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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憲專欄】虐待動物是「罪惡」(Guilt)或「恥辱」(Shame)? —從東西文化系絡差異談動物保護政策的能與不能

動物倫理

虐待動物是「罪惡」(Guilt)或「恥辱」(Shame)?

—從東西文化系絡差異談動物保護政策的能與不能
 

一、前言

       五年前,台灣大學前博士生虐貓事件讓人印象深刻,其人涉嫌虐殺三隻貓,原遭台北地院依動物保護法重判一年六月、不得緩刑,但被告上訴高等法院,法官認為僅能證明他虐殺一隻貓,改判為半年[1]。而在今年1月,基隆防疫所接獲愛心媽媽檢舉,一位退休教師飼養多隻流浪狗,卻無善盡責任餵食、讓收養的狗瘦成皮包骨,並拒絕讓他人幫助,甚至將狗關在車上開進深山。由於沒有犬隻死亡,此案僅能以不當飼養開罰[2]。根據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保護動物協會的統計,台灣在近幾年來,對於動物保護的意識業已提高,各類宣導活動與政策遊說行動數目皆有提升,許多人願意去付出努力來幫助動物擁有更好的福利,但為何在此同時,虐待案件卻仍是層出不窮,似乎沒有得到根本的解決?吾人將試著從「恥感」及「惡感」文化的差異[3],去做出分析。

       在進行進一步探討此種情況之前,吾人須先瞭解,動物保護政策是一種「道德政策」。何謂道德政策?指的是「至少有一個政策倡議聯盟,將該議題視為道德或罪惡,並且以道德訴求來倡議該政策」[4],並且此種「道德」會因人而異。簡單來說,在路上詢問十位民眾對於賭博或同性戀的看法,有可能會反饋回十種答案,這種主觀性極強的政策便是道德政策,而動物保護政策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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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上所述,「動物保護」這個議題,本身就牽涉到個人的道德判斷,會受到個體經歷過的事件與身處的環境而有所不同,舉例來說,東西方文化對於「罪惡」這個認知,就有其本質上的不同。傳統華人文化所提倡的道德,奠基於儒家思想,孔子曾經說過「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便是強調民眾需要有羞恥心,才能自覺何事可為,認為行為本身需要有其遵循的圭臬,這種標準乃建構於他人的評斷上,因此在犯錯的時候,往往將其視為是不潔之物,並嘗試去隱藏錯誤,以藉口來合法化自身行為,被發現時會感到羞愧。

       相較於這種逃避罪惡的概念深入在華人文化中,西方基督教文化的道德觀則是來自於聖經,認為惡是來自於人類吃了善惡果,得到了善惡知識卻又無法讓人擁有掌控惡的能力,人因而活在罪的轄制中(創2:17)[5]。因此西方文化認為,眾人活在罪的掌控之下,而生活的目的便是要離棄罪惡的行為,並在心思意念上不斷被神更新。

二、罪感與恥感對於道德行為的拘束力

       以心理學角度來說,道德感來自於個人的罪惡感(Guilt)及羞恥心(Shame),是兩種不同的社會性負向情感,乃因違反個人或社會規範所產生,前者關注自我,後者則偏重情境或行為,所謂社會規範的心理意義在不同文化脈絡中並不相同,例如個人主義下的社會規範對於個人行為的影響是採普遍原則,集體主義社會則強調關係,親近的他人才是個人重視的行為標準[6]

       罪感與恥感的不同在於,人感受到的罪惡(Guilt)是來自於破壞(聖經)原則、觸犯誡命、使安定次序破裂,並會依賴內化的罪惡自覺來達到善行,此善惡自覺代表心中有一最高的準則(或稱為神),人的所有行動都會藉由這個最高準則去「自我」評斷。因此,當人犯錯,會受到罪惡意識的折磨,如同頭上懸著達摩克利斯之劍一般,無法逃離。但是這種罪惡意識,會觸使犯錯的人向最高的準則(神)懺悔,藉由反省與付諸行動來減輕自己的罪惡感。

       但相較於罪感這種自我評斷性的感受,恥感(Shame)則代表文化成員會關注他人對自身行為的好壞評量,在乎「外在」對自己的評價。因此在恥感文化較明顯的國家,那些觸犯「他人認為不道德的行為」的成員,會感到強烈的懊惱,並且這種懊惱是無法藉由懺悔與反省來減輕,只能選擇逃避,並且等待時間自然遺忘。簡單來說,罪感文化就代表每個人的行為都由一個更高層次的存在來度量,反之恥感文化中,衡量行為的尺是掌握在相同層次的成員上,但是卻不是說兩者是對立的,往往在一個地區中,兩種文化是膠著並存的(見圖1)。

       根據學者的研究,相較於西方文化的基督宗教罪感取向,華人及日本社會被歸類為恥感文化(朱瑞玲、楊淑雯,2013),其中社會成員對於他人的批評和行為較敏感,因此為了維持在他人眼中的「道德」,會盡量得符合社會規範,其安全感的取得,是需要別人的認同,產生華人社會注重「面子」,日本注重「義務」的有趣現象。但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由於恥感文化在意的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只要罪行「不暴露於世人之前」,他就無需為此苦惱,所以會藉由隱瞞、說謊、顧左右而言他等方式,避免他人發現其違反道德,這跟罪感文化中,成員會因為無法逃離自我的監視,而產生焦躁的徵狀有相當大的不同。

