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3/05/03 - 16:56 發佈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7576
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48
法規名稱: 金門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4 年 11 月 09 日 修正 ) |
一、禁止捕捉、採取、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 規定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物、文物及其標本或加工製 品。 二、禁止攜帶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烤肉或舉辦營火會等有礙環境安寧之活動。
五、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 六、禁止破壞任何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物品與設施。 七、禁止其他法令所禁止之事項或行為。 八、禁止於公告准許區域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九、禁止從事未經核准之水域遊憩活動項目。 十、禁止於公告准許時段外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十一、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破壞環境景觀。 十二、禁止從事水域活動期間,採捕水域生物。 十三、禁止遊客洽未合法取得經營權之業者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十四、禁止未取得經營權者擅自於本轄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