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識不是封殺:澄清動保爭議記者會】
蠻野新聞稿指控 vs. 動保組程序工作 vs. 大會要點 vs. 大會聲明回應
蠻野新聞稿指控 | 動保組主責團體的 實際程序工作 | 大會相關 要點/規定 | 大會主辦團體 聯合聲明之回應 | 關懷生命協會請求之法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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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一:過去三年所提流浪犬貓政策建議,皆被動保團體排除,無法進入環境會議討論。 【新聞稿原文摘引】 「保育團體過去三年所提出的流浪犬貓政策建議,皆圍繞一個核心問題……」 「長期主導動物保護相關議題與議程的動保團體……將其他專業團體的相關提案否決,造成相關建言無法進入大會討論。」 | ▍摘要:「三年打壓」之說與提案紀錄不符。 大會共同主辦團體調查與釐清,結論請見大會聲明。 | 《審查原則》第三條流程: 3-1 提案:主辦團體、公民團體、個人皆可提案,須遵循平台審查原則。 3-2 審查:分兩階段,第一階段分組主責團體初審,第二階段提交籌備會複審。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與不通過。 | 聲明第二節: • 2023年:蠻野提出3項提案,皆達成共識納入年度建言。 • 2024年:因總統改選解除列管案件,蠻野未就遊蕩動物議題重提。 • 2025年:僅動督盟提出遊蕩動物管理相關提案。 • 2026年:4項遊蕩犬提案進入分組討論,3案未達共識,1案通過。 綜合上述,不同年度之提案狀況,並未有3年、長期打壓遊蕩犬議題的狀況。 | 關懷生命協會僅就2026年第23屆全國NGO’s,蠻野案審查程序請求法律意見,此項非請求項目。 |
指控二:動保團體利用分組整併程序,將其他專業團體的提案否決,使建言無法進入大會。 【新聞稿原文摘引】 「長期主導動物保護相關議題與議程的動保團體……在動保議題分組整併過程中,將其他專業團體的相關提案否決。」 「今年度被封殺的三項提案」 | ▍摘要:蠻野代表兩次複審會均未實質參與討論,「修正後再議」案經溝通後係野保團體自行回絕,非動保單方否決。 • 2025/12/23 分組會議:13提案中,1重複、2直接通過、3提案人未到場取消,7案建議修改,於1/2前完成修改回覆,共計9案進入初審。 • 1/16 初審結論:3案通過、3案否決(含蠻野2案)、2案修正後再議(含蠻野1案)、1案轉其他組。初審結論非最終決議,須送籌備會複審。 • 1/21、2/4 兩次複審會議:蠻野代表均以「不了解議題」或「提案人不在場」為由,拒絕或無法進行實質討論,致使大會做出「未形成共識」之決議。 • 2/4 臨籌會授權關懷代表與蠻野提案人溝通「修正後再議」1案,取得共識即可成案。 • 2/5 關懷代表與蠻野提案人線上討論《禁止遊蕩犬貓餵食》修改,告知需取得共識才能成案。蠻野提案人同意關懷代表提供修改版本。 • 2/9 關懷代表提供修改版《管理遊蕩犬貓餵食行為》提案及說明。 • 2/13 蠻野提案人回覆:野保提案團體不同意關懷版本。關懷代表提出折衷版亦遭回絕。 • 2/24 關懷代表通知蠻野提案人:已告知大會未取得共識,未能成案。 | 《審查原則》第三條流程: 同指控一。初審為分組主責團體審查,複審由籌備會議決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與不通過。 | 聲明第一節: 提案需經相關團體充分討論並形成共識,方能納入年度建言。此機制旨在促進不同立場之間的溝通與整合,而非以多數決或單一團體意見作為最終依據。 聲明第三節: 蠻野代表於複審會議中以「對自身組織提案內容不熟悉」或「提案窗口未出席」為由,未對其提案自行提出說明,因而難以進行實質討論。結果為「未形成共識」,而非「拒絕討論」或「排除議題」。 | •依據前開審查原則第3-2條規定,審查分為「初審」及「複審」,既稱之為審查,則應就該議案進行實質討論及說明,並做成初審之最終建議,然初審之結論至多為建議權性質,並供第二階段籌備會議進行最終審查,於最終審查時,其餘公同主辦團體並非不可推翻或說服籌備會議重新採納並通過其所提議案。 •依據關懷協會所提供之資料,其仍有將初審之結果及建議均有在籌備會議進行最終審查及討論,其程序並無不法之處。惟蠻野心足協會於1月21日及2月4日雖均有出席籌備會議,卻並無透過或把握第二階段之籌備複審會議就其所提議案進行辯論或再行於會議進行實質討論,僅稱不瞭解議案或提案人不在場,並無尋程序處理原則進行議案處置,導致最終其議案無法進行取得共識而無法通過。 •基上,關懷協會依據相關會議原則進行程序,並將所形成之初步結論送交籌備會議進行審核,其程序並無不合法或瑕疵之處。 |
指控三:初審決議「否決」後,未再邀請提案團體說明或討論,僅以電子郵件告知結果,未附理由,程序黑箱。 【新聞稿原文摘引】 「若議題及議程形成過程無法對外說明審查原則與否決理由,環境會議在動保議題上將毫無公信力與民主正當性。」 | ▍摘要:初審僅為複審參考,無實質否決權;蠻野為共同主辦團體,掌握溝通管道,並非完全不知情。 • 初審會議之決議僅為複審會議參考,並無實質否決權,蠻野案在初審會議後尚未確實形成「不通過」案。 • 初審會議為主責團體內部審查,規則未規定需在做出否決決議後向提案團體溝通或說明。 • 1/21、2/4兩次複審會議中,關懷代表皆欲陳述初審判斷理由,但蠻野代表以「不了解議題」或「提案人不在場」為由,阻礙陳述並放棄說明與辯論機會。 • 2/5 、2/9關懷代表以視訊與LINE訊息向蠻野提案人說明否決理由。 • 2/11 動督盟以email通知蠻野三案初審決議為「否決」,僅列結果,未附書面理由。 • 動保組已上傳初審會議紀錄並在大會工作群組中告知。蠻野為共同主辦團體,知情工作脈絡且掌握溝通管道。 | 《審查原則》及《運作要點》: 均無條款要求分組主責團體需在初審決議後與提案人溝通。 2/11 籌備會曾口頭提醒說明,但非強制。 | 聲明第一節: 大會議程提案審查皆採分組初審與籌備委員會複審的兩階段程序,以「共識決」為重要原則。 聲明第三節: 分組主責團體均依程序主動向大會報告初審結果;惟蠻野出席代表兩次會議均未對其提案提出說明,難以進行實質討論。 | •NGOs環境會議舉辦多年來,均是以「共識決」呈交總統,凸顯該議題已在NGOs會議達成相當之討論、並形成團體最整體一致之訴求,懇請總統廣納建言,能就該議案作為政府施政之重點,蠻野心足協會於國內亦為舉足輕重之NGO團體,參與該會議多次,自不可能不知悉該會議採用「共識決」方式,至於蠻野心足或其他團體若認為採用「共識決」方式有不合理之處,自得在該會議中或尋其他方式修改要點或原則,然在未能修正前,此部分自為參與NGOs會議之團體所遵循,自無少數否決多數或者一言堂之情形,蠻野心足協會此部分之主張應無理由。 |
