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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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013/5/9搜尋內政部營建署網頁-公告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規定於墾丁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內政部73.5.18台內營字第二二八九四四號函)似尚未更新,請連結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rgsys&view=detail&id=504&Itemid=202
法規名稱: 墾丁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 |
一、禁止販賣,陳列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 物及其標本。
二、禁止採取、販賣、陳列石筍、鐘乳石、古生物化石、貝殼沙、珊瑚礁
三、禁止於國家公園遊憩區內所指定之商店攤販區以外之地區設立攤位或
四、禁止於國家公園一般管制區以外之地區或主要道路旁二十公尺內放牧
五、禁止違規放置貨櫃、車體活動房屋、攤架等類似構造物,嚴重妨礙園 六、禁止從事砂灘車、滑砂、陸上遊艇之活動行為。 七、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之大尖山、青蛙石、船帆石從事攀爬之行為。
八、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從事燃放爆竹煙火之行為(農曆過年之除夕、
九、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出火特別景觀區從事燒烤及跨越火源處欄杆之
十、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投射任何光束、施放天燈,及於遊憩區露營用 十一、禁止於本國家公園區內進行各項動物放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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