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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瑪莎‧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的動物正義論 On Martha C. Nussbaum’s View of the Theory of Animal Justice

動物倫理
文/
王萱茹 Wang, Hsuan-ju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論瑪莎‧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的動物正義論

王萱茹
中央大學哲學研究所博士候選人

摘要

本文主要闡釋納斯邦的「能力進路」觀點,說明其如何透過此觀點,為動物建立必須受到保障的基本權益。另一方面,本文也將指出納斯邦理論的缺失及不足,尤其是在解決人類與動物之間的能力發展衝突之部分,納斯邦對此亦無法給予明確的方向。因此,筆者將從三個部分的討論,解決此問題:第一、是人類與動物之間「生命價值的序列」(the order of value of life);第二、「能力分層」(levels of capabilities)的探討;第三、即是根據能力進路中建構「道德原則」(moral principles),並且解決這些衝突的狀況。筆者期望在透過這些觀點的論述之後,能夠重新建構納斯邦的論述,並使其理論更臻於完善。

關鍵字:能力進路、正義、動物、生命價值序列、能力分層、道德原則



On Martha C. Nussbaum’s View of the Theory of Animal Justice

Wang, Hsuan-ju
Ph.D. Candidate, Graduate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Taiwan

ABSTRACT:

This paper explores Nussbaum's “capabilities approach” and shows how she built up the basic entitlements of animals through this approach. On the other hand, I also point out the shortcomings of Nussbaum's theory, especially the part she dealt with the conflicts between humans and animals in terms of capabilities development, which she does not provide a clear solution. I propose solutions for Nussbaum's problem in a threefold analysis. The first is the order of value of life of humans and animals. Second, I try to establish different levels of capabilities. Finally, certain moral principles are constructed according to the capabilities approach to help us to solve the conflicts. As a result, Nussbaum's theory would solve more satisfactorily some of the issues of animal justice.

Keywords:Capabilitiesapproach, justice, animals, the order of value of life, the concept of levels of capabilities, moral principles


一、前言

瑪莎.克拉文.納斯邦(Martha C. Nussbaum),(以下簡稱:「納斯邦」)是當代一位著名的學者,不論在理論或實踐上,其積極地闡述自身的理念,實踐在世界公民意識、人類發展及婦女權益等等議題;納斯邦更透過沈恩(Amartya Sen)所建構的「能力進路」(capabilities approach),用以修正羅爾斯(John Rawls)的《正義論》(The theory of Justice, 1971)並且擴展正義的範圍。2006年,納斯邦在其著作中《正義的界限:殘障、全球正義及物種成員》(Frontiers of Justice :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2006)[1]一書中,更具體地將正義的範圍涵蓋到身心障礙者、全球正義及動物權益的三大議題;其中,「能力進路」觀點提倡非人類動物(non-human animals)的各種權益,為動物倫理的領域注入一股新的力量。[2]

納斯邦的觀點具有許多創見之處,但是,其理論存在著一個最大的問題,即是「當人類與動物的能力在發展中彼此受到衝突時,應當如何解決?」納斯邦對此問題是採取保留的態度;以實驗動物及素食的議題為例,納斯邦認為,若停止實驗動物及肉食,我們無法得知將會對人類及兒童的發展,產生什麼樣負面的影響,所以動物必須犧牲;另一方面,我們可以做到的是減少動物不必要的痛苦(FJ, 404-405)。筆者認為,納斯邦無法解決(或避開解決)人類與動物的發展衝突之問題,將使其能力進路的觀點產生內部的不一致;另一方面,納斯邦並未以能力進路觀點為基礎,針對衝突問題給予一證成與說明,導致動物不僅無法具有最低限度的正義,甚至也失去得到正義的對待。

為了解決能力進路的問題,筆者將從三個觀點著手,以作為解決衝突的三個基礎。首先、是「生命價值的序列」(the order of value of life),即人類與動物的生命價值之順序,透過說明二者之間的排序,用以解決個體在面對生命生死的困難選擇。其次,是「能力分層」(levels of capabilities)的觀點,透過將人類與動物的各自「能力列表」內容,給予重要與次重要的排序,做為解決衝突的基礎之一。最後,即是能力進路的「道德原則」(moral principles)之建構,透過納斯邦的情感理論──「憐憫之情」(compassion)的論述,作為能力進路的道德根源,並且由此推演出各種道德原則,作為解決衝突的指引與方向。

