同)。

  尤其是牽涉到因人為而物種滅絕的問題,Rolston指出,每一項人為物種滅絕的行為,都是對於整體生態生命的扼殺--都是超級殺生,它殺了形態(物種),已大大超出了殺死個體的層次。至此,從環境倫理的眼光來看,人類所應盡的義務,已經不僅只是與個人或少數人有關,而已逐漸拉高到對整體物種的層次。

3.個體與物種

  Rolston強調,對於物種的義務並不是針對一個類別或一個範疇,也不是針對聚集的或平均的有感生物之利益,而是針對一條生命的延續線。故有關於物種的倫理,立基於(整體)物種大於個體利益的原則,從而產生一個信念:物種應該延續下去。

  針對上來的信念,Rolston所持的理由是:沒有一個個體的生命可以逃過死滅的結局,然而物種卻可以。物種藉著一個又一個的個體,一再重製自己,來延續它自己的種類;它藉著個體生死的替換,而維持其整體的長久存在。

  物種不是個體,也沒有自我,但個別性、主體性,也不是「義務」對象的全部。吾人對於物種的考量,應該超越以任何個別生物體為焦點的倫理觀。所以Rolston主張:以生物學作為基礎知識的倫理觀,應將義務動態地附著在物種層次的生命形式上。若是如此,則保護整體的生命形式,是比保護個體的完整性,來得更為重要的。

  更具體的例子是:對瀕危物種的照顧,高於對個體的關切,也凌駕過對人類某些利益的考量。例如:漁民應該忍受打魚權利被削減,以保護瀕危的鱷魚。

4.物種與生態系

  作者進一步指出,合適的棲息地對物種是必要的;物種的完整健全,必須與生態體系整合在一起。由物種而環境,形成生態複合體,其價值是提供物種生存的自然背景,故物種必須在其生存的原處加以保存。人類應該開放眼界,承擔起對其他物種以及構成物種的地球生態系之義務。

5.對瀕危物種的倫理

  離開自然棲息地而被人類豢養的物種,因不再受制於自然汰擇,人類所擁有的只是「產品」,而非「過程」,在此意義上,牠們無法被(自然)保存,也無需被保存了。

  人類並不負有慈善的義務以保存稀有物種,使其不受自然的滅絕;然而人類確實有不為惡的義務,避免造成物種的人為滅絕。

五、生態系——人類對生態系的義務

  從前面層層的討論,我們終於導引出一個為地球及其生命家庭--即生態系--而存在的邏輯與倫理,也就是探討人類對於生態系所應負擔的義務。

1.合作與鬥爭

  上來所說的生物體,是一個合作以求生存的模型;然而現在所討論的生態系,在表象上則是一個適者生存的叢林。當道德主體的人類,遇到無關乎道德的動植物時,對稱的互惠、合作等概念,便派不上用場,而且如果進一步「譴責」自然生態間物種為生存而鬥爭、掠食的行為是「殘暴的」、「破壞的」,更是犯了在範疇上歸類的謬誤。Rolston提議,應將所有生物視為生態系的部份,它們令人讚嘆地結合為一個整體;生態系在競爭者之間達成了一個平衡。

  萬物均奮力使自己極大化,然而物種的自體擴張,在生態系中則受到遏制,並在其中產生多樣而又必然的穩定性。生態系即以其中物種間的競爭,而呈現動態平衡的價值,物種間因競爭產生的汰擇壓力,使掠奪與被掠奪的雙方皆有利益。

  故Rolston指出:生態系是一個令人欽佩的批判機制,它的辯證性維持高度的汰擇壓力,它豐富了定點的合適度,發展出各居其所的和諧物種,並具有足夠的遏制力。雖然並非所有生物體的需求,都能於其中得到滿足,然而它卻能滿足夠多的需求,以使物種長久存活,是故對此平衡而和諧的群落,吾人負有義務。

2.群體(生態系)與個體(物種)

  就集體而言,生態群落的利益是個體利益的總合,這其中有連結在一起的複雜生命。倘若說,生物體是一種生存單位,然則生態系又何嘗不是?生態系是一個周延的、關鍵性的生存單位,沒有它,生物體便無法生存。

  個體的好處與權利(即它們的興旺,自由發展)也只有放在生態系中,才能得到提昇;個體的福祉會被這體系的集體創生力量之所提昇,個體也是附屬在這個力量中的。在此前提下,作者認為,當人類進入這個現場時,他們應該在這方面遵循自然。

