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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就「降」嗎?——當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動物

動物與生活
文/
林均翰(關懷生命協會主任)
本月25日林務局召開「野生動物保育諮詢委員會」,決議將台灣獼猴從保育類野生動物降級為一般類。
 
這項決定後續所引發的問題,一則不僅無法從根本化解人猴之間的衝突,二來更揭露出我國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對於一般類野生動物管理之不足。其中又以《野保法》第17條第21條和《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連帶影響所構成的獵捕、飼養、繁殖、買賣和加工等一條龍的產業鏈,後果著實令人堪憂。
 
 
降級之後的管理規範是什麼?
 
目前依《野保法》第17條第1項規定:
 
  •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
 
關於這條法規的實際現況是,目前因為並無地方主管機關劃設獵捕區,故一般類哺乳類野生動物無法獵捕。不過,由於一般類野生動物常因發生農害問題,因此在《野保法》第21條中,又明訂得以獵捕之例外條件,亦即讓造成農害的動物得以適用於《野保法》第19條所列之獵捕方式。
 
問題來了,這些野生動物除了被直接宰殺判死或枉(網)死,被獵捕的活體後續該如何管理,目前《野保法》卻未有相關的明文規範。 
 
然經查依第36條所訂定的《管理辦法》,其所適用的野生動物範圍除了包含依《野保法》第55條公告適用本法規定之人工飼養繁殖物種(以下簡稱55物種),還包含直接於野外取得之野生動物。這意指依第21條所獵捕到如台灣獼猴等一般類野生動物,就可直接進入營利性的飼養、繁殖、買賣和加工的產業鏈。
 
從前述的法條看來,台灣獼猴被降級為一般類野生動物後,意謂著未來有可能將不再是55物種。在此脈絡之下,不管是依第21條情形所獵捕到的台灣獼猴,甚至其生下的後代,未來就連《野保法》都管不到,而是由《動物保護法》來管,但現今該法並未有對應的產業管理規範。
 
簡言之,在將台灣獼猴、山羌[1]和白鼻心等八種保育類野生動物調降為一般類之後,相關主管機關如何防止一般類野生動物因種種「例外情形」,淪為人工飼養、繁殖、買賣甚至加工的危機?
 
無法有效化解的人猴衝突
 
保育名單調降的背後,仍舊會繼續上演無法被有效化解的人猴衝突,加上又因一連串現行制度的漏洞,和從中衍生的產業鏈,使得未來成為一般類的台灣獼猴,將直接變為商品清單的俎上肉。
 
再者,「降級與否」本身即反映了人類對於非人動物生命的宰制,用對於人類造成的利/害程度,來決定哪些非人動物值得/不值得受到保護或保育。這除了凸顯出我們對不同動物授予生命權上的差別待遇,同時也再次鞏固了人類對非人動物相當不平等的、由上對下的宰制關係。
 
最後,人猴衝突終究是表象,根本問題還是在於這些衝突的根源,它們究竟如何產生?以及該如何有效防治?
 
我們可以試想,如果獵捕或宰殺是有效的防治措施,那麼為何自1989年《野保法》制定以來已行之多年,人猴衝突卻還是從未間斷?是否有相關研究足以證明,獵捕或宰殺的防治方式確實成效呢?
 
此外,過去有關人猴衝突的報導,又多半直指是獼猴破壞農作物而引起民怨,無論媒體或輿論皆習慣將一切問題全數歸咎於台灣獼猴,卻甚少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人猴之所以會有衝突,是人類的開發愈來愈往高海拔侵逼,是牠們的棲地環境先遭到破壞,是台灣獼猴的生存條件先受到威脅,進而人猴之間才會因為緊迫為鄰而造成衝突。然而,這樣的因果關係卻常為人所忽略。
 
在諸多法制和實務面的問題皆未充分受到討論和釐清之前,在眼前毫無相應的配套措施之下,就貿然將保育類野生動物予以降級,這項政策實為不妥,相關主管機關應再三思。
 

[1]林均翰(2018)。台灣營利性山羌飼養業和繁殖業適法性探討,關懷生命協會。https://www.lca.org.tw/node/6776

※文章來源:
【鳴人堂】林均翰/難道就「降」嗎?——當台灣獼猴不再是保育動物
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0673/32234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