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園區管理須知 (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4/29 - 16:18 發佈
請連結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681
三、遊客進入本館園區,應遵循本須知相關規範。如有下列行為者,
本館得予制止、拒絕入園或勒令離園:
(一)酗酒、攜帶違禁品或危險物品者。
(二)傳染病或無醫療人員(或看護)陪同之特殊疾病或重病病患
者。
(三)赤身露體、妨害風化、賭博、喧鬧、滋事、製造噪音或其他
行為不檢,妨害公共安寧或秩序者。
(四)溜冰、溜直排輪、滑板、騎乘車輛者(嬰兒車、輪椅及殘障
車除外)。
(五)吸菸者。
(六)攜帶動物、家畜或其他寵物者(導盲犬除外)。
(七)隨地吐痰、便溺、隨意丟棄果皮、紙屑、煙蒂、寵物排泄物
、其他廢棄物等污染環境者。
(八)攀爬、毀損、偷竊花木、損壞草坪或設施者。
(九)升火、烹煮(烤)食物、燃放鞭炮、放風箏、曝曬衣物或其
他物品者。
(十)兜售商品、擺設攤販、散發廣告、宣傳品、乞討、出租兒童
遊樂器者。
(十一)從事危及遊客人身安全之球類或其他活動、不依規定或正
常之方法使用各項設施或設置影響園區公共通行之設施者。
(十二)於園區內游泳、淋浴、洗滌、捕魚、從事其他水上活動或
污染毒害水質者。
(十三)未經本館許可進行集會、演說、展覽、表演、比賽、露宿
、攝錄商業用廣告、問卷調查或其他活動者。
(十四)其他經本館認定有礙管理之行為者。
四、違反前點各款規定,不聽制止或離園者,報請警察或其他相關機
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