二、能力進路觀點之闡述[3]

納斯邦說明,能力進路的基本道德直覺,所關注的重點是,某一種生命形式的尊嚴來自此生命形式具有本身的能力及需求。能力進路的基本目標在於:強調生命活動需要的豐富性與多元性,且延續著亞理斯多德(Aristotle)與馬克思(Marx)的進路,即:能力進路堅持:一生命個體,若具有某種與生俱來的能力,且足以表現某些重要的功能時,那麼,這些個體的能力就應當受到尊重與發展;反之,將是一種損害及浪費;因此,能力進路更進一步涵蓋了「生命功能不應受到阻礙」,以及「生命尊嚴」不可受到侵犯之觀點(FJ, 346-352)。

對納斯邦而言,動物也具有需要受到重視的能力之發展,並且也有過著符合尊嚴的生活之權益,納斯邦以此作為動物可以進入正義範圍的條件;納斯邦也針對動物的各種能力,對動物制訂出所謂的「能力列表」(the capabilities list)。此列表內容可以做為動物享有以正義為基礎的權利,這張能力列表不僅可以做為制訂政治原則的方向,更應當納入國家的憲法或立國的原則中。筆者說明能力列表的內容如下:[4]

1. 生命 Life
所有的生命都具有延續其自身的能力
2. 身體健康
Bodily Health
保障動物在身體健康上的權益
3. 身體的完整性
Bodily Integrity
動物具有保有身體的完整性,不因暴力或虐待而受到傷害
4. 感覺、想像與思想
Sense, Imagination, and Thought
動物具有保有自由活動的愉悅
5. 情感 Emotions
動物具有情感,也具有同理心,使動物免於恐懼
6. 實踐理性
Practical Reason
支持具有制訂目標與計畫的程度能力之動物:例如:黑猩猩
7. 聯繫
Affiliation
物種與人類之間必須建立在良好的關係上
8. 其他物種
Other Species
人類有必要稍微做一些干預,維護各物種之間和諧的關係,以避免生命承受重大的傷害
9. 遊戲 Play
物種的遊戲能力應受到重視
10.對自身環境的掌握
Control over One's Environment
對動物來說,人類必須有尊重他們的政治概念;另一方面,野生動物具有保有自身棲息地的權益
上述即是納斯邦認為,可以透過能力進路的發展,使得動物正義觀點成為可能。接續,筆者將闡述三個觀點,作為重新建構納斯邦的能力進路觀點的基礎,首先先從「生命價值的序列」開始論述。
三、人類與動物的生命價值序列

生命價值是否可以比較?人類與動物之間的生命價值是否可以比較?對於這樣的問題,更需要一基礎的說明加以論述。納斯邦認為,生物本身的複雜程度會影響個體所面對的「傷害」(harm)為何,因為某些傷害與某些類型的知覺能力有所相關,例如:可以想像自身將為面對死亡的能力。對於納斯邦而言,生命的序列之所以重要,並非來自於不同物種的差異性之價值,而是生命所能夠承受的痛苦類型及程度,是隨著其生命的形式而有所不同(FJ, 360-361)。筆者認為,納斯邦對此卻沒有給予進一步的說明,即如何在這些具有感知能力的生命個體當中進行排序?依據為何?個體的類型為何等等。動物權利哲學家──雷根(Tom Regan)的權利觀點,[5]受限於「本有價值」(inherent vale)的設定,亦無法針對生命價值的序列,有一說明(CAR, 235- 241)。而另外一位動物倫理學家──辛格(Peter Singer)的部分,[6]則比較有清楚的介紹,其將個體的生命價值序列主要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屬於「人格個體」或「人格人」(person)[7]的人類,即所謂的正常成年人;第二類是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例如:黑猩猩、類人猿等等;第三類是不確定是否為人格個體的動物,例如:狗兒等哺乳類動物;第四類是不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其中又分為有感知能力與無感知能力,前者如老鼠,後者如蜘蛛等等;另一方面,辛格在生命價值的序列中說明,殺害一人格個體之動物的嚴重性,大於一非人格個體的人類,例如:殺害黑猩猩的嚴重性,大於一人類的嬰兒。(PR, 89-128)。然而,筆者認為,辛格按推論非常一致,卻違反我們道德直覺,將會導致更多人反對給予高等動物,更高的道德地位;相反地,我們應當要去思考的是,如果一黑猩猩所具有的心智能力會高於一人類孩童,那麼,黑猩猩應當得到與人類孩童般的對待。