3.工具性的,內在的以及系統的價值

  此中所謂「工具性價值」,是利用某種東西,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內在性價值」則是毋需涉及其他附帶考慮,其事物本身自然具備的價值。過去,「自然」一直被認為只具備對人類有利的工具性價值,而唯有人類才有內在價值,然而Rolston卻認為,此類觀點應該修正。每一個生物體的生存,其所賴以生存的一切,對他而言都有工具性價值;而任一生命體一方面內在地自我衛護,一方面外求工具以生存中,其自體的內在價值,其與他體間有互動關係的互為工具價值,這早在人類出現以前,就已同時客觀地存在於生態系中了。

  Rolston說,生態系是一張網,在這裡面,內在性價值之所在,是被交織在工具性價值的網絡中的。就此而言,生態系是「價值的持有者」。討論至此,作者引出了第三個概念:即「系統的價值」。它不僅只是含攝於個體中,更是分散在整個生態系的。「系統的價值」不只是部份價值的總合而已,它的重要在於「生產過程」,它的產品是被組合到工具性關係裡的內在性價值。

  系統性價值,在第六章「自然價值的觀念--環境倫理的理論」中,Rolston又稱之為「推展投射的自然」(projective nature)。當人類意識到他們存在於這樣的一個生物圈,發現自己是這個過程的產物,他們對這個生物群落裡的美麗、健全與持續,理應有所感恩。倫理學必須等到擴充到土地時,才算完全。

4. 對生態系的義務

  前面已經討論到,人類對個別的動物與植物--它們是生態系中內在性價值的所在,理應承擔義務,對超越生物的物種,也要承擔義務;然而這樣是不完全的。唯有將義務擺到它們的環境裡--亦即在推出、保護、再生、改造生物群落中之所有成員的生態系統中--才是整全的倫理觀。

  對於個體、物種以及生態系的義務,雖然層次不同;雖然在某些場合,對產物的義務,會凌駕於對(產生產物的)系統的義務之上,然而從深層以觀,它們是一體而不相衝突的。

六、價值理論——環境倫理的理論核心:自然價值的觀念

  在此,Rolston敘述生態系下的人類,如何從價值理論的角度,對自然價值的觀念作一整體檢視。他所探討的問題是:有生命的自然與無生命的自然是否會有價值?如何地有價值?

1. 對「大自然」系統性價值的評價

  當我們單獨考量一團泥土時,很難證明它有內在性價值,然而一把泥土是一個生態系構成的部份;泥土是部份,大地是全部。我們是透過部份,方能對其所組成的全部加以觀察,而看到整體的;所以泥土是吾人所尊重的系統自然中之產物,也是過程。

  當我們著眼於地球生命的演化過程,並將眼光拓及廣袤的宇宙時,我們將發現豐富而多產的自然,它擁有如此豐沛的能量和創造力,並在長久的演化過程中,創造出了生命和心智。但是,Rolston希望我們避免將宇宙的形成過程,與人類中心論--特別是諸如「宇宙所有事物的安排,均是為了產生人類,以及服務人類」的任何主張,扯上關聯。作者認為,這演化的結果,或許還牽涉到某些意外,但不可能全部都是意外,它應有著必然如此的發展成果,故就某種意義而言,這是自然的屬性,是系統的潛能,它在創造著演化的歷史。

  Rolston指出,我們面對的是一個創生萬物的自然(projective nature),人們不可能對生命大加讚嘆,而對生命的創造母體卻不屑一顧;大自然是生命的源泉,這整個源泉--而非只有生存於其中的生命--都是有價值的。大自然是萬物的創造者,故其創造性是所有價值的根基;大自然的所有創造物--無論是生物還是無生物,就它們是自然創造性的實現而言,都是有價值的。所以,現在的問題不是它們會不會受苦?或它們是不是活生生的?而是:什麼東西應該受到重視!

  一個在發展中的環境倫理學堅信:人類在自然中應該有更好的行事方式,應該要承認自然的完整性,接受創生萬物的大自然所創造的(自然)作品,並且要有「不對大自然(的產物)做過當的行為」的認知。

2. 生態系統中的價值判斷

  於此,Rolston討論在純自然狀態中,存在物的自然價值。

1)有關於自然的創造性

  Rolston認為,自然是一個多元系統,有生命的創生力,也會有生存的反衝力--鬥爭、衰敗與死亡;然而,從系統的全貌而觀,它仍然維持著創生價值的機制。故價值判斷,可以是「對於自然」的價值判斷,然而它更是「在自然裡」的價值判斷;這是生態關係,包括主體及其所賦與價值的客體,都發生在自然環境中。也就是說,評價的代理人--「我本人」也置身於這自然場域中;評價主體與評價客體之間看似辨證的關係,其實是一種生態關係。所有的事件、主體及其評價對象,都發生在自然場景中。

  評價的主體本身,也是從環境中進化出來的,傳達價值的各種器官和感覺--身體、感官、大腦、感情、意志等--都是大自然的產物。大自然不但創造出了做為體驗對象的世界,而且也創造出了體驗這個世界的主體。