指控四:無申覆或再討論機制,提案被否決後無救濟管道。 【新聞稿原文摘引】 「在既有機制內缺乏討論空間,才不得不於會議開幕前透過公開記者會方式,向社會說明……」 | ▍摘要:蠻野在多次籌備會議中均有發言權,但從未正式動議申覆或要求對議案溝通取得共識。 • 蠻野在1/21、2/4、2/11、2/26等籌備會議中均有發言權,可提出異議,但從未正式動議申覆。 • 蠻野一直在大會工作群組中。 • 動保主責團體未接到蠻野要對議案進行溝通、取得共識之請求。 | 《審查原則》《運作要點》: 確實未明文規定申覆機制。 但實務上,參與者可於籌備會議中提出異議。 | 聲明第六節: 未來將「檢討提案審查與溝通機制」並「加強對新參與團體的說明」。 同時指出蠻野「未依既有機制處理爭議而擅自以公開方式散布單方面偏頗資訊」,此舉違反議事秩序,未來將依《運作要點》提出正式懲戒程序。 | •不同議案各團體或仍有不同立場,然應可透過溝通之管道進行,若各團體均尋求各自之管道提出訴求,則該會議之討論可能流於形式外,甚至稍微不慎,也可能面臨團體間對簿公堂之情形,終非人民之期待。 |
指控五:動保團體將遊蕩犬議題限縮為「動保內部事務」,拒絕承認其環境治理屬性。 【新聞稿原文摘引】 「遊蕩犬貓問題……已不僅屬動保領域內部事務,其管理方式理應納入環境政策架構下討論。」 「當遊蕩動物已成為環境問題,就不應被拒於環境議程之外。」 | ▍摘要:2026年已通過「國土綠網巡迴絕育計畫」,正是兼顧生態保育與動物管理的跨領域共識案。 • 2026年通過之「國土綠網巡迴絕育計畫」提案,正是兼顧生態保育與動物管理的跨領域共識。 • 關懷代表在溝通中多次表示:「目標與野保相同:沒有犬隻在環境中遊蕩」、「野保要處理的問題動保也要處理,只是核心價值不同,所採取的方法與論述不同」。 | 《審查原則》第二條: 環境包括野生生物、自然生態系統。 歷年均有生態保育類提案,非僅動保觀點。 | 聲明第五節: 本屆已通過「守護瀕危野生動物:推動『國土綠網區域』落實犬隻巡迴絕育與管理計畫」,充分體現「兼顧生態保育與動物管理的可行建言」,顯示平台並未漠視生態議題。 聲明第七節: NGOs環境會議尊重各別團體有針對各自關切議題與價值的優先順序,尊重各別團體自行遊說、運作,並在不同政策會議現場各自表達不同意見。 | 關懷生命協會僅就2026年第23屆全國NGO’s,蠻野案審查程序請求法律意見,此項非請求項目。 |
小結
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於2026年3月10日發布之新聞稿,核心敘事為「遊蕩犬議題被打壓三年」「提案遭封殺」「程序黑箱」。經逐項比對大會歷年提案紀錄、審查程序及溝通過程,主要落差如下:
一、「三年被打壓」之說與提案歷史不符。2023年蠻野3案全數通過;2024年係蠻野自行未就遊蕩動物議題重提;2025年蠻野未提案;2026年已有1案通過。所謂「三年打壓」缺乏事實基礎。
二、「被封殺」實為「未形成共識」。蠻野代表在兩次複審會議中均未實質參與討論;「修正後再議」案經關懷代表主動溝通、提出折衷方案後,係野保團體自行回絕,非動保單方否決。新聞稿將共識決機制下的正常結果包裝為單方壓制,構成選擇性呈現與誤導。
三、「程序黑箱」係對程序瑕疵的過度放大。動督盟email未附書面否決理由確屬可改善之處,但否決理由已口頭說明、會議紀錄已上傳、蠻野為共同主辦團體且在工作群組中全程知情。以「黑箱」一詞定性,與實際情形不符。
四、「無救濟管道」忽略了實務上可用的發言機制。蠻野在多次籌備會議中均有發言權,但從未正式動議申覆;卻以「缺乏討論空間」為由繞過機制對外發布片面資訊。
五、「被排除於環境議程之外」被已通過的提案直接反駁。2026年通過之「國土綠網巡迴絕育計畫」正是跨生態保育與動物管理的共識案,新聞稿完全未提及。
綜上,蠻野新聞稿之指控存在與事實不符、選擇性呈現、以及對程序瑕疵過度放大等問題。蠻野未依既有機制處理爭議,逕以公開方式散布單方面偏頗資訊,與大會議事精神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