       而在研究中同時也發現,文化內的成員若是罪感越高,較容易從根本上去防止做出「不道德」的行為,雖然就法律層面而言,罪感不是一個解釋守法行為的充分條件,也非政府推動政策時容易著力的地方,但就心理歷程而言,罪感是內化的道德約束,雖然外在情境中可能有許多因素讓個體遵守法律或規範,但罪感會事先提醒行為者行為後果可能的獎懲,此項心理壓力對於行為有一定的驅動力量。換句話說,罪感會在人做出行為前給予內心評價,但恥感則在行為後才由他人評斷,因此,罪惡感較易促使行為者做出道德行為。

       但道德感其往往具有兩面性,如前所述,恥感文化所在意的是外在環境的「規範」,是較容易形塑的,像是台灣與中國的「有關係就沒關係」文化,便會使人從一個關係到另外一個關係,繼而串連成一個龐大的關聯網,而其中便會形塑此種環境的規範,但是這些規範卻也會因各種不同的事件被破壞重組,藉此適應新的環境變動。惟因規範較易塑造,卻缺少客觀真理層面的說服力,亦使得人無法真心的遵守,然則只要這個外在規範被打破,人就會開始找藉口去使其合理化,台大法律學院教授李茂生也在其演講中提到:「(在捷運鄭捷事件後)隨機殺人只會越來越猖獗」[7],從恥感上的角度便係因為外在規範被打破,在重新形塑的過程中,促使一些人去模仿並合理化其行為。

       相反地,罪感文化所強調的是,自身所遵循的最高「原則」,是需要更深層的信仰與理解,這個原則會相對於外在客觀的規範,其為自身主觀的內在存在,就心理學角度來說,破壞內在原則會造成內心的自我崩壞,所以原則較難在內心成形。但只要一建構,便會讓自己盡力的符合其內心,甚至會影響外在的他人接受這個原則,藉而建構新的規範,如同各種宗教與科學,其成員會先有原則,再形塑規範。因此,罪感與恥感會互相影響生成。

三、結語:從恥感文化反思動物保護法的落實

       依循著兩種文化的分類來分析我國動物保護法的落實。吾人發現,現階段,我國對於虐待動物案件是分成兩個部份去進行,首先,處有期徒刑或拘役,並易科罰金,這是從法制與壓力的角度來給民眾壓力,藉此提供威嚇之用;其次,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違法事實[8],符合在地恥感文化,希冀得以讓民眾「知恥」,來減少犯罪的可能性。而若要更進一步以恥感作為考量,減少同一飼主再次發生虐待案件的可能性,吾人可以採取「讓志工不定期關心」或是「給予複檢獎勵(公告或定期舉辦寵物講座等)」的方式,並非從負面的「使人羞恥」角度,而是讓人滿足台灣人「好面子」的成效,根據其特點,或許能夠得到額外的矯治效果。

       而若要從根本上減少虐待案件的產生,就必須仰賴罪惡感的形成,政府在消費者領養或購買過程中,去制定讓飼主強制參與「道德與生命教育的課程」,使飼主清楚認知他必須要付出的「責任與義務」,新竹監獄在2006年便率先試辦「監獄犬訓練班」[9],讓裏頭的犯人真正的體認到何謂生命與互動,雖未見法務部有擴大試辦的意圖,但此種課程應可讓飼主在飼養動物前,瞭解與寵物與人的互動、餵食、照護責任,並輔以法律,羅列「飼主應避免使寵物受到的痛苦種類」,藉此依法有據,增進虐待寵物的罪感,從根本杜絕虐待動物的發生。



[1]劉志原、鍾麗華、黃旭磊(2010年10月6號)。台大前博士生虐貓 改輕判半年,自由時報,取自: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433046

[2]李娉婷(2015年6月6號)。為何「證據都有了」法官仍輕判:飼主虐待僅是「無心之過」?台灣動物新聞網,取自:http://www.thenewslens.com/post/172310/

[3]黃道琳譯(2006),R. Benedict(1974)。菊花與劍日本的民族文化模式。台北:桂冠圖書。

[4]吳宗憲(2012)。道德政策理論之應用:台灣寵物業管理政策之個案研究。行政暨政策學報,第五十四期,121-164。

[5]程玲(2012)。罪惡感、羞恥感、與得釋放:神學與心理學整合觀點的初探。哲學與文化,第三十九:1期,65-86。

[6]朱瑞玲、楊淑雯(2013)。臺灣民眾的利環境態度與行為:價值觀與罪感的影響。環境教育研究,第三十九:2期,91-129。

[7]王祥維(2015)。【隨機殺人案】不教化不研究 李茂生:國家無差別殺人。公視新聞網,取自:http://goo.gl/zDxb6X

[8]行政院農委會(2015)。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取自:http://law.coa.gov.tw/GLRSnewsout/LawContentDetails.aspx?id=FL014739

[9]呂幼綸(2015)。「監獄犬」帶給受刑人&流浪動狗希望。台灣動物新聞網,取自:http://www.tanews.org.tw/info/69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