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分類-(台中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標準作業程序(SOP)(發布日期:2012-07-12)
註:標明台中以資與其他縣市區分
請連結: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3321&CtNode=3735&mp=119020
臺中市動物管制人員制服及車輛型式請連結http://www.animal.taichung.gov.tw/ct.asp?xItem=63049&CtNode=3734&mp=119020
一、目的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落實動物管制人員執行本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業務,有效減少街頭棄犬,落實動物保護法規定及尊重動物生命,特訂定流浪犬人道捕捉標準作業程序。
二、適用範圍
本處執行本市流浪犬人道捕捉業務,均依標準作業程序辦理。捕犬對象以兇猛具攻擊性及病重犬隻為優先並針對民眾陳情及車站、市場等重點地區流浪犬隻為主。
三、受理程序
1.本處設置捕犬專線電話(04-23814978),專責受理民眾陳情捕犬案件,同時受理各區公所、里長及市民舉報,舉報人應具名,不受理匿名之舉報。
2.受理後由本處人員登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人道捕捉通報單」,再送交本處動物管制人員填具「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人道捕捉管制單」並由本處人員排定時間指派動物管制訓練合格人員前往捕捉。
3.如受理案件留有陳情人資料,須將辦理情形回復陳情人知悉。
四、捕捉作業
1.管制人員應佩帶識別證並穿戴制服,供民眾辨識,並遵照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之「人道捕犬作業規範」進行流浪犬捕捉,過程須以人道方式對待犬隻,避免民眾產生不良印象。
2.動物管制人員分為固定時間捕犬組及機動時間捕犬組。固定時間捕犬組的捕犬時間為每日上午8時至下午5時30分為原則,機動時間捕犬組的捕犬時間,視實際需要機動安排為原則。為執行民眾陳情不易捕捉、空曠區域及犬隻出沒不定時地區之流 浪犬隻捕捉工作,採以誘捕籠捕捉方式為輔助性捕犬。
五、捕獲犬隻處理與紀錄
1.捕獲犬隻應拍照存檔及記錄於「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人道捕獲紀錄表」並於捕獲當日將流浪犬送至臺中市動物之家收容,由動物收容所工作人員點交處理並填報犬隻點交清單,如犬隻於運送過程死亡者,亦應予以點交,不得自行處理。
2.每日應將「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流浪犬人道捕獲紀錄表」提報本所人員彙整。
3.每日點交完犬隻後,車輛、捕犬器具及籠具應消毒處理,以利傳染病防治及控管。
六、業務報告
當月捕犬業務報表,由本處依規陳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