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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關懷生命協會聲明--臺灣應根據OIE法典讓TNR法制化

 關懷生命協會聲明

臺灣應根據OIE法典讓TNR法制化

    針對農委會於101年11月20日舉辦的「我國流浪犬議題探討公聽會」,本會主張根據世界動物衛生組織(OIE)陸生動物健康法典流浪狗數量控制,建請修法區分寵物及流浪動物定義,TNR(絕育回置)法制化。說明如下:

  長期以來,各方對於流浪犬數量控制方式應實施安樂死或TNR迭有爭議。首先,針對流浪狗的人道對待而言,主張安樂死者,認為既然無法給予流浪狗妥善的福利,所以施以安樂死。主張TNR者,則認為人道對待生命,應該以讓生命存活為首要,再努力爭取給予福利對待。

  經濟動物絕大多數為人類利用而遭受屠宰;對於作為人類伴侶的同伴動物(寵物)而言,一旦遭棄養(失寵),竟也難免同樣下場,遭人屠殺銷毀,此舉應探討及反省。

  其次,針對公共安全而言,流浪狗問題固然存在,但咬傷人案例究竟有多少是流浪狗造成?有多少是家犬?根據台大費昌勇教授狗咬人問題研究,犬隻攻擊事件多為家犬造成(83%為家犬,17%為流浪犬)。再者,針對問題犬適當移除,即可有效降低公共安全風險,更能避免屢遭非議的濫捕濫殺現象。

    現行動保法將安樂死法制化,為何不能基於人道考量將TNR也法制化?

  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的陸生動物健康法典第七章中,對採取流浪狗非殺減量方式提出見解,可供我國作為建構流浪動物人道管理的基礎。摘要如下:

一、第七章第七節第五條(Article 7.7.5)

  政府權責單位在規劃犬量控制計劃時,最好成立諮詢小組,應邀集獸醫、狗群生態、犬隻行為、動物傳染病專家,及利益相關者代表(地方政府、醫療衛生單位、環保單位、非政府組織、一般民眾)。諮詢小組的主要功能是對問題進行分析以及量化,找出問題原因,收集民意,並提出有效之短程及長程方案。重點包括:

1. 找出流浪狗的源頭

a)      放養家犬

b)      被棄養犬隻、放養家犬後代

    c)  無主犬隻繁殖(p.406)

二、第七章第七節第六條(Article 7.7.6)
  控制方式:以安樂死為唯一途徑並非犬量控制的有效辦法。安樂死不僅要符合人道標準且需與其他方式並用才能達長期效果。(p.407)
  生育控制:應採取生育控制方式,預防沒有人要的犬隻之出生。為將資源做最佳利用,生育控制的努力應集中在生育能力最強以及最易產出流浪狗及沒人要的幼犬之犬隻身上。可能需要政府及私人獸醫共同投入才能滿足所需之生育控制服務。政府及其他單位可提供補助以提高絕育率。(p.408)

三、第七章第七節第八條(Article 7.7.8)

  測量犬隻數量之適當方法要先估計犬隻數量才能制定出務實且實際的犬隻數量及疾病管理方式。
  「有飼主」犬隻應指有登記或有人照顧及提供居處的犬隻。即使沒有飼主,犬隻仍可能為鄰里所接納,並由個別民眾提供食物及保護。這種犬隻常被稱為「社區犬」或「鄰里犬」。

四、第七章第七節第六條(Article 7.7.6)

  有些犬隻捕捉來之後經過醫療、疫苗注射及絕育,可帶回當初捕捉地點或附近釋放。在流浪狗之存在被視為是無可避免而當地居民能接納的地區較適合採用此一方式。此方式並非在所有情況下都適用。在法律嚴禁棄養的國家,此一方式就可能違法。(p.409)

若採捕捉後絕育回置方式,應注意:
1.要進行宣導以獲取居民支持﹔
2.捕捉、運送、留置過程要人道﹔
3.要有正確手術技巧、麻醉、止痛、術後照料﹔
4.為防疾病傳染可考慮預防針注射與傳染病(如leishmaniasis)篩檢﹐並視病情治療或安樂死﹔
5.對犬隻進行行為評估後再決定是否放回,如不適合放回也不適合送養,應考慮安樂﹔
6. 結紮過的狗應做永久標記(刺青或晶片)。個別紀錄有助於追蹤疫苗接種情形,且能幫助分辨出進行相關捕捉醫療回置的組織團體。一目瞭然的標記(如項圈)能避免重複捕捉已結紮犬隻﹔
7.犬隻回置地點應儘可能接近捕捉地點﹔
8.應持續觀察回置後犬隻福祉,必要時加以處理。

  綜上所述,根據OIE陸生動物健康法典,TNR模式為流浪狗減量的有效辦法,本會爰建議修法區分寵物與流浪動物定義,將流浪動物TNR(絕育回置)法制化,並參考此法典所提意見訂定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