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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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之固定特殊設備及標幟規範 ( 民國 100 年 01 月 28 日 發布/函頒 ) |
一、 為規範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或民間團體所使用 二、 本規範所稱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係專供載運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規範所稱動物救援車,係專供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三、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動物救援車應具備下列固定特殊設備: 四、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應標示之特殊標幟,係指加漆於車身兩 (二) 文字:字體以標楷體(長十公分、寬十公分)為原則,如○○○政府 五、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應使用黑色或白色,二色擇一。 動物救援車應使用台灣區塗料工業同業公會塗料色卡編號一-○五之 六、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均不得裝設警鳴器。 七、 動物保護稽查管制車及救援車,不具交通優先權,其閃爍警示燈,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