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發布 )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3/05/03 - 16:58 發佈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1525
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49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發布 ) |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 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操作遙 (線) 控玩
五、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 六、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七、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八、除學術研究外,禁止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