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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酒鬼薔薇聖斗到台大虐貓生

動物與陪伴

從酒鬼薔薇聖斗到台大虐貓生

1997年在日本神戶發生少年A殺人事件,又稱「酒鬼薔薇聖斗殺人事件」或「神戶兒童連續殺傷事件」。該年2月,兩名國小女童在街上遭少年A從後方用槌子攻擊,其中一人重傷;3月,少年A在學校廁所以鐵鎚攻擊女童後逃逸,該女童送醫後十餘日,仍不治死亡;而少年A在逃離犯罪現場時,用刀子刺傷另一目擊女童;5月,少年A勒斃國小男童、割下頭顱、將頭顱置於一所中學門口,並在頭顱嘴內留有犯行聲明,署名「酒鬼薔薇聖斗」。犯人自國小五年級起,即有解剖青蛙蛞蝓等嗜好,小六開始虐殺貓及鴿子。自犯案前一年起,虐待動物的頻率開始增加,且於連續殺傷孩童期間,目擊證人指出少年A虐待動物的頻率激增。

此案震驚日本,引發社會大眾對於少年犯罪與虐待動物之間相互關聯的危機感,並體認到動物虐待事件所隱含的問題,其嚴重性不容忽視,也促使日本於2000年將「動物保護管理法」修改為「動物愛護管理法」。其第二條條文便提出「動物是具有生命的生物」,不得任意傷害造成痛苦,且應考量「人類與動物之共存共生」予以適當對待。同時,此法也擴大了動物虐待罪之刑度。且於國會審議通過該法時,將「為防止青少年虐待動物,應強調動物亦是有生命之生物,以包括野生動物在內的人與動物之共生為前提,在幼兒教育、學校教育中適當引入」等附帶決議。

在本次台大生陳皓揚連續虐殺貓之前,台大也發生過博士生李念龍虐殺貓事件,前女友出面指證,不僅目睹其虐待行為,亦曾對她暴力相向。原遭重判有期徒刑1.5年,不得易科罰金及緩刑,而二審改判半年。不管是半年還是一年半,想問的是,然後呢?出獄之後就不再傷害動物或人了嗎?

本會長期投入動物保護教育,發現年紀越小的孩子越容易培養同理心。協會種子教師曾和我們分享一段令人遺憾的經驗:那年,湯老師是低年級導師,有個男孩很特別,會把大家種的綠豆芽剪碎、捕捉與支解昆蟲、或把紅墨水撒在同學身上,偶有欺負同學的行為。直到有天社會局派員到校,才知道這孩子曾被父親打到衣架都斷了,經鄰居報警後安排社工員介入。原來,之前所謂的和家長溝通,只會讓孩子遭受更嚴重的家暴。之後,導師求助於心理醫師,學習瞭解特殊孩子的行為模式,以及調整班級管理方式。心理醫師提醒導師,該生傷害動植物的行為並非偶然。湯老師提到,我們希望幫助特殊孩子,但是也有責任保護其他學生的安全與受教權。在這個階段,導師取得孩子與家長的信任,曾進行家庭諮商。在一般學校輔導資源不足的情況下,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可惜的是,這樣的支持並沒有持續到他小學畢業。

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以酒鬼薔薇聖斗為題材的小說《14》,櫻井亞美筆下的少年A在承受家暴與校園霸凌後,人格解離,而後虐待動物到殺傷兒童,令人同情。而《與絕望奮鬥》中,提及被害男童的父親面對喪子之痛,行駛於高速公路時,不只一次想:「如果就這樣直接撞上山壁死掉,那該有多輕鬆啊!」這豈是台大生的前途與一隻貓的生命是否對等的問題?是對動物施虐是否有悔意或是可教化的問題?還是臺灣現行動保法罰則夠不夠重的問題?

李念龍的二審法官指李生「欠缺慈悲及惻隱之心」,並提出李生應接受「強制治療」,但目前法律上僅對於吸毒、酗酒及性侵害被告可進行強制治療。這透露了現行法律的不足。依現行動保法規定,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情節重大者,可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以及地方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部分課程,於動物收容處所參與實作之動物保護講習。然而,對於時常審理殺人放火案例的警察檢調或法官,虐殺動物往往被輕判。筆者目前參與動保講習教材製作,像這樣一堂講習課加上一堂收容所服務活動,只適合因無知而戲謔動物的違法者,與心理治療相去甚遠。

我們需要從二方面正視動物虐待行為:1.在校園廣泛施行動物保護教育,並關心惡意傷害動植物的孩子,理解到動植物也是有生命的生物,幫助孩子培養同理心與仁慈的品格。2.畢竟,打破花瓶和掐死貓的行為意義是相當不同的,故需在民法上提升動物地位,並於社會普遍認知動保法的情況下,提高動物虐待罪處罰刑度,並增加「強制治療」的選項,將動物虐待者視為需要幫助的對象。

陳皓揚因大橘子案被北檢起訴,在開庭前再犯重案,顯示明知故犯,是其需要專業協助,還是惡行重大?需要加以釐清,以避免悲劇不斷重演,甚至醞釀更大的不幸。

〈登載於2016年8月16日 獨立評論@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