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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權力下的流浪犬

動物與陪伴

  政府為伸張公權力、展現行政長官的魄力,竟以犧牲民眾的權利、阻絕人民救濟的途徑為代價!然而,行政機關為了保障所謂群體的利益,促進公共最大福祉,就可以理所當然的依照法規的形式規定執行法令,完全不顧及民眾個別的感受嗎?

  從這次台北縣工務局強力執行拆除福和橋下的行動來看,在執行過程中,縣政府本於水資源的保護、河川地水源的涵養及防洪之故,拆除違建,乃屬合法的公權力執行行為;王淑甘所建的狗棚也確實是違建,但是工務局主事人員會同警方於強行拆除狗舍之際,不斷強調王女士尚在緊急尋覓安置所內的狗隻,根據建築法第九十六條之一第二項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強制拆除的建築物內的物品,所有人應依主管機關之通知自行遷移,若逾期不遷移,視同廢棄物處理。」認定為廢棄物,既是廢棄物,就將之以一般的垃圾加以處理,這點我們嚴重置疑。

  大家即便憑常識也知道,活生生的動物,絕對不可能與法律上所定義的「廢棄物」相提並論,更何況當時王女士與關懷生命協會工作人員仍不斷與縣府環保局溝通協調,而工務局人員暨警方,竟然冷血地以建築法的形式規定,罔顧動物權益的保障,這種僵化的執法態度,實今人為喟嘆。

  王女士歷經七年陸續收容了數百隻狗,每天花費十小時以上的時間來照顧這些因人們的恣意以致於流離失所的狗兒,這些狗已經不是在街頭流浪的無主遊魂,形同王女士所有的寵物,在法言法,這近三百隻狗均屬於王女士的財產。無庸置疑。在拆除福和橋下違建時,對於違建內的物品的處理原則,縣政府人員應一視同仁,不應有差別待遇。該河川地附近的老人院、寺廟,拆除大隊都能體諒屋主保存財產的心情,盡可能等待屋主移出屋內所有物品,才執行建築體的拆除作業。王女士並無拒絕違建拆除的強制命令的本意,只是原來生活的空間一但被拆除,這麼多隻狗兒如何安置去處,實在不是短時間之內就能解決,王女士也一直努力尋找解決途徑,縣政府的工務局人員卻選擇了一種對民眾傷害最大的執法方式,無視於活生生的狗兒尚被關在棚內!試問如果在棚內的是一隻熊貓或者是價值連城的骨董,執法人員也會採取相同的執法方式嗎?

  北縣工務局人員在這次拆除甘霖收容所的行動上,顯然違反了「相同情況、應得到同等對待」的執法基本精神。這不僅使人民喪失對政府公權力的信任,也挫傷了民眾為社會貢獻心力的熱忱。工務局人員暨警方人員的行為,嚴重違背公務員身為國家公共秩序的維護者、社會福祉的促成者的應盡義務。

  觀諸世界各文明先進國家,保護動物運動正是方興未艾。長久以來象徵社會地位、深受上流社會仕女所喜愛的貂皮大衣、皮草等製品,由於近年來愛護動物的呼聲日高,不論一流的服裝設計師或名媛模特兒,均改以人造皮草代之。在日本東京附近公園發現被箭矢所傷的尖尾鴉,追蹤、援救醫治這隻動物的種種行動,連續十數天引起國際傳媒的高度關注,即使遠在千里之外的台灣,也同時與聞。反觀我國公務員,對於此般思潮不僅茫然不知,對於自己所作的蠻橫行為也不以為恥,台灣政府這種對動物保護的無知,竟要如何邁入二十世紀,躋身文明國家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