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
由 guest 在 週五, 2013/05/03 - 16:5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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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29
法規名稱: 玉山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01 月 03 日 修正 ) |
一、禁止販賣、陳列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古物、石筍、古生物化石、水晶石、鐘乳石及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 五、禁止懸掛或放置路標、條與鋼、鐵牌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六、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冥紙及設置紀念碑、牌、神壇與祭祀設施 七、禁止離開管理處指定之步道範圍。
八、禁止於指定以外之地區露營、搭設營帳、使用器具以外之炊煮、燃火
九、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 十、禁止破壞維護公眾安全及公眾利益之任何公物與設施。 十一、禁止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禁止放生、棄養動物。
十三、禁止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南橫公 十四、禁止持有或運送保育類野生動物或其屍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