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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以下】法既立之,則守之:讓錯誤動物利用畫下句點

動物與實驗

實驗動物聽起來感覺很遙遠,但其實每個人可能都曾經接觸過。在台灣現行的教育制度下,九年一貫課綱明訂:「2-2-2-1 實地種植一種植物,飼養一種小動物,並彼此交換經驗。藉此栽種知道植物各有其特殊的構造,學習安排日照、提供水分、溶製肥料、選擇土壤等種植的技術、2-2-2-2 知道陸生(或水生)動物外型特徵、運動方式,注意到如何去改善 生活環境、調節飲食,來維護牠的健康。」高中將「觀察蛙的外部型態、內部構造與反射現象」列入示範實驗。而在大學只要是相關課系,如:醫學系、獸醫系、生命科學系等,更是有機會接觸到實驗動物。但這些動物雖然出現在課本上,但在教學過後,卻形同隱形,為什麼我們對這些動物卻感覺陌生?

現行動保法第18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故國中小以觀察飼養方式進行教學,而高中的青蛙解剖實驗則是依教師自由選擇是否納入教學。

  • 問題一:生命教育抽離

看似合理的設計,卻有一個巨大的漏洞──「生命教育的缺乏」。
當「愛護動物」已經是一種普世價值,實驗動物卻往往被視為教具的一部份而非一條生命:上網查一查,發現許多學生對生命有錯誤的認知與態度,圖一和圖二便是學生認為敢解剖動物是一種「勇敢」,甚至以炫耀心態在網路宣示,底下留言有人贊同、有人不忍。而我們也看見有學生,把青蛙放在奶瓶罐裡,再三搖晃,青蛙變在裡面滑來滑去,學生覺得這樣很好玩,還把瓶子傳給別人,以戲謔的態度在做實驗(圖三)。


當對生命的價值觀尚未建立,就貿然進行奪取動物生命的教學,學生很容易就輕忽了動物的生命,甚至可能認為動物的生命是微不足道的。本來意圖讓學生學習科學知識,卻反而建立對生命輕忽的態度,那絕對不是大家樂見的。

  • 問題二:不正確的教學帶來不正確的知識

使用這些動物進行教學,是希望讓知識更為具體的體現,但我們卻發現,其實很多老師使用錯誤的方式在教學:如圖四,正確的解剖方式應該是使用解剖盤,並用大頭針固定,這隻青蛙卻是在塑膠盤裡被解剖;而不少老師仍用乙醚麻醉青蛙,殊不知使用乙醚不僅違法,對人體也有害(詳見文章:執迷不悟,乙醚之誤:生物實驗用乙醚錯了嗎?。網路上的替代教學網站還更為正確。

解剖教育以及其他動物利用之教學,都需要老師謹慎的規畫,亦需要對這個領域有充分的了解。動保法規定進行動物科學利用之機構,都應有實驗動物照護與使用委員會或小組,有完善的管理及審查辦法,才可以使用動物[1],學校缺乏管理的制度,老師可能也沒有受過相關教學訓練,就貿然進行,反而讓學生學習到錯誤的知識,完全違反了初衷呀!

  • 問題三:醫科迷思

有不少補習班、營隊把「解剖、標本製作」當招生賣點,圖五為某大學為高中生舉辦之生物醫學營,宣傳內容便提到會進行小鼠解剖實驗,但事實上,根據前述動保法第18條,「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不得進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訂課程綱要以外,足以使動物受傷害或死亡之教學訓練。」高中生進行小鼠解剖實驗實屬違法行為,仍有營隊游走法律邊緣,先由教授或在學學生致死動物,再交由營隊小隊員進行解剖。

為什麼大家寧願違法,也要把解剖排進課程?原因是因為社會具有「醫科迷思」:認為學會解剖,就是贏在起跑點,進入醫科的機率比別人大些。所以不少家長趨之若鶩把小孩送進醫學營、解剖營。

事實上,學會解剖並不是通往醫科的保證書,醫學領域博大精深,絕對不是學會解剖就能成為醫生,我們反而可以思考如何多元化營隊內容以觸及到醫科得更多面向,而非終日在舊有的東西上打轉。某些醫學科目更推崇「漸進式」教學方式,先打穩理論基礎,再以替代教材模擬或練習,練習至熟練在應用到臨床上(詳見文章:獸醫師手術技巧之習得:自製道具與大體老師醫學教育必要之惡

  • 來試試替代方案吧!

國外已經發展許多的替代教材,隨著科技進步,也有更多精細的替代方案出現,有相當比例的學校已不使用活體動物做為教學,因為替代方案同樣可以達到訓練與學習的目的,甚至更逼真。但大部份的老師對這些替代方案是一知半解甚至一無所知,故本會出版專題「在教育中看見動物福祉:動物實驗替代方案」,其中包含本會的合作夥伴─國際人道教育聯網(InterNICHE, International Network for Humane Education)的理念與資源翻譯,並藉由訪問各層級老師替代經驗,如:國中小的簡易替代教材、獸醫及醫生的養成過程等,希望讓社會,尤其是教育界,能對替代方案有更深的認識,並重新審思動物實驗在教學中的意義。

*本文為「在教育中看見動物福祉:動物實驗替代方案」之前言,若想深入探究,歡迎點擊連結查看全書。


[1]動保法第十六條: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以督導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實驗動物倫理委會員,以監督並管理動物之科學應用。
前項委員會至少應含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
動物實驗管理小組之組成、任務暨管理辦法與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之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