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撲殺或許是收容所數量管理的方法,但絕不是遊蕩犬問題的解方(二) —撲殺是粗暴又無效的收容所管理方式

動物關懷
文/
關懷生命協會

上篇文章我們已經釐清了撲殺和安樂死的差別,本篇文章則要以2017年零撲殺政策前,台灣執行撲殺政策的種種亂象,來說明撲殺是粗暴又無效的收容所管理方式。

 2017年《動物保護法》修法之前,台灣公立收容所普遍採取「期限到即撲殺」的管理方式,將尚健康、可認養的犬隻,以安樂死名義宰殺,但實為大規模撲殺,只為了降低收容壓力。這種做法或許能在短期內減少犬隻數量,卻引發了嚴重的道德爭議。

 當社會逐漸重視動物福利與生命價值時,將健康犬隻撲殺,被認為是殘酷且背離人道的做法,重創了政府收容所的公信力。

 收容所未善盡「認領」、「認養」及「適當處置」作為,且完全不去考量動物福利的硬體設施及不開放志工參與,讓許多動保團體與民眾,對收容所成為黑箱屠狗場感到失望甚至反對。最關鍵的是,大規模撲殺完全治標不治本,僅能處理「已進收容所的犬隻」,卻無法解決街頭犬隻不斷增加的根源:棄養、放養與缺乏絕育。

 透過2017年修法前後撲殺(時稱安樂死)執行的歷史數據、社會反應與政策效應的梳理,可看出撲殺作為收容所管理方式,雖能短期緩解收容壓力,卻無法解決遊蕩犬問題根源的局限性,並帶來道德、社會與管理上的反效果。

一、撲殺政策的演變與制度化

  • 無法可管的黑暗時期(1998年前)

在《動物保護法》立法前,遊蕩犬管理缺乏規範。台灣各地清潔隊捕捉遊蕩犬隻被送至「流浪犬收容中心」(或稱留置所),其管理無法可依。犬隻通常經過遭以極不人道的方式(如電擊、溺斃、毒殺)進行「撲殺」,死亡率極高,收容所幾乎等同「處決場」。

  • 「期限到即撲殺」的立法與實施(1998-2017)
      1998年《動物保護法》正式實施,為遊蕩犬管理提供了法律框架。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列出了例外情況,其中與收容所相關的是第七款:「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通知或公告逾七日而無人認領、認養或無適當之處置者。」,後於2010年修法為公告逾12日,俗稱12夜條款」,意指狗兒進收容所後,彷彿只能再活十二個夜晚。此條款將撲殺程序法制化,同時也造成了可依時間因素終結健康動物生命的錯誤認知,造成主管機關「便宜行事」:無視動物福利的收容所管理,也不對犬隻進行認領養及醫療照顧等「適當處置」。

 當時收容所運作的基本模式是:

1.捕捉:民眾通報或環保單位主動捕捉遊蕩犬。

2.收容:犬隻進入經常超收、環境惡劣的收容所。

3.公告:給予7天(後為12天)的等待期,等待原飼主認領或民眾認養(但未做任何公告)。

4.撲殺:時間一到,無論健康與否、性情溫和與否,只要無人認領養,就會被列入撲殺名單,以注射藥劑的方式執行處死(雖然法規要求人道方式,但因人力及資源不族,在執行面仍存在諸多問題,完全無視動物福利)。

  • 「零撲殺」政策的落實與挑戰(2017–至今)

2015年修法刪除俗稱「十二夜條款」,自2017年2月起正式實施「零撲殺」政策,全面禁止以收容期限為由撲殺健康犬貓。

修法後,僅允許針對重病、重傷、具嚴重攻擊性或罹患法定傳染病之動物,由獸醫評估後進行「依法人道處理」。此舉象徵台灣動物保護制度從「控制數量」轉向「重視生命」的里程碑。

比較自1999年動保法立法以來,歷經2017年零撲殺政策執行前後改變至2024年共26年的「認養率」、「所內死亡數或不明率以及撲殺」、「人道安樂死率」,由圖一可見,全國收容所的撲殺率大幅下降,農業部統計顯示,2017年起多數縣市安樂死案例減至個位數比例,部分縣市甚至連續數年沒有結束收容所內動物生命。