回到能力進路觀點的部分,依據納斯邦初步的觀點以及相關的論述,筆者認為,依然可以對生命價值有所比較,筆者闡述如下。

首先、依據能力進路的觀點,具有感知能力的個體即符合進入能力進路發展的門檻條件,也就是能力進路發展的道德考量當中;筆者認為,我們可以稱此概念為「能力發展的道德考量」(the moral consideration of capabilities development)。此門檻的另一意義即在於:在面對衝突的狀況時,不能因為物種身份等因素,而厚此薄彼。另一方面,符合人格個體的人類與動物,則本身具有的能力越複雜,就有更多的興盛與發展;相對地,所意涵的利益內容,也就越多元,具有高度自我意識能力的個體,越能意識到能力是受到發展或挫折。[8]因此,殺害一隻蚊子的嚴重性,小於殺害一隻黑猩猩。接續、此價值並非從「物種主義」的觀點推論之,亦非佛雷(R.G. Frey)所說的「間接的物種主義者」(indirect speciesism);[9]而是從個體的能力、生命的豐富性等等,與背後所連結的傷害大小,進而做出的比較。最後、則是能力進路觀點中,個體的生命價值之序列的安排,筆者以辛格的生命價值區分作為一參照,即個體是否為人格個體及個體的能力為基礎,因此,能力進路的生命價值序列,主要分為幾類:

第一類:屬於人格個體的人類:也就是所謂的正常成年人,具有自我意識與自主選擇能力等等。

第二類:不屬於人格個體的人類:即所謂的孩童、身心障礙者。

第三類: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即黑猩猩、類人猿等靈長類動物,以及具有自我意識能力的大象、海豚與鯨魚等都屬於這一類。

第四類:不確定是否為人格個體,但是具有感知能力的動物(哺乳類動物居多):像是人類忠心的朋友,狗兒;還有貓兒、馬兒、牛羊等動物。

第五類:不屬於人格個體但感知能力較低的動物:像是齧齒類動物,老鼠與天竺鼠等等;還有魚類等等。

第六類:不屬於人格個體且不具有感知能力的動物。[10]

此列表與辛格的分類有所不同的部分,主要在於:不屬於人格個體的人類與屬於人格個體的高等動物之部分。由於能力進路重視人類孩童與身心障礙的權益,因此,即便這些個體不具有自我意識或較高的心智能力,但是,其生命價值並未低於黑猩猩等高等動物;而後者的生命價值亦未高於前者;筆者認為,若依據能力進路觀點,以及符合我們的道德直覺與實踐的部分,二者的生命價值應當是相同與平等的;我們應當將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視為如同人類孩童一般,並且以重視人類孩童與身心障礙者的權益之態度,來對待這些屬於人格個體的高等動物。我們不會對人類孩童所做的事情,相對地,我們亦不能對這些人格個體的動物施加之。例如:我們不會將人類孩童或身心障礙者,進行AIDS的醫學測試;相同地,黑猩猩與類人猿等靈長類動物,亦不能成為這些醫學實驗的犧牲者。以上,即是筆者依據能力進路觀點,所重新建構的生命價值序列。

四、能力進路列表中的「能力分層」

若要從能力進路觀點解決人類與動物之間衝突的問題,從納斯邦所列出的能力列表內容中,必須有「分層」的概念在其中;也就是在這些能力列表的內容中,區分出重要與次重要的序列,[11]以此作為能力進路觀點解決衝突問題的基礎之一(第一個基礎即是上節所論述的生命價值)。筆者說明如下。

「能力」具有幾個意義,除了具有道德考量的標準外,其認為能力說明著個體的良好狀態;[12]而動物所具有的十項能力當中,可以區分為其中的重要性;不論是動物福利的五大自由,[13]抑或動物權利當中的權利內容,皆以動物的生命、身體健康及完整,為最重要的項目,依據納斯邦的觀點,人類與動物之間的共同脆弱性,即是來自於二者都有的脆弱的身體,[14]都會收到外界的「傷害」(harm),也因此,生命、身體的健康等等,都具有道德上的相關性,亦是需要受到重視、發展與保護。回到納斯邦的能力列表內容,其針對動物的能力列表內容,筆者再次闡述如下:

