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則-新北市封溪護漁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公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3/03/13 - 17:53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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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新北市封溪護漁水產資源保育管理要點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公發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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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維護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境內水域自然生態,確保溪流水產資 源永續經營,加強民眾保育觀念,並防止非法濫捕、放流行為,特訂 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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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相關業務執行機 關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封溪護漁區段審查及公告、採捕及 投放水產動植物之審核、違規取締及裁罰、督導新北市各區公所( 以下簡稱各區公所)執行封溪護漁及取締業務。 (二)各區公所:接受當地封溪護漁區段及期間之建議、執行封溪護漁及 違規取締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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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封溪護漁係指本府依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第 八款規定,所公告對漁區、漁期、水產動植物移植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 前項封溪護漁區段,由本府另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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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區公所接受當地封溪護漁區段及期間之建議,得邀集專家學者現地 勘查、評估實施之可行性及召開地方說明會,並成立護漁志工隊後, 將保育計畫書、說明會之會議紀錄及志工人員名冊等資料報請本府審 核。 本府審核通過後,應辦理公告,內容包含封溪護漁之區段、期間、限 制及禁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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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禁止於封溪護漁區段內從事下列行為,違反者依漁業法第六十五條第 一項第五款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以垂釣、設網、撈捕、徒手捕捉、射魚等其他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 植物,但基於學術研究、教育目的或其他特殊用途而須採捕資源, 經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嚴禁投放經人工繁殖或飼養之水產動物親體、種苗活體(成魚、魚 苗、魚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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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封溪護漁區段內依前點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申請採捕水產動植物者,應 檢具計畫書並載明採捕水產動植物種類、期間、方式、人員等書面資 料提送本府審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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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區公所得評估實際需要及保育成效後,召開地方說明會,獲致共識 後,提報本府公告予以解除或開放部分封溪護漁區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