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宜蘭縣寵物骨灰植存收費辦法(民國一O二年三月八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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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宜蘭縣寵物骨灰植存收費辦法
公佈日期 中華民國一O二年三月八日
文  號 府秘法字第1020036167-B號令
號令說明 下達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寵物遺體火化後骨灰灑葬,提供民眾使用植存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宜蘭縣立殯葬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植存設施位於本所特定地點,分為合同灑葬區及植存區。
前項植存之骨灰,應再處理後始准拋灑。
第四條 申請使用植存設施者,應填妥申請書,向本所提出。
第五條 合同灑葬免費;植存費用為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六條 使用植存之相關作法,由本所另以公告為之。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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