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發布 )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1525

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49

 

法規名稱: 陽明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1 年 11 月 12 日 發布 )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或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之動、
    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三、禁止設置祭神設施、墳墓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四、禁止懸掛路條、滑草、燃點火把、蠟燭等燃燒物、操作遙 (線) 控玩
    具、放風箏、放天燈、高空彈跳、飛行 (如滑翔翼、飛行傘、熱氣球
    、拖曳傘等遊憩活動) 及其他妨礙生態環境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五、禁止於指定地區以外之地區露營、舉行營火會、綁設吊床、戲水、游
    泳、燃火、煮食、炊事、烤肉、騎乘腳踏車、燃燒冥紙與廢棄物。

六、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與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七、禁止放生、棄養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八、除學術研究外,禁止進入危險或未開放區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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