同時,認領養率顯著上升,顯示公眾認養與動保意識逐漸成熟。各地方縣市也開啟落實「領養」、「認養」及「適當處置」。

圖一1999-2024年公立收容所動物數量曲線圖

二、撲殺政策的執行現實與數據

綜觀表一1999~2024年公立收容所數量統計表,可見在零撲殺政策執行前:

  • 驚人的撲殺規模:在零撲殺政策之前,「每週執行一次到兩次安樂死」的情況並不少見,單次可能就數十隻甚至上百隻,在2012年以前都有超過半數的收容所的犬隻遭到撲殺。
  • 收容所的困境:公立收容所長期超收、環境惡劣,不開放志工參與,也未進行所內動物認領養作業,且收容犬貓皆面臨「期限到即撲殺」,故亦無提供符合動物需求的日常照顧及醫療,故所內死亡數或不明率在2015年以前都有1~3成的比例。
  • 公立收容所社會觀感差:公立收容所欠缺管理、漠視犬隻照顧,任憑所內動物在擁擠空間中被咬死、病死、餓死或人為宰殺死亡,公立收容所成為黑箱屠宰場,形成「進多出少」的結構性問題。

表一1999~2024年公立收容所數量統計表

年度

認養數

所內死亡數或不明

撲殺、人道安樂死數

總收容數

認養率

所內死亡數或不明率

撲殺、人道安樂死數率

1999

5,881

2,574

70,231

78,686

7%

3%

89%

2000

9,700

7,943

47,993

65,636

15%

12%

73%

2001

10,169

12,356

35,788

58,313

17%

21%

61%

2002

13,742

11,061

42,222

67,025

21%

17%

63%

2003

15,816

9,248

53,652

78,716

20%

12%

68%

2004

16,341

9,864

60,307

85,512

19%

12%

71%

2005

14,244

10,966

68,002

93,212

15%

12%

73%

2006

16,391

6,333

82,887

105,611

16%

6%

78%

2007

19,183

13,285

92,107

124,575

15%

11%

74%

2008

16,573

17,462

84,854

120,337

14%

15%

71%

2009

17,536

16,825

93,342

127,703

14%

13%

73%

2010

20,657

22,597

74,422

117,676

18%

19%

63%

2011

22,741

24,543

64,922

112,206

20%

22%

58%

2012

31,684

23,947

55,398

111,029

29%

22%

50%

2013

46,160

21,209

45,672

113,041

41%

19%

40%

2014

54,743

12,653

25,057

94,741

58%

13%

26%

2015

55,694

8,636

10,892

79,251

70%

11%

14%

2016

48,119

6,026

7,960

64,276

75%

9%

12%

2017

35,835

3,677

763

43,438

82%

8%

2%

2018

27,237

2,543

174

39,626

69%

6%

0%

2019

30,501

3,307

153

48,164

63%

7%

0%

2020

26,751

2,536

91

46,830

57%

5%

0%

2021

22,286

2,127

82

32,388

69%

7%

0%

2022

21,360

2,405

136

32,600

66%

7%

0%

2023

19,537

2,039

469

32,646

60%

6%

1%

2024

18,294

1,876

362

28,011

65%

7%

1%

三、撲殺會使遊蕩犬問題解決陷入困境:三大失效面向

  • 道德與社會信任失效
    撲殺健康動物引發強烈倫理爭議,與社會動物保護意識背道而馳。
  • 管理效能失效
    撲殺僅是「庫存管理」,處理的是收容所內「已存在的犬隻」,卻完全未觸及問題源頭:
    • 無法阻止棄養與放養行為
    • 無法抑制犬隻在外繁殖
    • 無法提升飼主責任感
  • 經濟與效率失效
    撲殺需耗費人力、藥物與行政成本,卻無法帶來長期效益。資源重複投入於「捕捉—收容—撲殺」的循環中,而非用於根本性的源頭控制。

 作為收容所的管理方式,撲殺不只是與國際動保趨勢背道而馳,在台灣過往實施的經驗也是負面效果。因此2017年的修法取消「十二夜條款」,是台灣動物保護史上一個里程碑,成功地終結了健康動物因時間、空間因素而大量撲殺的殘酷制度,體現了社會文明的進步。然而,「零撲殺」並非問題的終點,而是一個將問題從「末端處理」轉向要求「源頭管理」的新起點,我們將於下篇繼續說明。

 

  • 圖片來源:https://www.lca.org.tw/book/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