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

各級學校犬貓管理注意事項

   (紅字為20140319修正)              

             

一、  為維護校園安寧、環境衛生、教學環境品質、師生安全及防疫需求,提供各級學校管理進入學校之犬、貓及訂定管理相關規範之參考,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  學校犬、貓之分類如下:

(一)  第一類:校犬、貓,指由學校或校內人員認養或長期飼養之犬、貓。

(二)  第二類:校外犬、貓,指有固定校外飼主,由學校決定開放可進入校園之犬、貓。

(三)  第三類:野犬、貓,指以上二類之外,無飼主之犬、貓。

三、  第一類校犬、貓之管理如下:

(一)  學校對於校犬、貓,應善盡管理之責,經校內主管單位許可並指定飼主,由飼主完成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完成狂犬病等預防注射,並應配戴頸圈及狂犬病預防注射頸牌等其他可供識別之標記。

(二)  學校應就校犬、貓造冊列管(格式可參考附件1),並視學校人力或幅員等條件,訂定策略善加管理(如校犬、貓合理數量、適當安全防護措施等)。

(三)  有關校犬、貓之取得、轉讓、遺失、死亡等事項,應依寵物登記管理辦法確實執行。

四、  第二類校外犬、貓之管理如下:

(一)  學校是否開放有固定飼主之校外犬、貓進入校園,由各校自行決定。

(二)  學校若決定開放,應訂定校外犬、貓進入校區須配戴狂犬病預防注射頸牌、狗鍊、頸圈及不可放任校外犬、貓遊蕩等之注意事項。

(三)  飼主攜帶校外犬、貓進入校園時,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且依其體型及種類,使用口罩、鏈繩、箱籠或其他適當防護措施。

(四)  學校應視需要,規範校外犬、貓除特殊情形外不得進入或需特殊防護措施方得進入之區域(如餐廳、廚房或福利社等)。

(五)  特殊用途之校外犬(如導盲犬等),得依規定進入校園。

五、第三類野犬、貓之管理,學校應掌握常出現校園之野犬、貓,詳加記錄,並自行或連繫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動物防疫機關協助,定期完成狂犬病疫苗施打。

六、如遇疫情流行期間學校犬、貓出現異常行為時(如犬、貓出現攻擊行為),應立即進行必要之防護,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動物防疫機關協助處理。

七、學校應指定專人或專責單位進行學校犬、貓管理,並訂定違反規定之處理原則,俾利落實執行。

八、狂犬病疫情流行期間,各級學校應指定專人定期回報學校犬、貓管理及疫苗注射資料。

九、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學校得依動物保護法、寵物登記管理辦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及各直轄市、縣(市)動物自治條例等相關法規,視需要自訂及增列學校犬、貓管理事項。

十、學校辦理學校犬、貓管理之情形,應列入直轄市、縣(市)督學視導事項、校長成績考核及私立學校各項獎勵補助經費之參考。

十一、社教機構、短期補習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得比照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十二、學校得依其權責,參酌本注意事項,邀集相關校內代表(包括志工或學生社團),於不違反相關法令情形下,秉持兼顧尊重生命及防疫等原則,協商訂定管理規範,以落實合作犬貓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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