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101.06.22發布)

請連結http://glrs.moi.gov.tw/NewsContent.aspx?id=1137或是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8118/ch02/type2/gov10/num4/Eg.htm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台內營字第1010805263號

訂定「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自即日生效。

附「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李鴻源

 

壽山國家自然公園區域內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裁處罰鍰數額表

                                 (新臺幣/元)

處分事由

第一次

第二次以上

一、 禁止採取古生物化石、石筍、鐘乳石、珊瑚礁石及其他奇異岩石。

三千

三千

二、 禁止於園區內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一千五百

三千

三、 禁止私自攜帶足以捕捉、獵殺及傷害野生動物之獵具進入園區。

三千

三千

四、 禁止任意懸掛或放置路標(條)、告示牌、運動設施、桌椅及其他妨害景觀之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五、 禁止燃放鞭炮、煙火、焚燒物品及野外炊煮食物。

三千

三千

六、 禁止私自搭蓋涼棚、違建及開闢步道。

三千

三千

七、 禁止任意丟棄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金屬製品、垃圾及其他物品。

一千五百

三千

八、 禁止破壞任何公物與設施。

三千

三千

九、 禁止餵食獼猴及其他野生動物。

三千

三千

十、 禁止餵食流浪動物及放生、棄養貓狗等豢養動物。

三千

三千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Tag: 
本系統已提升網路傳輸加密等級,IE8及以下版本將無法支援。為維護網路交易安全性,請升級或更換至右列其他瀏覽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