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南仁山龍坑生態保護區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活動實施要點 (95年9月修訂)

http://www.ktnp.gov.tw/cht/laws01.aspx?lawID=20

 

1、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加強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之管理與實施環境教育之宗旨,依據國家公園法第19條及墾丁國家公園計畫書相關規定訂定本要點。 
2、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以下簡稱生態保護區)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3、生態保護區經本處許可,得供為學術研究及環境教育活動之用。其申請要件與程序依下列規定辦理: 
(1)學校或研究機構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學術研究(採集)及研究站住宿,請於2週前事先上網(網址:rop.ktnp.gov.tw)登錄學術研究計畫,填具計畫相關資料及檢附詳細研究計畫書,再由本處審查。通過後,申請單位於每次從事學術研究(採集)及研究站住宿申請2日前,進行線上學術研究(採集)及住宿登錄,並至本處保育研究課領取採集證及住宿鑰匙,當次調查、採集作業及住宿結束後必須繳回,並須接受本處保育人員之查核,以確認所採集物品是否符合申請之種類與數量。 
 
申請單位於第1次到本園區內進行研究或採集時,應到本處行政中心與保育研究課同仁進行座談,藉此座談機會,以利本處承辦課室對計畫更進一步的瞭解及儘可能的提供本處的行政支援,期計畫能順利完成,得到最佳的研究成果。為期座談順利進行,請事先電話通知,以利安排,聯絡電話:08-8861321轉247。 
 
研究計畫完成後3個月內,請申請單位提供完整研究報告(含標本名錄等相關資訊)及數位檔(WORD格式)各1份,供本處參研;如係教學活動者,應於活動結束後1個月內提送成果報告。 
(2)申請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者,請使用墾丁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環境教育網路申請暨查詢系統(網址:www.ktnp.gov.tw),鍵入申請地點、進入日期(進入日期以申請日起6週內為限)、進入人員身分證字號及連絡電話等資料,即可完成申請手續。另為顧及幼童安全7歲以下兒童不准進入,但因特殊理由需要,必須由家長陪同並至管理站說明後出具切結書,並由家長陪同進入。核準後本處會以Email通知。 
4、從事學術研究調查人員,原則上給予優先核准,惟其活動範圍不得超出其所提研究計畫地點或本處指定之研究範圍。 
5、進入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人員,每日核准人數以南仁山400人,龍坑200人為原則。本處得依區內生態環境狀況及經營管理上的需要,酌情調整核准進入之人數。本處並得視生態保護區內生態環境狀況,每年定期關閉1至2個月停止環境教育活動,並實施保育養護工作。關閉起迄日期,本處事先公佈。為減輕活動人員對生態環境的衝擊及便利區內各項設施的維護,每週二關閉1天停止受理申請。 
6、於生態保護區從事環境教育活動人員,其活動範圍及時間為: 
(1)南仁山生態保護區活動範圍為管理站至南仁湖畔沿線步道,進入時間為上午8點至下午3點。離開時間為下午5點30分。 
(2)龍坑生態保護區活動範圍為管理站至龍坑木棧道沿線步道,進入時間為上午8點下午3點30分。離開時間為下午5點30分。 
7、經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進行環境教育活動人員,需先至本處聽簡介及注意事項後方可進入生態保護區。 
8、經許可進入生態保護區之人員,請憑身分證件,向管理站換領生態保護區出入許可證配帶於胸前。並應隨時接受國家公園警察及本處管理人員之查核。 
9、國家公園生態保護區非一般觀光遊憩據點,區內並無提供人工安全設施,且有毒蛇及毒蜂等生物出沒,參加環境教育活動人員嚴格限制在許可區域內活動,並隨時注意自身安全。 
10、南仁山及龍坑生態保護區各設置管理站,由管理人員配合國家公園警察隊員負責管制人員之進出並辦理下列事項: 
(1)確實查驗進出人員許可證,核對身分及所攜帶之物品,並核發『個人出入證』。 
(2)負責區內環境維護及急難連絡工作,巡邏查報違法行為。 
(3)經常辦理區內保育巡查工作,並填製工作報表備查。 
(4)配合國家公園警察隊辦理違法行為取締工作。 
(5)其他保育事項。 
11、進入生態保護區人員除遵守國家公園法外,應恪遵下列規定: 
(1)禁止破壞區內設施及原有自然狀態,除經核准持有採集證者外不得有採取植物、礦物、捕捉野生動物之行為。 
(2)生態保護區內禁止生火、露營、烤肉、污染水質,喧鬧,攜帶播音器材廣播或播放音樂等行為。 
(3)每單位團體領隊負責人應嚴格要求隨隊人員不得隨意丟棄物品,廢棄物應全數帶離生態保護區,並依管理人員指示地點放置。 
(4)非經本處許可不得擅離步道及規定之活動範圍,禁止於南仁湖面從事任何活動。 
(5)不得有攀折植物及干擾野生動物等行為。 
(6)除本處及國家公園警察隊等執行公務之車輛外,非經本處許可禁止任何車輛進入生態保護區。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國家公園法、野生動物保育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處分外,並得拒絕該團體或個人爾後進入生態保護區之申請。 
12、如遇颱風警報或其他突發事件,本處得隨時關閉生態保護區,原已獲准進入生態保護區之團體或個人,亦禁止進入,以策安全。 
13、本要點自公告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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