1. 生命 Life
所有的生命都具有延續其自身的能力
2. 身體健康
Bodily Health
保障動物在身體健康上的權益
3. 身體的完整性
Bodily Integrity
動物具有保有身體的完整性,不因暴力或虐待而受到傷害
4. 感覺、想像與思想
Sense, Imagination, and Thought
動物具有保有自由活動的愉悅
5. 情感 Emotions
動物具有情感,也具有同理心,使動物免於恐懼
6. 實踐理性
Practical Reason
支持具有制訂目標與計畫的程度能力之動物:例如:黑猩猩
7. 聯繫 Affiliation
物種與人類之間必須建立在良好的關係上
8. 其他物種
Other Species
人類有必要稍微做一些干預,維護各物種之間和諧的關係,以避免生命承受重大的傷害
9. 遊戲 Play
物種的遊戲能力應受到重視
10.對自身環境的掌控
Control over One's Environment
對動物來說,人類必須有尊重他們的政治概念;另一方面,野生動物具有保有自身棲息地的權益

(FJ, 393-400)

就動物的能力列表而言,前五項的內容,諸如:生命、身體健康、身體的完整性、感覺、情感等等,對於動物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需要,而後五項並非不重要,而是與前五項相較而言,較屬於次重要的能力。動物若沒有生命與健康的身體,以及不受到不必要的傷害時,其他的能力將很難有進一步地發展;另一方面,當重要的能力受到抑制或破壞時,其所具有的「傷害」亦大於次要的能力,例如:動物的生命若受到傷害,大於動物無法與同伴遊戲的傷害;相對地,我們亦可以說,越重要的能力所具有的利益越大,如下圖所示:

能力項目
利益
傷害
1.生命
 
 
 
 
 
 
 
 
2.身體健康
3.身體的完整性
4.感覺、想像與思想
5.情感
6.實踐理性
7.聯繫
8.其他物種
9.嬉戲或遊戲 
10.對自身環境的掌控
另一方面,在納斯邦亦針對人類的能力發展,提出如下的列表內容:[15]
1. 生命 Life
能夠過完正常的生命長度
2. 身體健康 Bodily Health
有良好的健康,得以繁衍後代
3. 身體的完整性
Bodily Integrity
可以自由地遷徙,免於暴力侵犯,性暴力與家庭暴力等等
4. 感覺、想像與思想
Sense, Imagination, and Thought
能運用自己的感官做想像、思考及推理;並且能夠受教育等等
5. 情感 Emotions
對周圍的事物可以產生情感,去愛那些愛我們及呵護我們的人
6. 實踐理性
Practical Reason
形成善的概念,並且能對人生計畫有批判反省的思考
7. 依附 Affiliation
能在情感上依附對方,從事各種社會互動,具有尊嚴與不受羞辱的社會基礎
8. 其他物種 Other Species
能與大自然相處
9. 遊戲 Play
能夠大笑、遊戲並享受娛樂活動
10.控制自身環境
Control over One's Environment
政治:參與政治權利等等。
物質:能夠享有財產權等等。
對照人類與動物的能力列表之後,我們亦可以看出,人類的能力內容當中亦可以分為重要與次重要,例如:前五項內容亦是最重要的能力,當這些能力受到保障與發展之後,我們亦才能更進一步發揮次重要的能力;然而,筆者依然要強調的是,不論是對於人類或動物來說,這些能力都不能受到忽視,將這些能力有「分層」之排序,主要是用以解決二者之間的衝突問題。而人類與動物的能力,如何做一比較,以重要的能力而言,人類的重要能力大於動物的;而另一方面,動物的重要需要,則大於人類的末端需要。
五、道德原則的建構

