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宜蘭縣寵物骨灰植存收費辦法(民國一O二年三月八日公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3/18 - 17:48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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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宜蘭縣寵物骨灰植存收費辦法 |
公佈日期 | 中華民國一O二年三月八日 |
文 號 | 府秘法字第1020036167-B號令 |
號令說明 | 下達 |
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寵物遺體火化後骨灰灑葬,提供民眾使用植存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植存設施位於本所特定地點,分為合同灑葬區及植存區。 前項植存之骨灰,應再處理後始准拋灑。 |
第四條 | 申請使用植存設施者,應填妥申請書,向本所提出。 |
第五條 | 合同灑葬免費;植存費用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
第六條 | 使用植存之相關作法,由本所另以公告為之。 |
第七條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