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及農藥管理法等行政罰鍰裁量基準(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公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3/25 - 17:3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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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管理法、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及農藥管理法等行政罰鍰裁量基準 ( 民國 99 年 01 月 06 日 發布/函頒 ) |
一、花蓮縣政府及所屬機關為處理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用藥品 管理法、動物保護法、獸醫師法及農藥管理法行政罰鍰案件,依循一 致適當原則,以建立執法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行政訴訟之行政成本, 特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前點各法規行政罰鍰案件裁量基準如下:
三、處分除依本基準裁處外,並應審酌受處分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
四、本基準所稱初犯、再犯及累犯,係以同一受處分人違反同一法規同一 五、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