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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阻止亞洲地區的熊膽貿易?

動物與保育

如何阻止亞洲地區的熊膽貿易?

台灣黑熊保育協會提供


翻譯自:International Bear News, Quarterly Newsletter of the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Bear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IBA) and the IUCN/SSC Bear Specialist Group, August 2011 Vol. 30 no. 3

研究指出,非法獵補及非法貿易威脅著亞洲熊的數量。

在亞洲,強烈的傳統藥材需求存在於寵物及肉品貿易市場中,這對亞洲熊的數量造成巨大壓力。傳統藥材市場對熊製品仍持續產生需求,並且需求量在過去幾年持續地穩定成長,這樣的需求所創造出貿易非但不能永續發展,而且潛在地嚴重影響亞洲黑熊及馬來熊的生存。(Garshelis and Steinmetz 2005, 2008).

雖然國際貿易協定已明文保護這些物種(兩者皆列於CITES華盛頓公約附錄I保護清單中),但亞洲地區仍普遍使用熊膽,且中國和日本境內使用是合法的。不過,在實行CITES法令的國家,已禁止對所有熊製品進行國際貿易。CITES法令規範了保護清單中的物種其進出口行為,且亦適用於其局部產品及其衍生產品。
 


我們在最近一篇報告《 Pills, powders, vials and flakes: The bear bile trade in Asia (Foley et al. 2011)》中討論到近期熊膽貿易的動向。

為了進行該項研究,研究員在傳統藥材交易市場(包括柬埔寨、中國、香港、日本、南韓、寮國、澳門、馬來西亞、緬甸、新加坡、台灣、泰國、越南)及生產熊膽的農場(在寮國、緬甸、越南)中進行問卷調查。

調查結果顯示出幾個關鍵問題,我們應予以重視,才能開始有效地處理亞洲的非法熊膽貿易。以下所指出的關鍵問題並非我們唯一應關注的焦點,而是在研究中所顯示最深刻尖銳的部分。而其先後排列順序並無特定意涵。

寮國及緬甸的熊養殖場特徵為外資持有、野外獵補

在瀏覽蒐集的資料時,就可發現調查的所有寮國養殖場都是由外國人持有。
因養殖場在中國、南韓、越南逐漸受到歇業的壓力,或許增加了寮國和緬甸的養殖場興建。這些國家對於養殖熊及交易的法令通常不明確又寬鬆,在中國邊境所謂的”特別經濟區”尤甚。非但如此,這些養殖場還對我們承認熊的來源經常是野生。


為了確保熊養殖場的數量在未來不會激增,並可依法處理補捉野生的行徑,這些國家必須確立法規。除此之外,兩國都需要立法以符合CITES Category I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Project,意即他們的國內法令應能適當地執行公約。
 


馬來西亞(特別在馬來半島)有大量的熊膽產品

我們的調查發現,在馬來半島超過70%的商店皆販賣熊膽產品。其中馬來熊的商品並非全部來自該國國內,有些是來自其他國家,包括印尼、尼泊爾、泰國、越南。若商品範圍擴大至亞洲黑熊,那麼中國也是來源國。在馬來半島出現大量的熊膽,顯示出當地龐大的需求量,而且人們漠視產品是否合法,也缺乏適當的執法。

相關資訊(例如店家地址)已提供予相關單位做進一步調查和處置。
馬來西亞最近已修訂野生動物法令,制定了「野生動物保護法(2010)」,該法將所有熊類列為”Totally Protected”。新法內容可貴之處在於其中一項條款,它規定當被告牽涉非法熊膽產品時,被告負有舉證的責任。

因此,若商店店家宣稱產品含有熊膽,無論是否屬實,在法律上都會被視為事實。
如果馬來西亞當局善用新法,使之發揮最大效用,並針對所獲取的資訊採取行動,最近在馬國觀察到的大量交易可能就會降低。

中國大陸為主要來源國

在跨區域調查中發現,最常見的貨源來自中國大陸(請見圖示的交易流向):在柬埔寨、寮國、馬來西亞、新加坡、泰國的國外來源產品中,有70~100%都來自中國大陸。
且不論中國的法律針對其國內使用熊膽藥品為何,當這些產品擴散至其他國家就是違法。為了避免這些產品非法流向他國市場,熊膽製造公司必須被更嚴格管制,在邊境檢查點也必須提高警覺。

偏好野生產品並將養殖熊作為保護工具

和先前的研究結論一致,我們研究結果指出,熊養殖場以及其生產熊膽產品,幾乎無法減少野生族群的壓力。
 


在中國大陸、日本、南韓、寮國、緬甸、越南這些國家,儘管都有熊養殖場(不論是合法或非法經營的),野生的熊產品還是比飼養的受歡迎。以南韓為例, 即便養殖場已很普及,傳統醫學的醫生還是常有機會可採購俄羅斯的野生熊膽。

從我們的調查看來,一般仍存在購買野生熊產品的偏好,消買者也願意為它們付出更多錢。假設重點是放在野生產品而不管這偽裝永續的選項,這樣看來,熊養殖場對於降低野生熊產品的需求並無太大影響。而且,提倡將養殖熊作為保護措施的主張是自相矛盾,因為我們的研究指出放牧養殖場經常獵補野生熊。雖然有許多複雜的議題待解決,仍有一些合理的方案可減輕非法貿易,最終保護亞洲熊。

本研究建議包括:

• 傳統藥材市場中銷售非法的熊局部產品和其衍生產品應處以罰責,並沒收非法產品。

• 需要更有效的執法,這涉及各國政府攜手努力,例如東協野生物執法網路(ASEAN-WEN)及國際打擊野生物犯罪聯盟 (ICCWC)夥伴成員,它結合了CITES秘書處、國際刑警組織、聯合國毒品及犯罪辦事處、世界海關組織、世界銀行。

• 每個國家的相關單位應勒令永久關閉非法熊養殖場。若不能即時遷離熊的場所,則應在政府、國際及民間專家聯合下密切監管,以確保不會繼續取得熊膽、不會收購新的熊,而養殖場不會成為非法貿易的來源。

• 為使各國善盡責任,TRAFFIC建議和熊相關的所有案件,應透過集中的資料庫跨國追蹤並呈報,以監管並分析貿易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