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修正)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4/29 - 15:3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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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第 59 條 旅客攜帶之小動物,除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予收費外,其限制及收費辦
法,得由汽車客運業公會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 72 條 下列物品,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應予拒絕攜帶或運送:
一、違禁品。
二、危險品。
三、易於變壞或破損之物品。
四、不潔或易污損他物之物品。
五、厭惡品。
六、不適宜隨客車運送之動物類。但視障者攜帶之導盲犬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