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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司大家談】動物保護司成立,NGO怎麼想? ft.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

動物與生活
編按:農委會已於8月1日正式升格為農業部,獨立於畜牧體系的「動物保護司」隨之成立,由於組織改造也是個檢視並重整現有規範的好機會,關懷生命協會也推出一系列文章《動保司大家談》,訪談民間團體、地方執法人員對現行中央及地方動保政策推行的看法,以及對未來動保司的期待、推動議題優先順序等,彙整並傳達各方聲音。

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在很多問題點上,主管機關可以拿到的資料一定比民間團體還豐富、有更多的資源可以去了解施政的沉痾在哪,經驗不見得比民間團體弱,要如何修法,搞不好動保司比民間團體有更清楚的輪廓,但過往的動保科卻非常不主動,往往要民間團體推一下、刺一下才願意往前走,希望未來動保司能主動積極的面對問題,去修正、去執行。」

由愛護動物的律師、其他法律背景人士所組成的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自2020年成立以來便持續為提高動物法律地位而努力,期望能協助建立更完善的動物保護法制與政策。動物保護中央主管機關升格後,在遊蕩動物、寵物管理議題上,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認為現行制度有什麼迫切需要補上的缺失?理事長顏紘頤首先指出:執法人員沒有獲得足夠的保護。

救援受虐動物,應設置免責的裁量空間

顏紘頤表示,在動物受虐案件中,若要進入事發現場救援、帶走動物,第一線人員其實非常缺乏執法的法源依據,無論是公務人員還是一般民眾,很容易就會觸犯刑法或民法。

以2021年8月發生的重大虐待動物案「茶茶案」為例,顏紘頤說,當時所有人都知道貓在屋內受虐,卻還是被卡在屋外,就是因為《動物保護法》中並沒有相關的免責條款,人員未獲住戶——同時也是施虐者——同意就破門進入屋中,可能會被告侵入住宅、毀損,因此在明知道茶茶可能被虐死的狀況下,不管是動保人員還是一般的警察,都不敢直接衝進屋內救援,若是一般民眾,因為沒有職責在身,會遇到的法律風險就更高了。

因此,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呼籲,動保司應該思考如何在《動物保護法》中加入救援受虐動物的免責條款,讓執法人員在救援的過程中,可以有更大的裁量空間,顏紘頤補充表示:「到底是什麼樣的狀況下可以免責、如何判定人員不具備毀損或侵入住宅的故意,都需要仔細思量,並不是只要為了救援都可以免責,否則可能會天下大亂,達成要件要非常明確,這方面的修正我覺得是動保司可以思考的方向。」

動保法「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仍只有狗

可以透過修法或公告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改善的問題,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認為還有寵物的登記管理:直到現在,農業部公告的「應辦理登記之寵物」都還只有狗。

《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然而自1999年8月農委會(農業部前身)公告「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以來,再也沒有其他動物進入過這個名單。至於為何不列入貓,農委會表示,當時全球沒有任何國家辦理貓的登記,主要原因是貓習性和狗不同,且貓的飼養數量也不及狗普遍,登記制初步實施,希望能優先解決流浪狗問題,因此暫不列入貓在內。

如今20多年過去,台灣的流浪狗問題尚未解決,流浪貓問題也不小,但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依然只有狗。2015年12月,台北市率先全台,依照《臺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公告指定「貓」為台北市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目前新竹縣也在《新竹縣動物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中擬定相關條文,其他地區則仍依照中央規範。

顏紘頤表示:「中央主管機關有這麼大的權限可以去決定哪些動物必須要登記,現在社會上在爭執浪犬浪貓無法有效管理,但中央卻一直不把貓列為應登記的動物,連第一步都沒做。都已經有地方政府覺得貓的管理很重要,在自治條例中把貓列為應登記的寵物,中央卻還沒加入,我覺得這個是一個很重大的、必須要修正的問題。」

除了法規外,現行的寵物登記管理系統,選項也只有貓、狗兩項[1],許多想為寵物植入晶片、多一份保障的非犬貓飼主,多年來都只能讓寵物登記在貓欄位之下,也衍生了許多管理問題。