以利亞(Ramona Cristina Ilea)認為,納斯邦並沒有建構基本原則,來面對人類與動物之間的衝突,而直接建議動物實驗必須存在的原因,是為了人類的利益。[16]因而導致納斯邦的能力進路有所不一致之問題。然而,有別於辛格或雷根論述。筆者追溯至納斯邦的情感理論,作為道德原則與道德行為的根源,[17]以避免動物倫理學中常見的「實然-應然問題」(is-ought problem)。[18]納斯邦,[19]說明我們所具有的「憐憫之情」(compassion)是我們道德行為的根源,並且讓我們去幫助需要幫助的人與生命;納斯邦認為,「憐憫之情」具有三個認知要素:[20]1.「分寸的判斷」(the judgment of size):即一個嚴重的事件發生在某個人的身上。2.「非應得的判斷」(the judgment of nondesert):並非由自己本身所造成的苦難。3.「幸福的判斷」:一個人或生命,在我的目標與計畫中具有特殊意義的要素在其中,以及我個人的「善」(goods)也會因此提升(UT, 319)。[21]「憐憫之情」是納斯邦建構能力進路觀點中,真正理論基礎與根源,透過道德情感驅使我們重視婦女與動物的能力之發展等等。

而我們如何從「憐憫之情」建構出道德原則?筆者說明如下:

首先、人類給予動物倫理上的對待與行為,此依據與根源在於我們的「憐憫之情」;我們不忍動物受到嚴重痛苦的對待,以及在許多的狀況下,動物所承受的苦難都是其所非應得的情形。當人們看到屠宰場的動物,受到身體與心理的巨大壓迫與折磨時,我們都會對其有「憐憫之情」,並且透過這樣的情感成為道德行為的動力。

其次、在「憐憫之情」當中,我們都有一普遍的道德意識,即是尊重所有的生命,猶如史懷哲(Albert Schweitzer)的「虔敬生命」(reverence for life)的觀點,不論是一匹馬或一朵花,我們都會尊重這些生命,如同尊重自己一樣;[22]另一方面,某些生命個體因為一些苦難而遭受莫大痛苦的,亦會引起我們的憐憫之情,並且欲進一步改善苦難者的狀況,上述皆是從「憐憫之情」當中所涵攝的「尊重生命之要義」。

接續、當生命承受苦難時,我們所具有的「憐憫之情」,亦有著我們都不忍任何人或生命受到任何(不必要)傷害的判斷在其中;有時候,不論這個傷害是否為當事者應得的狀況,特別是無辜者(例如:動物)更是會讓我們感到不捨與哀慟,此為「不受傷害」的要義。

因此,我們可以從上述當中,建構並歸納出,動物倫理學當中,兩個常見及普遍的道德原則,一是「尊重生命原則」(the respect principle);另一則是「不受傷害原則」(the principle of nonmaleficence)。筆者進一步針對此二原則之陳述予以說明:

首先、在「尊重生命原則」的部分。如上所述,尊重生命可以展現出,「憐憫之情」最核心的意義,我們對於生命能夠得以保存,甚至進一步地興盛,皆是「憐憫之情」所表現出的態度,及對於生命的倫理之對待。進一步地,納斯邦說明,能力進路更進一步涵蓋了「生命功能不應受到阻礙」,以及「生命尊嚴」不可受到侵犯之觀點(FJ, 346-352)。因此,對於納斯邦來說,對於世界的許多生命形式,都應該抱著尊重的態度。因此,我們可以將「尊重生命原則」陳述為:「我們應當尊重生命的能力興盛與發展」。

其次、在「不傷害原則」的部分。由於「憐憫之情」不忍生命無故受到傷害,如貝參(Tom L. Beauchamp)與查爾德斯(James F. Childress)說明,所謂的「不傷害」即是「一個人不應當施加惡或傷害」於其他生命的個體;[23]納斯邦亦認為,若一生命能夠繼續存在與延續,是好的;反之,若一生命受到另外一生命的傷害,並且受到阻礙時,則是不好的(FJ, 348-349)。筆者認為,而這是最重要的道德之要求,亦是「憐憫之情」與能力進路觀點中,所重視與強調的部分。因此,「不受傷害原則」可以陳述為:「我們不應當施加惡或傷害於具有感知能力的個體,並阻礙其能力的發展與興盛。」

接續,我們可以從「尊重生命原則」與「不受傷害原則」進一步地延伸,兩個道德原則,一是「比較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mparison);另一是「人道原則」(the humaneprinciple);前者即是:「當人類與動物的能力產生衝突時,必須以生命價值序列與能力分層,進行相關比較。」後者即是:「當我們不得已必須使用動物時,我們必須要人道的方式對待之。」筆者分述如下。

