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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務局公告管理辦法:雛鳥及幼獸不得買賣交付!

動物與生活
文/
台灣動物之聲 陳品旻
  
  立法院於2013年1月8日第八屆第二會期,三讀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6條修正案,本法條修訂源於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於2010年10月記者會,揭露66個網路部落格上多達263種野生動物販賣,在現行法令缺乏管理的狀況下,助長民眾任意飼養丟棄、業者追求利益任意捕捉珍稀動物等種種亂象。
 
  經立委丁守中及林佳龍等委員提案,在現有的野保法36條條文之中,修訂第二項條文,規定主管機關應制訂「以營利為目的的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之許可條件、申請程序、許可證登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主管機關農委會林務局必須在半年內提出相關辦法。
 
 
  2014年12月9日,林務局終於公告「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並將於明年的2月4日開始施行。跟原本的辦法相較,增加了「買賣、加工」的規定,除了動物買賣要有合法來源外,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買賣交付,健康不佳或罹患傳染病的也不能買賣。並且明定「應將許可證懸掛於營業場所內明顯處」。
 
  我們仍然呼籲民眾拒吃拒買拒養野生動物,因為沒有買賣就沒有殺害,不過能將買賣列入管理之後,能夠明確控制市場流向數量,達到減量效果,加強確保動物安全,也不失為一個正向的進展。明年2月4日起,只要是野生動物的買賣繁殖場合,第一先看有沒有許可證字號;第二看有沒有雛、病鳥獸,拍照留證,電話檢舉,讓台灣不再有破壞環境也殘害生命的行為!
 
延伸閱讀:
1、關懷生命協會修法推動背景:https://www.lca.org.tw/node/3402
2、野生動物保護法: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3
3、營利性野生動物繁殖買賣管理辦法:https://www.lca.org.tw/law/book/2358
4、適用野生動物保育法之人工飼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https://www.lca.org.tw/law/book/2970
 
公告電子檔連結:http://www.forest.gov.tw/public/Attachment/41291712337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