  而且,任何事件都不是突然發生,也不是因其自身而產生的,萬物都處在進化之中,在進化過程中演變。雖然創生與進化的過程,有點隨機偶發與多樣呈現,然而偶發與多樣,即是進步的發生器,這就是價值的所在;所以,價值並不僅僅存在於我們的心靈中,而是掌握在大自然的手中。大自然在漫長的進化過程中,逐步地選擇了那些有價值的事件。這種選擇,有利於進化出(吾人現在參與其中的)生態評價行為。Rolston說,雖然他不想說這是必然要發生的,然而它確實是發生了。

2)有關於自然的破壞性

  在進化過程中,少數物種的進化失敗,和大量物種的滅絕,雖然是某種退化,但也引起了重新確定進化方向的作用;真正的有序,源自表面上的無序。生態系統甚至把鬥爭和死亡當做手段,以便創造出更高級的內在價值。

  生態系統是一個由多種成份組成的完整體系,在其中,物種的內在價值和工具價值彼此互換;故大自然表象上的衝突,可理解為更深層次上的相互依賴。生態系統的所有事物,都被當做某種資源來使用,而環境則被生物當作營養源與垃圾場;故生態系統是一個有價值的系統,在其中,生物與其環境相互影響。Rolston說:地球殺死自己的孩子,這似乎是一個極大的負面價值;但它這樣做,是為了孕育出更多的生命。在所有的奇蹟中,這種多產的生殖衝動是最令人驚嘆,也最有價值的。(C.p.298)

3)生態系統中的倫理學

  生態系統中,存在著某些價值:共同體的完整性、生生不息的創造性、生命的支援性等等。而大地倫理,就是建立在對此諸價值的發現之上的;人類有保護這些價值的義務。Rolston認為,這已是在人際倫理之外,將倫理學擴展到了人與大自然的對應關係。

  Rolston提醒道:要將人際倫理與生態倫理分開,要將大自然理解為一個共同體,而不是某種商品;生態倫理要求減少公路建設,以便盡量減少對野生生物的不利影響。做為「有道德的捕食者」,人類應該站在整體的角度來看問題,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對生態系統負有義務,也就是:不應破壞自然--諸如那些明顯的荒野、野生動物保護區等。作者認為,把倫理擴展到大地的做法,使人們獲得了一種更具包容力,更適應全球生態系統的能力。

  當然,人類的文明發展,有時會與大地倫理發生衝突,這時作者提出的原則是,該具有一種以整體意識為基礎的責任感,例如:儘量保護生物共同體的豐富性等。

3. 對大自然審美屬性的評價

  在此,作者引進一個觀點,即有關大自然的審美評價。

1)大自然的美感屬性

Rolston認為,雖然審美觀是某種由人帶入這個世界的體驗,然而此中仍需進一步區分「審美體驗」的兩種要素:一是審美能力,二是美感屬性。前者是存在於觀察者身上的體驗能力,這是個人主觀的判斷;然而後者卻是客觀地存在於自然物身上,大自然中即自存有「美的屬性」,並不依人的主觀心理投射而有。故在某種意義上,甚至自然生態系統也具有審美力,因為它能夠創造出具有美感屬性的事物。

2)大自然中的醜亦有其系統上的價值

Rolston認為,當我們將觀察的視野擴及整個自然進化的過程時,對於自然界中的醜--諸如捕食鬥爭、死亡腐敗等--就會得到進一步的認識。它表面看來雖是局部的負面價值,瞬間的醜陋,但卻有整體的系統價值。因為沒有腐爛現象,就沒有更新;沒有捕食現象,系統過程就進化不出高級生命。

Rolston認為,環境倫理將吾人從個體主義的、自我中心的狹隘視野中解救出來,使我們關心生態系統的大美。自然中存在著醜,更重要的是:在這永恆的毀滅裡,還存在著把醜轉化為美的,恒常的轉化力量;存在著炯(entropic)為代表的破壞性力量,也存在著與之抗衡的以負炯(negentropic)為代表的積極建設性力量。衰老生命的毀滅,常常導致年輕生命的復興;無序和衰朽是創造的序曲,而永不停息的重新創造,將帶來更高級的美麗。

3) 超越美麗,走向崇高(Beyond Beauty to the Sublime,E. pp.243~245)

Rolston提醒道:我們所嚮往的審美體驗,不是用鏡頭去捕捉的自然美景(若只是這樣,則大自然的「美」,只是觀察者的自我價值投射而已),而是一種當我們把自己遺忘於大自然的創造力之中,並與這種創造力融為一體時,所獲得的體驗。故真正的美,是創生萬物的生態系統,其中有創造的偉大,而也包含創造過程中的短暫、過渡階段的醜陋--諸如腐爛的動物屍體,畸形的生物、燒焦的土地、被熔岩流破壞的生態系統--以上這些都可被宣稱是崇高的。

