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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正在嚴加保護穿山甲,臺灣竟「倒退嚕」開放狩獵?

動物與保育

近期關於穿山甲的新聞實在令人欣喜,因為在今年第17屆的《華盛頓公約》(CITES)會議上,已經在9月28日決議將全世界共八種的穿山甲全部列為CITES附錄一,這意謂著所有的穿山甲及其產製品原則上都不得在國際間交易,然而這同時也凸顯出穿山甲已面臨絕種的危機。

當全世界都在戮力保護穿山甲不致絕種時,臺灣竟然在9月30日允許狩獵穿山甲,這樣的極大反差在生態保育和社會觀感上都是違反常理,即便這是為了延續原住民族的傳統文化。

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1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簡言之,野保法現在並未完全禁止原住民族狩獵野生動物,而是有條件地開放。

但是,當我們查看依據上述條文訂定的「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發現在瀕絕物種的保育和傳統文化的延續上,有許多細緻的面向需要相關利害團體的參與討論,現階段也絕不會僅是籠統地提出「限時、限量、限地」的規範而毫無可信的依據。

以下本會從穿山甲近年遭遇的絕種危機來逐項回應「限時、限量、限地」的原則,說明這次狩獵活動的施行過於倉促及極為不妥:

一、限時

從狩獵的時程來看,基於尊重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立場,以及有效聚焦在這次狩獵活動的癥結所在,這部分暫不細究。

二、限量

這部分可分為兩個面向討論,一個是「有多少物種可以被狩獵」,另一個是「每一個物種可以被狩獵多少隻?」就前者而言,在管理辦法中早已有條件允許太魯閣族在感恩祭中狩獵穿山甲,因此這次的狩獵活動反而凸顯出該管理辦法並未將穿山甲等特定物種的生存危機納入考量,本會呼籲應重新審視該管理辦法,將不合時宜的規範摒除。

就後者而言,瀕臨絕種的穿山甲早已禁不起任何的狩獵行為,即便退萬步言之,穿山甲若不幸能被合法狩獵,究竟可以狩獵多少隻的穿山甲而不令其滅絕? 上述問題都在在凸顯出國內缺乏對於穿山甲等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總量調查及管制。對此,本會已向前後兩任的總統呼籲將瀕臨絕種野生動物的數量進行全面普查,然而現階段仍停留在紙上談兵。

三、限地

「原住民族可以在哪裡狩獵」亦是近期討論的焦點之一。在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依本辦法得獵捕野生動物之區域,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所定原住民族地區內,且非屬依法禁止獵捕動物或捕捉魚類之區域。」再者,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三款中可見「原住民族地區:係指原住民傳統居住,具有原住民族歷史淵源及文化特色,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之地區。」

據瞭解,條文中所稱的「原住民族地區」並非全區都可以進行狩獵,而是在原住民族地區中屬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才有可能是獵區。然而,目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的劃分範圍最快也將於11月1日公佈調查結果,且定義之的「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也才在立法院審議階段,尚未三讀通過。因此,令人不禁納悶,今日的狩獵活動究竟可在哪裡實際合法地執行呢?

總而言之,從瀕臨絕種的穿山甲都可被狩獵的情況來看,根本說明在原住民族進行野生動物狩獵的規範上,仍有許多細緻的部分需要相關的個人及團體參與討論和規劃,實在不宜倉促行事,每一個物種生命都是其他生命個體的共同資源,必須珍視和守護。

(本文刊登於2016/10/07 關鍵評論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