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應賦予動物「人格地位」

作者: 
房曼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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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人對「動物權」觀念的批判性思考,基本上是主張人類利益優先,也就是說,人類的幸福可以建立在其他生命的痛苦上,可以囚禁、販賣、傷害、切割、宰殺,以諸種方式來對待動物,這種立場在邏輯上是違反了道德一致性。

  2000年7月在美國華府舉辦的國際動物權會議中,已正式宣佈應給予動物法律上的「人格地位」(personhood)。這項決議為動物解放運動建立了頗具歷史意義的新里程碑,其中有力支持者之中有珍古德女士,她曾感慨萬千的說:「從現行法律制度來看,動物仍然被當作『物件』看待,被作為交易謀利的貨品,他們一旦失去被利用的價值,可以被人任意拋棄、銷毀,這是多麼錯誤的觀念。除非人類以外的動物們,能在法律上平等的視為生命主體,除非我們肯承認動物也是有感情、意願、智力、意識的生命,與人類共同棲居地球,自有其生命尊嚴與目的,也就是說,在法律的眼光中,動物也具有人格地位,唯有如此,其他動物才能真正得到法律的保障。」

  回顧過去歷史上各種壓迫制度,基本心態是迫使弱勢族群成為強權者的利益物件,諸如女權運動、黑奴解放,都是經過法律制度的修正來提昇被壓迫者的法律地位,基於此歷史經驗,美國許多法律學者、律師們已聯合成立動保法律組織,如Animal Law Center、The Animal Legal Defense Fund。這些律師上庭來為動物權益辯護,或著述立論,建立更合理的思考方向,也有法學教授在各大學開設「動物權課程」(Animal Law),比如幾所有名望的法學院,如哈佛、喬治城、Rutgers等大學。此外西北大學定期出版動物權法律的學術刊物(Animal Law Journal),在哈佛大學教動物權法的Steven Wise認為在過去四千年以來,一堵堅厚的法律圍牆,將人類與其他動物隔離,以致在道德良心上,拒絕考慮是否人以外的動物世界亦有自由、平等、獨立的天賦權利。

  另一位思想精闢、獻身動物解放運動的法學教授Gary Francione,目前在Rutgers大學法學院開課「動物法」,其著作包括1992年出版「反對活體解剖」、1995年出版「動物財產與法律」、1996年出版「動物權理念」,本文主旨正是要介紹他在2000年七月出版的新著「Introduction to Animal Rights」中幾個重要的觀念,書中他指出一般人在觀念上對動物權觀念混淆不清,比如說動物權的立場與一些動物福利組織在觀念上確有基本的區別,動物權運動堅決反對一切對動物各種制度化的剝削,因為在大自然中,所有動物有天賦自由、獨立的平等地位。然而動物福利組織則認可動物在某方面有利用價值,但人類應以人道方式來對待,儘量減少牠們受苦的程度。例如歐美各國制定的反對殘虐動物法(Anti-Cruelty Law)便是基於這種立場。

  但是Gary Francione認為人類的利益與動物本身的福利是不可能平衡的,動物權法律要重申動物為「生命主體」,並非人類可佔為己有的私產或資源。每一位生命主體有別於私人產業,比如汽車、手錶、股票等等,因為物件本身不涉及任何道德價值。因此,他問:人類對待動物,可以當作物件處理嗎?合乎道德行為嗎?這正是當今世界動物權運動最重要的課題。動物福利的立場是模擬兩可,一方面肯定動物對人類的經濟價值,一方面又承認動物亦有類似的身心需要及受苦能力。這是為什麼西方在三百年以來,動物福利法雖有相當的改進,比如給實驗動物更多的止痛劑、改善經濟動物飼養、宰殺的方式以減輕牠們受苦的程度,但是人類對動物剝削的程度卻有增無減。比起1850年時代,今日動物承受的苦難,更加深重恐怖,比如基因工程的動物實驗、集中營農場的普遍化。

  因此Gary Francione強調,動物權法律不僅僅支持動物也有受苦能力來作為解放動物的理由,比如邊沁的理論,他更要進一步給予動物在法律上的「人格地位」,也就是從天賦自由、平等的「眾生平等觀」來反對任何以動物作為資源、私有財產或謀利的行為與制度。

  什麼是權利呢?比如言論自由權可以保障個人表達意見的權利、自由權可保障個體自主、獨立、個體利益不被侵犯或忽略。同樣,動物權益是基於平等考量原則,天地之間每一物種各具天賦特性、需要與生態功能,人類不應該以其差異而主觀判定這些特性要比人類低劣。憑良心說,人與其他物種在地球生命環系的水平上,唯一的差異是物種的不同而已,無所謂高下、優劣之分。這也是莊子齊物論的內容,物種的差異絕不能作為道德考量的準則。

  Gary Francione指出,若以物種差異的理由來排斥人類以外的動物,這不等於贊同因種族、性別的差異,而將弱勢者排斥在道德實踐範圍之外,這不正是當年支持奴隸制度的理由嗎?今日,正因為這種物種岐視,人類對動物進行更大規模的奴化,目前的世界經濟,要比過去數千年來,更加依賴對動物的壓迫與剝削,比如在食物、穿著、娛樂、醫藥、科學研究實驗各方面。

  Gary Francione進一步指出,有些人支持肉食的理由是因為在自然界,肉食動物必須殺生捕食才能生存,這是自然行為,因此人類食肉亦然。對此,他提出有力的反證:事實上從人類的牙齒、腸胃結構來看,絕不是如獅如虎的天生肉食者,事實正好相反,人類是屬靈長類,猩猩、猴子皆是以素食為主。尤其在今日,我們有多種豐富的素食營養食品,絕無必要宰殺億萬生靈以滿足自己口腹之慾,人類的生存不必依賴殺生,同時素食在今日更是環保之必要。Gary Francione強調,市場銷售肉品早已脫離原始自然的捕獵方式,今日所飼養的牛羊豬雞,原本在大自然中根本不存在,是經過各種人工改造其特性及品種,以致逐漸被視為人類當然的食物,這是值得深思。肉食者一方面以人類優越感支持對動物的剝削,一旦此說站不住腳,便轉舵換位,藉模仿動物的自然行為來自圓其說。

  什麼是「動物權」?Gary Francione解釋:動物權並不意謂動物也有投票或言論出版的自由權,而是依據每一生命在生理、心理上的需要給予法律的保障,還給所有動物應有的「人格地位」,方是尊重生命的具體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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