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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狩獵應建立總量管制機制

動物與生活
文/
關懷生命協會秘書處

原民狩獵應建立總量管制機制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規定,原住民族僅能因「傳統文化、祭儀」向主管機關申請獵捕野生動物,但在《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中,原住民得在原住民族地區得依「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理由進行非營利獵捕。

野保法先於原基法立法,這「自用」兩字的差異,讓兩法長期存在矛盾,而過去10多年來,有200多位原住民因違反野保法被判刑,讓修正野保法第21-1條的聲音越來越大,衝突也越演越烈,爭執多年的問題,如今終於有了改變。

由於協商尚未達成共識,8日原民會和農委會中午召開記者會,在野保法第21-1條未修正前,依原基法第34條「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依本法之原則修正、制定或廢止相關法令。前項法令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之原則解釋、適用之」規定,共同發布解釋令,核釋野保法第21-1條包括原基法第19條之規定,原住民可在原住民地區,進行基於自用目地之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行為,而自用指的是非藉此獲取利益,僅供本人、親屬或依傳統文化分享之用。
(詳情請見新聞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7314/2511721

雖然野保法後續仍須修正文字,但解釋令等同公告原住民族自用狩獵之合法性,本會樂見原住民族自主發展有正面進展,但同時,基於友善環境、關懷生命的立場,本會也依循利用動物應朝向「減量」、「替代」的原則,要求林務局對於可狩獵數量進行「總量管制」,各部落申請與實際狩獵之成果應作為公開資訊,且各部落狩獵之自我管理規約,也應讓大眾知曉,如同法律須公告一般。

最重要的是,民眾應拒吃、拒買野生動物產品,本會呼籲社會大眾,不要因為自身對野生動物肉品的獵奇心態,助長非法狩獵行為、加深族群對立;同時也呼籲保育主管機關林務局,應建立違法販售野生動物的查緝檢舉機制,以杜絕盗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