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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禁止私宰家畜禽後 溫體肉販賣即將走入歷史

動物與生活
文/
蕭業庭
 
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嚴格規定,屠宰供食用之豬、牛、羊或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家畜、家禽,應於屠宰場為之,也就是說需送到屠宰場宰殺才行。不可以私自屠宰豬、羊、牛、雞等,否則會遭處10~50萬之罰鍰。
 
而行政院長林全11/1接受寶島聯播網訪問,林全表示,希望將豬肉屠宰銷售現代化,逐步改善台灣溫體豬肉販售現況,將推動不以活體豬運送,逐步作到冷藏運送,並減少市場販賣活體豬肉。
 
民眾私自宰殺,手段無法統一與管理,往往使用殘忍的方式,罔顧動物福利。而即使現在已經禁止私自宰殺,私宰案件仍層出不窮,罰不勝罰,有關單位該投注心力查緝私宰問題,使法令得到落實,動物福利能夠提升。
 
而很多民眾會要求一定要購買溫體肉,覺得比較新鮮,事實上溫體肉保存溫度全程沒有控制,細菌增殖的速度與腐爛程度其快無比,根本沒有新鮮度可言,而活體豬運送容易導致腐敗與感染,對豬隻與消費者來說,都不是件好事,希望此項政策能夠落實,兼顧民眾健康與豬隻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