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

請連結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27708

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29

 

法規名稱: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古物、石筍、古生物化石、水晶石、鐘乳石及
    其他奇異岩石等標本與其加工製品。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
    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搭設營帳、使用器具以外之炊煮、燃火
    及大聲喧鬧或舉行營火等活動。

九、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
    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南橫公
      路沿線除外)。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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