寵物不全面管理,流浪動物問題難解

不只是寵物管理,針對流浪動物的問題,顏紘頤同樣想從《動物保護法》第19條切入,他說:「流浪動物數量最多的可能還不是貓跟狗,搞不好是綠鬣蜥、魚虎的等逸出到野外的異寵[2],今天為什麼會有這樣的狀況,就是因為登記管理不確實,飼主養一養不想養就丟,這些問題其實都是一樣的原因。」

「當這些動物的飼養沒有受到管理,變成一個無政府狀態時,結果就是會造成更多的流浪動物。今天之所以流浪動物這麼嚴重,不只狗跟貓,就是因為政府根本連誰養了什麼動物可能都還搞不清楚。我們回到目前社會比較關注的流浪犬跟流浪貓這一塊,如果能夠確實的做好登記,每一隻動物都登記在案——有些動物沒辦法打晶片,但貓狗肯定可以做得到——我們就可以知道如何避免這些人為所管領的動物逸失到野外去。」

顏紘頤指出,政府常常會以行政量能不足作為無法執行某項措施的依據,但在寵物管理上,若不在前期就用力遏止問題,後果就是每年要編列好幾千萬的預算去捕捉、收容或撲殺、獵殺動物,他無奈表示:「這樣的損失難道會比稽查是否有登記的預算還少嗎?」

此外,顏紘頤認為那些「不得不做」的外來物種撲殺工作,對人性也是極大的傷害,他說:「綠鬣蜥明明是很溫馴的動物,現在卻被視為萬惡不赦,而且還被用最殘忍的方式來對待。為了處理逸出到野外的外來寵物而對人性的破壞,是隱形的社會成本。」

遊蕩犬貓管理計畫應由中央主導

回到浪犬和浪貓問題,現行全台各地對於遊蕩犬貓的管理在執行能力和成效上落差極大,許多縣市面對大量的流浪動物,僅靠匱乏的人力難以力挽狂瀾,台灣動物保護法律研究協會也提出了另一種可能性:「如果地方政府對於流浪動物問題沒有那麼大的動機——不管是有心無力還是無心無力——去處理,是不是應該要由中央直接主導計畫?從家犬貓調查到家戶寵物絕育的流程,直接由中央制定、發包計畫,地方政府是配合的角色。」

顏紘頤表示,這樣的做法有沒有到需要到修法的層次,其實動保司可以去斟酌,依照目前的《地方制度法》,執行動物保護工作的權限的確是放在地方政府,但如果真的有需要,中央政府也可以考慮是否直接在《動物保護法》中列出需負責的項目,「給自己一些要求」,會比等待地方被動式的去處理家犬登記、絕育問題還要快,而且,目前也不是沒有由動保司直接主導的計畫。

「當然這個因為這個牽涉到政府組織一些比較細緻的業務分配,可能要耗費更多的心神去思考,但是如果能夠講得清楚,也可以避免現在一些地區中央、地方兩邊都不做的狀況。」顏紘頤說道。

對於動保司的期許,顏紘頤用一句話總結:「我希望動保司能夠更積極主動。」他舉例,如果要落實家犬登記及高強度絕育,動保機關一定要主動去跟戶政機關、警察機關配合,否則怎麼知道哪一家、哪個地方住了哪些人,在訪查過程中,也許也需要警察協助,這些以前可能因為人力、預算、機關層級不足等原因,所以未被貫徹。

「現在,農業部的層級至少跟內政部平行了,以前還只是委員會,現在是部的層級,農業部可以主動跨出第一步,和內政部對接,做全面性的訪查,確認到底我們有多少人養狗——以前是很消極的等大家去登記,現在是不是應該要更積極的去稽查有沒有人沒有登記、還沒幫飼養的狗做絕育?」

顏紘頤表示,在很多問題點上,主管機關可以拿到的資料一定比民間團體還豐富、有更多的資源可以去了解施政的沉痾在哪,經驗不見得比民間團體弱,要如何修法,搞不好動保司比民間團體有更清楚的輪廓,但過往的動保科卻非常不主動,往往要民間團體推一下、刺一下才願意往前走,因此他希望未來動保司能主動積極的面對問題,去修正、去執行。



[1]在兔子保護團體爭取多年後,近期寵物登記管理系統將增加兔類別。

[2]異寵全稱為「異域寵物」(exotic pet),指的是被當作寵物飼養和觀賞的野生動物,牠們大多源於野外,或是野生動物經人工繁殖的後代,並往往來自其他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