在關於「比較原則」的部分。透過生命價值的序列,以及能力分層的敘述,將這些項目建構出一序列。[24]另一方面,何時運用「生命價值序列」?而何時運用「能力分層」的概念?筆者認為,在面對人類與動物的衝突狀況發生時,可以透過三個步驟予以做出判斷:

第一、先從「能力分層」概念做一判定,即是「人類的重要能力」與「動物的次要能力」發生衝突?抑或「人類的次重要能力」與「動物的重要能力」產生衝突?從二者之間的能力大小,先做一判定,若屬於其中一種,則依據「能力分層」概念做一比較與分別。

第二、若非屬於上述的兩種狀況,即是「人類的重要能力」與「動物的重要能力」有所衝突,在同樣皆是重要能力的狀況下,則依據「生命價值序列」做一判定,「生命價值序列」的主要用意,即在於解決人類與動物之間生死的困難之選擇。

在面對生命生死的「極端狀況」(in extremis situation)中,如:雷根所論述過的「救生艇問題」,當一艘船只有四個空間,此時有四個人與一隻狗時,我們必須犧牲的是這隻狗兒(CAR, 305-307);雖然雷根受限於本有價值的論述,無法給出一理由,然而,透過生命價值序列之說明,確實必須犧牲動物,以讓人類存活,而這是屬於不得已的狀況。

第三、最後,接續以能力進路中的道德原則,輔以上述的判定與結論,讓最後的結論是遵循道德原則的內容,例如:在不得已使用動物的狀況下,必須符合「人道原則」的觀點;另一方面,由於上述二點已是「比較原則」中的內容,因此,已涵攝在「尊重生命」的原則當中。

上述即是如何透過這些步驟,來對於人類與動物之間的衝突做一判定。

六、人類與動物的衝突解決──實驗動物

接續,我們如何透過三個觀點及相關步驟,來解決人與動物的衝突之問題,筆者先以實驗動物與馬戲團動物為例。在實驗動物的例子中,往往是人類與動物發生最大衝突之所在,依照納斯邦原有的觀點,為了人類的利益,動物實驗必須存在(FJ, 403-404)。然而,動物實驗是否能夠得到支持,筆者分析如下。

首先、在醫學實驗當中,會關涉到人類與動物的各自重要的能力,因為實驗動物即是為了人類的生命之利益而存在。其次、在同是重要的能力條件下,以「生命價值序列」進行比較,而在「生命價值序列」當中,身為人格個體的人類之生命價值,確實高於非人類動物,因此,我們要支持實驗動物的存在。然而,進一步地,能力進路並非全然地支持實驗動物,因為,主要原因在於:如前文所述,我們不能對如同人類孩童般的靈長類進行醫學實驗;另一方面,這些靈長類動物亦是屬於人格個體的一部份。而一些不確定是否會屬於人格個體的動物,例如:狗兒與馬兒等等,由於其具有高度的感知能力,為避免傷害可能具有人格個體的動物,因此,能力進路亦無法支持這一類的實驗動物。那麼,進一步地,亦非屬於人格個體,而感知能力又較低的動物呢?若確實沒有其他替代方案的選擇之下,確實可以使用較低的感知能力動物,然而,必須依據「人道原則」使用之,並且給予動物妥善的照顧。

在馬戲團動物的部分。首先、對於人類來說,參觀動物的馬戲團活動是屬於「次重要的能力」,即遊戲及具有娛樂活動的能力;其次,對於動物來說,生活在馬戲團中,動物們不僅被迫離開自然的棲息地,甚至長期遭受身體的虐待,動物訓練師亦違反動物自然的表現行為;另一方面,這些動物長期被圈養在籠子當中等等,這些都關乎動物的最重要的能力,即生命、健康與免於恐懼的情感等等;接續,動物的「重要能力-生命」(重要需要)是大於人類的「次重要能力-娛樂」(末端需要),因此,前者的重要性大於後者;最後,若以「傷害」的角度分析,無疑地,馬戲團中的動物所受到的傷害,亦大於人類,對人類而言,犧牲的只是娛樂的需求,但是對於動物來說卻是莫大的傷害與痛苦;因此,綜上所述,不應當支持馬戲團中的動物,亦包含娛樂性質的動物表演。上述即是筆者透過重新建構的能力進路觀點,針對實驗動物與馬戲團動物所做的分析。

