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衝破煉獄.還牠一個庇護所──公聽會決議與農委會回應

動物與陪伴

  王幸男立法委員已將會議結論於7月1日發函當日與會之農委會及台北市、台北縣、台中市、台中縣防治所,建請政府單位就相關事項惠予協助辦理。會議結論如下:
一、管理不佳之公立收容所,建請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嚴加監督。連續兩年評鑑不合格者,應立即予以改善,尤其是基本之食物飲水需求,並請各縣市政府於兩個月內依據90年度評鑑報告改善報告確實予以改善,否則將送監察院調查。

二、為具體推動「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設置條例」,俾利有關單位執行動物收容業務,建請行政院農委會、動植物防檢局、搶救公立收容所流浪動物行動聯盟於一個月內分別提出官方版與動保團體版,由立委王幸男、李永萍、陳文茜、陳學聖、趙永清、藍美津等邀集相關單位擇期協商整合,以儘速完成立法。

三、為落實動物收容所管理與動物福祉,提升收容品質,在「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設置條例」尚未通過前,管理不佳尤其連續兩年評鑑不合格者之公立收容所應依動保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委託由民間辦理,開放公辦民營,並應將評鑑成績及犬隻管理、安樂死作業發包過程公開透明化,廣邀民間參與及監督。目前已知有意願接辦公立收容所之動保團體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中華民國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花蓮縣保護動物協會、台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澎湖縣保護動物協會、高雄市關懷流浪動物協會。

四、建請動植物防疫檢疫局與各縣市動保團體協調設立巡迴結紮車並安排當地獸醫師為犬隻結紮代替撲殺,相關經費由政府補助,避免流浪動物快速繁殖,降低收容所收容密度。

五、農委會宜架設0800動物保護免費檢舉專線。

農委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之回應
據「防檢一字第0911411957號函」:
1.為全面改善流浪犬收容管理問題,本局業於本(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邀集各縣市主管機關召開「九十年度公立動物收容所評鑑結果檢討會議」,會後以局長箋函請各縣市首長就公立收容所評鑑報告所列缺失及建議事項,促請其督促改善,並重新檢討收容所管理人員是否適任,且建議妥善運用志工資源,落實收容所管理照顧及推動流浪犬認領養工作,同時由本局、農委會畜牧處、縣市主管機關及動物保護檢查原組成聯合督導小組,不定期赴各地收容所查核管理作業,以落實改善工作。恣肆月起迄今業已查核四十處收容所,並函請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針對相關缺失立即改善或關閉,尤其對於關閉期間應協調縣內其他收容所或委託動物醫院等代為收容,及應調整捕犬策略,以民眾報案者優先捕捉,俾暫時緩和收容數量。今聯合督導小組將持續進行各公立動物收容所實地查核管理作業,並繼續督導其改善缺失。

2.有關「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設置條例」,建議納入下列相關事項:

I.各直轄市、各縣(市)可依據人口、狗口數量規劃設置一至三處收容中心,必要時得委託民間機關、團體經營。

II.流浪動物隻管理應依據動物保護法規定辦理。

III.流浪動物收容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掌理流浪動物之捕捉、收容處理及辦理認養等業務。

IV.本中心人員編制如下:

主任一人﹔綜理中心業務。
醫療人員二至三人﹔負責犬隻健康與行為評估、人道處理與檢疫醫療及節育工作。
捕犬人員三至五人(含司機乙人)﹔配置捕犬車乙輛,負責犬隻之捕捉及保定犬隻之工作。
動物保護檢查原二人﹔負責民眾申訴案件及動物保護之執行。
行政人員三人﹔負責一般行政業務、物品採購及人事會計管理等業務。
合計約需人力十四至十八人。
以上係以收容一五○隻犬之流浪動物收容中心規劃其基本人力。

V.本中心得引進志工協助推動相關業務。

VI.本中心辦事細則由各直轄市、各縣(市)政府訂定。

3.有關公立動物收容所開放公辦民營乙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同條第二項亦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因此將動物收容所委託或開放民間營業於動物保護法已有明文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均可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委託經營事宜。本局僅就業務部份予以協助、督導與建議。

I.
本局已於本(九十一)年四月四日就本課題函詢各縣市政府及動物保護團體提供可行方案及相關意見,僅有宜蘭縣政府明確表示有意辦理,民間團體有贊同亦有持反對意見。各單位意見彙整如下:
(A)一般意見咸認為由民間管理,人力較為充足、富愛心、收容所開放時間較為彈性且經營上較為多元化。惟收容所業務並非營利事業。唯恐民間意願及財務能利無法擔負收容所之經營管理,再者擔心民間團體再無法負荷或者經營狀況難以收拾時,直接丟還政府接手,造成難題。
(B)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必須是合法,且擁有健全會計制度,尤其在素質上必須有實務經驗及相關訓練,並同意依照「動物保護法」、「公立動物收容所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辦理,包括適當的執行犬隻安樂死。
(C)委託民間經營時,除依照政府採購法進行委託簽訂合約外,必須要有雙方都同意之有效監督管理機制及相關罰責,並建議由中央就公辦民營先行審慎評估,俾便各縣市有所依循。

II.
衡量目前公私立動物收容所之現況以及前述意見,有關公辦民營之方式,目前擬以政府設立之收容所提供民間經營管理為優先考量。由有意願之縣市政府依據政府採購法進行委託,愈參與之民間機構、團體依照縣市政府所提之邀標書內容提出企劃書等相關資料,並由縣市政府組成評選委員會予以擇優辦理。初步研擬公立收容所委託民間辦理之主要條件包含:
(A)合法登記立案之民間動物保護機構、團體,並擁有健全之會計制度。
(B)必須依照「動物保護法」及「公立動物收容所管理作業規範」等相關規定,擬定收容所經營管理計劃,包含預定收容、處理、認養犬隻數量、處理流程方式、人員配置、經費來源等相關營運模式,同時提出該團體或工作人員對於動物收容業務之相關經驗。
(C)受委託之民間團體必須依據合約接受縣市政府之監督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之稽查,該團體之理事亦須為連帶保護人,並提出無法繼續接受委託時之處理方式。

III.
將遊目前有意願之宜蘭縣、相關動物保護團體及本局再行商討動物收容所公辦民營之細節及相關配套措施。

4.關於巡迴結紮車問題,由於行政院已規定不得購置車輛。若動物保護團體購置車輛,本局願協調當地獸醫施工會協助施行結紮手術。

5.有關架設0800專線乙節,本局已設置檢舉專線電話:0800039131。

後記:
1.如前所述,有諸多民間動保團體有意願接辦公立收容所(即使是評鑑惡劣者),然至目前為止,農委會防檢局卻僅僅協調某動保協會接辦宜蘭縣公立收容所。該收容所經評鑑為名列前矛者,公辦民營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實不若評鑑惡劣之收容所,且宜蘭縣防治所僅同意釋出年預算150萬及3名最低層之管理員聘僱權予某動保協會,無任何其他配套措施,條件甚為苛刻!若以之作為公辦民營之「標準範例」,動保團體及流浪動物將成最大「輸家」!

2.經查,「0800039131」為農委會防檢局原有之違法屠宰及走私檢舉專線電話,並非特設之動物保護專線,農委會防檢局之回應有蒙混之嫌,誠意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