Rolston認為,他肯定大自然的美,這並不是盲目的、浪漫主義的自然觀,因為他已將科學研究的成果與自然的全部狀態都涵蓋在內,亦即:將自然的醜陋也包含其中以一併考慮。所以他認為,他所採取的是一種視野廣闊的現實主義觀察視角,也試圖超越個體主義與人本主義的觀察視野,故而看到了進化的生態系統,在向生命奔進的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崇高之美。

參、內容評議:由科學而入於神學

  Rolston所建立的環境倫理學,一環扣過一環,辯證是相當綿密的。他的偉大在於:極力對治「人類中心主義」的沉痾,苦心孤詣地說服人們:必須尊重生態系、物種與有感動物的主體性。

  Rolston明顯地反對「人類中心」的主張,可說是一種「生態中心主義」,這種主張的提出,對於人類以霸權心態剝削自然,有很深刻的對治功用。為此,他尋求大自然的內在價值,以免人類只著眼於它們的工具性價值,而依人類本位的立場,任情剝削它們。

  對於「整體與個體」的看法,他顯然是認為,物種與生態系之整體利益,大於個體利益。但這種意識形態上的整體主義,是否會在「顧全大局」的前提之下,對於個體生命的主體性,形成另一種剝削的局面呢?這是值得關注的問題。

  他所受到的科學訓練,使他立足於進化論的基礎,以看待物種的演化。他雖然研究過神學,卻因其對大自然的熱愛,而「跟神學作鬥爭」。然而他的神學背景,似乎還是使他養成了某一種思維慣性,於是他終究還是將「生態系」或大自然,予以擬人化了。

  他認定生態系是一個「令人欽佩的批判機制」,是一個「創生萬物的自然」,甚至強調大自然創生萬物的「計劃性」(projective)與「審美力」。這樣一來,就使得他從科學一躍而入於神學。經他擬人化後的「生態系」,雖不符合位格神的「上帝」屬性,卻已是不能被科學所檢證的理性神了。他進一步推論,即使是死亡、毀滅與種種醜陋的負面價值,都有著「為了孕育出更多的生命」之進化意義;自然界的生生滅滅,都是來自生態系「多產的生殖衝動」。這好似「上帝如果對你關閉了一扇窗子,祂一定會為你打開另一扇窗子」的神學論調。尤其是最後談審美經驗時,Rolston要求吾人「超越美麗,走向崇高」,這已類同中國的「天人合一」,柳宗元的「與萬化冥合」,而入於宗教的冥契經驗了。

  對大自然負面價值的肯定,這與「落紅不是無情物,化作春泥更護花」的禪境固然神似,但詩中的擬人情境,畢竟是文學的修辭手法,Rolston卻意圖運用哲學語言與邏輯推理,來證成一項無法檢證的神學理論。吾人倘若對照老子的「天地不仁,以萬物為芻狗」,就不難看出,Rolston與老子面對著同樣生滅無已的自然生態,同樣加以擬人化,卻解讀出了不同的答案。也許Rolston重視的是生態系中的正面價值,老子卻已嗅出生態系中負面價值的訊息,所以才會面對同樣的大自然,卻賦與不同的意象吧!

  但是,所有大自然中毀滅性的負面價值,如近年一次又一次全面摧毀城市與村莊的大地震,或其他宇宙中突發而全面性的巨大災變,難道都有「孕育生命」的效果嗎?這會不會是常識經驗所無法接受的「神學迷思」呢?

  還有,作者是否也已在科學訓練過程中,對於「進化論」,有了先入為主的接納態度,所以才會對大自然的演化,依進化論觀點而予以詮釋呢?演化,難道必然是呈現「進化」狀態嗎?不但個體生命的肉體與心智,在某些情境之下會出現「退化」現象;即使是瀕臨絕種危機的許多物種,也正在「退化」與「萎縮」的狀態之中。就算是Rolston所認定具有孕育生命能力的「生態系」,我們也不能預測,是否會有某些突如其來的巨大災變,導致某個區域乃至全球性的大破壞,而出現一切「歸零」的退化現象呢?

  無論如何,由於創造論與進化論在西方社會一直持續著高度的緊張關係,Rolston也許無意擔任這兩者間「調和鼎鼐」的角色,卻將這兩者透過其「生態系統」理論而加以彙整,或多或少能達到「緩和神學與科學之間緊張關係」的效果。只是其所提供之答案,未必能說服教外人士與其他哲學家,也未必能獲得傳統神學界與科學界的認同罷了。

(91.01.23.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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