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釐清「零撲殺」與「零安樂」
在說明「撲殺或許是收容所數量管理的方法,但絕不是遊蕩犬問題的解方」前,首先要釐清「零撲殺」與「零安樂」是不是在講同一件事。
這兩個名詞在公共討論中經常被混淆、誤用,甚至被刻意地交替使用,但它們在動機、方法、目的和倫理意涵上存在著根本性的差異。
理解這兩者的區別,對於理性討論動物政策至關重要。以下是兩者的區別:
項目 | 撲殺(Culling / Killing) | 安樂死(Euthanasia) |
定義 | 以數量控制為目的,將動物大規模或制度性地殺死。 | 基於動物福利考量,當動物患有重大疾病、無法緩解的痛苦或高度攻擊性危害時,透過人道方式終結生命。 |
特徵 | •不一定基於個體健康或福利判斷。 •例如過去收容所因「收容期屆滿」而宰殺健康犬隻,就是典型的「撲殺」。 | •強調「減輕痛苦」、「善終」,須由獸醫專業判斷。 •強調「減輕痛苦」、「善終」,須由獸醫專業判斷。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與多數國際動保標準,都承認安樂死是動物福利的一部分。 |
政策語境 | •常被視為「管理工具」,而非「個體福祉」的考量。 •社會觀感多半負面,認為是「草率、殘酷、不人道」。 | •被視為「人道處置」的一環,不等同於「數量控制」。 |
二、在台灣動物保護政策語境中的混淆與爭議
台灣關於收容所政策的討論中,「零撲殺」與「零安樂」的混淆特別明顯:
- 2017年以前的「安樂死」:
在舊法「十二夜」條款下,收容所對期限屆滿無人認領的動物以「結束生命」來處理。
雖然官方和執行單位普遍稱之為「人道安樂死」(因法規要求以人道方式執行),但從目的來看,本質上是因為「時間到了」、「空間不夠了」這種管理需求,而非基於動物的個體福利。
因此,許多動保團體和民眾認為,這實際上是一種「制度性撲殺」或「管理性撲殺」,只是使用了「安樂死」這個聽起來比較人道的詞來包裝,但實際上,這些動物是「健康的」、「可被認養的」,卻因制度而被處死。
且當時的「安樂死」並不安樂:雖然那個年代法規要求「以人道方式為之」,但並未根據人道原則及動物福利來執行。當時,政策上並不關心動物處境,流浪狗如垃圾一般,收容所淹死、餓死犬隻都曾遭媒體披露,即使後來因民間反對聲音而有所改進,但在收容數量龐大、資源不足的情況下,「處死」的操作流程粗暴,時間一到,狗兒常在恐懼、痛苦的狀態下被奪走性命。
故早期動保團體在倡議上提出「零安樂」是反對2017年前各地方政府假借「安樂死」之名行「不人道撲殺」之實的施政。
- 2017年後的真正「安樂死」:
- 查全台灣公立收容所之人道處理率偏高,近半數縣市均逾七成以上,顯示人道處理之行為尚未有標準化流程,以致收容所淪為動物墳場。
2015年1月23日動保法再次修法,刪除俗稱「十二夜條款」,其理由如下註1:
- 對動物收容安置,新增更細緻、更人道之處理原則,應依動物傷病程度、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情形之標準處理,以強化主管機關積極推動以領養代替購買政策,提高收容處所認養率,必要時得增設動物收容處所,改善收容環境。
至此,以收容天數為「清倉」標準撲殺被取而代之為更考量個體犬隻動物福利的安樂死,在動保法中確立「零撲殺」(No Killing)政策實施,但仍保有「安樂死」(Euthanasia)的規定,對「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的動物執行「安樂死」。這樣的處置,才更接近醫療上「安樂死」的原始定義:基於動物自身的福利考量,為了終結其無可挽回的痛苦或無法管理的危險性而做出的艱難決定。
三、為何正確區分如此重要?
