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註

請連結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aspx?id=FL031527

罰則請連結https://www.lca.org.tw/law/book/3896

註:以下附內政部76.2.25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三四一號函公告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內之禁止事項請連結http://www.cpami.gov.tw/chinese/index.php?option=com_rgsys&view=detail&id=398&Itemid=202

 

法規名稱: 太魯閣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 ( 民國 98 年 12 月 11 日 修正 )
一、陳列、販售、搬運、寄藏依法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
    本或加工製品。
 
 
二、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
    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任意設立攤位、流動兜售或從事展演活動。
 
 
四、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五、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
    景觀之設施。
 
 
六、於指定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營火、野炊、烤肉、滑草、游泳、溯溪
    、攀岩、露營等活動。
 
 
七、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廚餘及其
    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廢棄物。
 
 
八、於園區內燃放鞭炮、煙火、冥紙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九、於園區內任意停車致影響交通。
 
 
十、破壞公眾物品與設施。
 
 
十一、棄養、放生動物或餵食野生動物。
 
 
十二、進入公告禁止進入之區域。
 
 
十三、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史蹟保存區及特別景觀區(公路沿線除
      外)。
 
附檔:
內政部76.2.25台內營字第四七二三四一號函
一、禁止陳列、販賣、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令規定所禁止捕獵、採取之動、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二、禁止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足以捕捉、獵殺與傷害或毒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禁止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四、禁止違法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五、禁止設置祭祀設施、紀念碑、牌、墳墓與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及其他妨害景觀之設施。
 
六、禁止於遊憩區內以外之地區大聲喧鬧及舉行營火會、野炊、烤肉、滑草等活動。
 
七、禁止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寶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及垃圾。
 
八、禁止於園內燃放鞭炮、煙火及其他危害公眾安全之物品。
 
九、禁止於園區內任意停車、按鳴喇叭、超速駕駛及其他危害道路交通安全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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