七、結語

納斯邦的能力進路觀點,重視動物的各項能力與權益,並重新詮釋沈恩所提出的理論原型,讓能力進路的範圍及「正義」的觀點涵蓋至動物,可以說是動物倫理學當中的第二波新思考運動;雖然,納斯邦並未針對其所提出的動物能力進路有更進一步的論述,然而卻已經引起西方學界的熱烈討論。本文無法針對納斯邦的觀點一一詳細說明,亦有許多未盡之處,但是,透過上文的分析與論述,暫且可以對本文做出兩點結論:第一、透過筆者所闡述的三個觀點,可以作為納斯邦能力進路觀點當中,解決人類與動物衝突的三個基礎,以使能力進路可以對衝突問題有一解決的方向;第二、透過這些觀點,消除納斯邦對於自身內部觀點不一致的問題,讓其理論更臻於完善。

參考書目

一、專書

李瑞全,《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出版社,1999年。

Beauchamp, Tom L. and Childress, James F.,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th ed.,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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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ssbaum, Martha C.,Upheavals of thought: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Nussbaum, Martha C.,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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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jman, Louis P., Life and death : grappling with the moral dilemmas of our time, 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1993.

Regan, Tom, 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Singer, Peter, Practical Ethics,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d., 1993.

二、論文

王萱茹,〈正義、社會契約論與動物──從修正「能力進路」(capabilities approach)觀點談起〉,《應用倫理評論》第55期,2013年,頁51-64。

錢永祥,〈納斯邦的動物倫理學新論〉,《思想》第一期,2006年,頁291-295。

Cristina Ilea, Ramona,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Society & Animals 16, 2008, pp. 9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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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ussbaum, Martha C.,“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 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 in Animal rights: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ed. by Martha C. Nussbaum and Cass R. Sunstein,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2004, pp. 299-320.



[1]凡例說明:引用納斯邦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FJ: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Cambridge, Mass.: The Belknap Pre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06。

[2]納斯邦有別於「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辛格(Peter Singer)及「權利觀點」(the rights view)──雷根(Tom Regan)的兩大主流之論述,成為動物倫理領域之新論;另一方面,由於納斯邦的動物能力論述,亦重啟「社會契約論」(Social Contractarianism)對動物權益的討論,並且突破「社會契約論」一直無法給予動物直接義務(direct duty)之困境。另外,學者錢永祥,〈納斯邦的動物倫理新論〉,《思想》第1期(2006年),頁291-295。此篇文章,作者說明相較於辛格,納斯邦的能力進路觀點,比前者更能視動物為一獨立的內在價值,也較能重視動物多元的特性及其道德含意。

[3]本節內文擷取自王萱茹,〈正義、社會契約論與動物──從修正「能力進路」(capabilities approach)觀點談起〉,《應用倫理評論》第55期(2013年),頁57-58。

[4]Martha C. Nussbaum, “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 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 in Animal rights: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ed. by Martha C. Nussbaum and Cass R. Sunstein,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2004, pp. 314-317.

[5]凡例說明,引用雷根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CAR:The Case for Animal Rights, Berkeley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1985。

[6]凡例說明:引用辛格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PR:Practical Ethics,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d ed., 1993。

[7]關於人格個體的翻譯與說明,參考自李瑞全,〈儒家對人格價值之定位:論個體的人之為人的價值〉,《儒家生命倫理學》(台北:鵝湖,1999年),頁167-178。

[8]筆者說明,此處說明的能力發展所連結的相關利益,是在主體有所意識的狀況下;另一方面,亦有在主體尚未意識到的利益部分,筆者將於下一節當中討論之。

[9]佛雷認為,由於人類的生命價值高於動物的生命價值,因此,支持所有的動物實驗;另一方面,佛雷亦說明,若依照「邊緣案例論證」的論述,其依據效益主義的立場,並不反對使用邊緣人類作為實驗對象,佛雷的觀點曾經引起部分學者的反對與爭辯。關於佛雷的論述,可以參考:R.G., Frey, “Animals,” in Contemporary issues in bioethics, ed. by Tom L. Beauchamp [et al.], Australia; United States: Thomson/Wadsworth, 7th ed., 2008, p. 121。因此,筆者的觀點與佛雷有所不同,因為筆者並未從生命價值的比較之觀點,進而直接推論出,人類可以因其自身的利益的增進,而可以使用動物之結論。