區分這兩個術語不是文字遊戲,而是概念和價值觀的澄清:
1.避免將不同政策混為一談:當我們說「反對撲殺」時,是反對的以管理便利為由結束健康動物的生命。當我們說「支持在必要時執行安樂死」時,是支持的基於動物福利為由,人道地結束無可挽回的痛苦。這是兩種完全不同的立場,混淆兩者會導致討論失焦。
2.立基於尊重生命的出發點:清晰地區分,有助於社會凝聚共識—我們應該盡一切努力避免為了人類的方便而殺害動物(撲殺),但同時也應該有勇氣和慈悲心,在動物極度痛苦時為其做出解脫的決定(安樂死)。
3.有助於公共政策的討論:使用精確的語言,能幫助公眾和理解政策的本質,做出符合公眾價值觀的判斷。將「為了清空籠位而殺害健康動物」稱為「撲殺」,而非用「安樂死」來避開背後的道德愧疚感,讓我們進行政策判斷時可以將倫理因素納入眾多考量因素之一。
總而言之,「撲殺」是為了人的利益而管理數量,「安樂死」是為了動物的利益而終結痛苦。在台灣動保運動的歷程中,我們終結的是「制度性的撲殺」,而保留了「福利性的安樂死」。這正是2017年修法最重要的精神所在。
茲將「撲殺」與「安樂死」的比較整理如下表:
項目 | 撲殺(Culling / Killing) | 安樂死(Euthanasia) |
|---|---|---|
| 目的導向 | 管理、消減數量 | 動物福利、善終 |
| 執行依據 | 收容空間不足、收容期限屆滿、政策控管需求 | 專業獸醫判斷:重大疾病、無法緩解痛苦、嚴重攻擊風險或防疫考量 |
| 對象 | 健康或亞健康犬隻也可能被殺 | 僅限重病、失能或高風險個體 |
| 社會觀感 | 負面,常被視為殘忍、不人道 | 相對可接受,但常被誤解為「變相撲殺」 |
| 台灣法律現況 | 2017年修法後禁止以收容期限屆滿為由撲殺健康犬貓 | 仍合法,但必須符合「人道處理」條件並經獸醫評估 |
| 國際趨勢 | 多數國家逐步淘汰大規模撲殺 | 被普遍接受為動物福利的一部分 |
四、混淆「零撲殺」與「零安樂」兩種概念的結果
2017年動保修法後的精神是「不得因收容期限屆滿而宰殺健康犬貓」,但社會大眾與媒體還是把現行法條的「安樂死」當作修法前「撲殺」的代名詞,導致「任何安樂死」都被誤解為「殘忍殺戮」。這種混淆,使得實務上難以執行真正的人道安樂死,產生一連串的副作用:
首先最直接的,便是阻礙人道安樂死的正當性,讓重病犬隻無法善終,造成病弱犬隻長期受苦而無法解脫;其次,因病傷或公共安全風險須精準捕捉之蕩動物進入收容所安置,需有完整的醫療方案評估照顧,人道安樂死的執行流程卻難公開討論。
再者,受限於收容所的有限資源,因犬隻照顧需求高及空間使用未有效轉換、收容環境惡化,增加收容所管理人員莫大的壓力;最後,由於過去對「非人道撲殺」政策的不良印象,公眾對現行「安樂死」執行亦產生不信任,出現激烈的批評,政策的另一方反向陷入情緒性抵抗,討論的焦點錯置,阻礙了強化多元政策(包括源頭管理、結紮、教育、認養)效率的理性討論。
收容所採取零撲殺制度確實是對生命的尊重,我們也期待每隻在收容所裡的動物,不管是犬貓還是非犬貓都能找到善終的家,而不是在資源有限的收容所裡失去生命。但若是無限上綱成為收容所「零安樂」,那確實就會產生動物福利問題。
而無論是「撲殺」或是「安樂死」,都只是收容所管理的一種方式,釐清兩者差異並且明確落實執行,才能對收容所管理產生效果,提高收容所動物福利。若政府、媒體與網路社群能強調兩者的區分,有助於讓「零撲殺」與「人道安樂死」並存,避免陷入「要不要殺」的二元爭論。
理性討論遊蕩犬政策,先從釐清「撲殺」與「安樂死」的差別,而將在另篇繼續說明「撲殺或許是收容所數量管理的方法,但絕不是遊蕩犬問題的解方」。
註1:台灣動物法(二版)林明鏘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