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學院獼猴使用申請需知(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4/15 - 15:28 發佈
請連結http://las.nhri.org.tw/index1.htm
主旨:有關各大醫院(醫學院)使用台灣彌猴,供醫學研究計畫,應行遵循事項乙案,補充如說明,請照查。
說明:
一、依據本會(農委會)八十年六月二十五日,80農林字第0030329A號函,關於「研商各大醫院(醫學院)台灣彌猴醫學使用事宜」會議記錄決議事項[四]辦理。
二、各大醫院(醫學院)如研究需要,確實必須乙台灣彌猴為實驗動物且無他種動物可資取代者,除應依上開會議記錄決議事項辦理外,另應檢送相關文件依下列文件辦理:
[一]原則:動物之來源應以國內各公立動物園所合法飼養繁殖者為限。
[二]檢送文件:
載明該動物係飼養繁殖之合法登記資料。
載明捐贈單位願提供該動物以供該院醫學使用之同意書說中並應書明動物之性別及數量等資料。
計畫書申請:研提之計畫,如係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申請補助經費者,申請書之格式依該會之規定。填列如屬自籌經費者則請依經修正後之附表樣式(附件一)填列。
補充說明書:說明書之內容應敘明下列各事項。
(1) 計畫之進行確實必須以台灣彌猴為實驗動物且無他種非保育類野生動物可資取代之理由。
(2) 擬使用動物之數量(上、下半年分列)及使用時間之分配。
(3) 動物犧牲之方式(本項應請詳述其過程)。
三、各大醫院(醫學院)所提之年度計畫,如經獲准,則在實驗動物犧牲前,有關動物之飼育、登記…等事項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暨施行細則及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七十八年十二月所訂「實驗動物管理及使用守則」規定辦理。另,該項計畫主持人並應於計畫期滿兩個月內提送研究報告一式三份,惟如有特殊情形,該報告可申請展延至計畫期滿後六個月內繳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