[10]此分類是參考自辛格對於生命價值序列的比較(PR, 119-126),但是筆者在其中依據能力進路觀點的方法論進而稍作修改。

[11]此觀點,是筆者修改自班傑民(Martin Benjamin)提出所謂的「分級理論」(split level theory),即「需要」分為兩種,一是「重要的需要」(important needs);另一是「末端的需要」(trivial needs),例如:以重要的需要而言,人類的需要大於動物的需要;而另一方面,動物的重要需要,則大於人類的末端需要,以此,我們就可以區分出優先順序。參考自:Louis P. Pojman, Life and death: grappling with the moral dilemmas of our time, Boston: Jones and Bartlett, 1993, pp. 113-114.

[12]關於不具有經驗的能力,主要是指,納斯邦對於動物的死亡傷害觀點,其認為,動物的死亡,代表著生命與能力的喪失,即使動物是在沒有經驗感受的狀況下死亡,這樣的死亡依然對於動物有所傷害,即動物失去其延續生命的能力。

[13]動物福利當中所提到的動物之五大自由非常近似,此五大自由為:1.免受飢餓、營養不良的自由;2.免於不適的自由;3.免受疼痛、受傷與疾病的自由;4.表達最正常行為的自由;5.免受恐懼和壓力的自由。參考自:Spedding C. R. W., Animal Welfare, London: Earthscan Publications, 2000, p. 11。

[14]關於納斯邦談到生命所具有的脆弱性,可以參考其著作:Martha C. Nussbaum, Upheavals of thought: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15]Martha C. Nussbaum, “Beyond ‘Compassion and Humanity’: Justice for Nonhuman Animals,” in Animal rights : current debates and new directions, ed. by Martha C. Nussbaum and Cass R. Sunstein, Oxford ; New York : Oxford University, 2004, pp. 313-314.

[16]Ramona Cristina Ilea, “The Tanner Lectures on Human Values Frontiers of Justice: Disability, Nationality, Species Membership,” Society & Animals 16, 2008, pp. 96-97.

[17]在此,筆者補充說明納斯邦的理論體系之概要介紹。納斯邦對於動物的倫理論述,主要是從建構「能力進路」的觀點開始,並說明動物的各種能力應當受到發展與重視;然而,納斯邦認為,人們的道德行為之根源,主要是我們的道德情感,也就是所謂的「憐憫之情」開始。只是納斯邦並沒有將其道德情感的論述與動物的能力進路,做進一步的連結及建構,並且將道德情感作為動物倫理的基礎與起點。因此,筆者透過從「憐憫之情」作為起點,以建構能力進路中的道德原則。

[18]在此,關於動物倫理學中的「實然-應然問題」(is-ought problem),筆者在此暫不闡述,若有興趣,可以進一步參考拙作:〈動物倫理學中的「實然-應然問題」之探究──從道德根源探討一可能解決的進路〉,預計將刊登於國立中央大學的《應用倫理評論》第56期。

[19]凡例說明:引用納斯邦著作皆以書名英文縮寫及頁碼於括弧註明出處:UT:Upheavals of Thought: the intelligence of emotions, Cambridge;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1。

[20]納斯邦的認知要素即所謂的「判斷」,亦等於所謂的「思考」(thoughts)。

[21]在此補充,納斯邦亦說明,在幸福判斷的背後,亦有「相似可能性判斷」來促進或促成,但是對納斯邦而言,後者只是前者的輔助角色,卻非必要。

[22]Louis P. Pojman, Life and death: grappling with the moral dilemmas of our time, Boston : Jones and Bartlett, 1993, pp. 16-18.

[23]Tom L. Beauchamp and James F. Childress, Principles of biomedical ethics,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6th ed., 2009, p. 151.

[24]然而,這些比較並非以效益主義的觀點來作一證成,這當中的比較之主要方式為:個體對個體,以避免效益主義的問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