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演動物
神豬祭祀論爭,不祇是階段性的熱門新聞;神豬賽的激烈論爭,亦非全無正面意義。自此,部分縣市政府與宮廟,紛紛舉行「創意神豬」競賽,讓參賽者綁紮出種種漂亮的神豬造型以參賽,自娛娛神。然而這依然只是局部改善,台灣社會非常健忘,2003年的那場激烈論爭,至今早已雲淡風輕。因此,在徹底廢除神豬祭之前,動保團體的反神豬運動,還是有反覆推行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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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格而言,凡是推出馬戲團動物表演的業者,都是虐待動物的共犯。動物走私販,往往以凶狠手段先獵殺幼獸的母親或其家族成員,再擄走無所庇護的幼獸轉手賣給馬戲團。牠們被施以皮鞭抽打、電棍伺候、鐵鉤制伏、使其飢餓等種種野蠻、狠毒的苦刑,用以訓練、馴服牠們。牠們被施以終身囚禁,日夜被手銬足鍊鎖住,或被拘禁在狹小而無法轉身、伸展肢體的鐵籠裡。     此外,牠們被關在鐵籠或不透氣而黑暗的車廂、拖車裡,沒有溫度調節,時常在極熱與極冷的苦難中,被迫與排遺共處,長途遷徙到各城鎮巡迴表演。   我們很驚訝,新象既有前述三度引進馬戲團表演動物的不良紀錄,為何還能獲准引進另一批馬戲團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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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近日紛擾不已的「總統神豬」事件,筆者總回應八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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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殺「總統豬」以還願,筆者期期以為不可,原因有六: 一、將賄賂心態神聖化: 二、將「損他利己」的價值觀合理化:神豬祭提醒了我們: 三、非人道的飼養與宰殺: 四、複製男權意識形態: 五、殺為不祥之兆: 六、總統宜身先表率,移風易俗:在台灣,動物律法是「一國兩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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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生惡死,是所有動物的本能。一個文明社會,即使無法全面戒殺,但必然對「殺」之一事,抱持「哀矜而勿喜」的態度;更深深體會得,眼見耳聞殺生過程,往往助長暴戾,無益於社會之良善風俗,所以會選在隱蔽角落以進行之。在一個文明社會裡,我們必須更為重視生命尊嚴,無論殺的是人還是豬,吾人都無權以文化舊慣為由,大剌剌地「殺給你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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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們緊急呼籲:為了觀眾安全、動物福利、動物教育與國際形象的緣故,請官方禁止拉斯維加斯馬戲團繼續演出。請官方立刻修法,禁止爾後動物表演馬戲團之來台演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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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如果是屬於人畜兩樂的遊戲設計,我們倒也無話可說。問題是大多數與動物有關的「娛樂」,都是恣肆人類的殘虐或鬥賭心性,而帶給動物當下的或持久的痛苦、恐懼或焦慮。從81年的挫魚、隔年的抓春雞到83年炒熱新聞的賽馬,莫不如此。連人事不知的小朋友,也競相把蝴蝶用書本壓作標本或以圖釘釘牢,把蜻蜓翅膀與蚱蜢肢體逐一拆解;而捉泥鰍、剝田螺更是許多人夢中的「童年樂事」。殘虐動物而有病態的「快感」,這是十足的「魔性」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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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十月十三)日下午五點二十五分,立法院連續二、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其中第十條,禁止賭博性動物競賽--「反賭馬條款」,在相關財團運用金權人脈與媒體優勢長期炒作的洶湧暗潮中,竟然順利過關了。這是台灣政治解嚴後,社會運動的又一次重大成就--長期以來,關懷生命協會結合各方社運團體,群策群力,持久不懈地奮鬥與堅持,形成輿論的清議與官員民代的壓力,並向政府官員與國會議員提供與「賭博合法化可以帶來種種利多」迥然不同的負面資訊,影響著執政當局與立法委員的決策判斷。倘若沒有這些努力,相信在台灣,賭馬場(乃至觀光賭場)早已「強強滾」,帶來各種身心、家庭、社會的不幸與動物的災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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