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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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布/函頒 )
 

一、 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所使用
     之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有一致性規
     定,特訂定本規範。

二、 本規範所稱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係專供載運直轄市、縣(市)政府
     或鄉(鎮、市)公所捕捉之犬、貓或執行動物保護案件稽查所使用之
     貨車或客貨兩用車。

     本規範所稱動物救援車,係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公所或民間團體救援遊蕩中危難之犬、貓所使用之小貨車或小客貨兩用
 車。

三、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 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 車廂尾門或側邊應有裝置油壓升降設備或爬坡道。
(三) 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動物救援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一) 固定於車頂之二色三區隔(黃、白、黃)警示排燈。
(二) 車廂內應備有固定之動物籠架。

四、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
側足供辨認之特定圖案(樣)及文字,其樣式及規格如下:
(一) 特定圖案(樣):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徽或團體識別徽
     記等,以長、寬各二十公分為原則。但車體太大或太小得依比例自行
     調整。

(二) 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政府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協會動物救援車。但車體太大或太小
     得依比例自行調整。

五、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使用黑色或白色,二色擇一。

     動物救援車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
大洋綠色。

六、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均不得裝設警鳴器。

七、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不具交通優先權,其閃爍警示燈,限
     於公務執行期間或救援現場始得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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