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分類-嘉義縣(市)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2010/12/21更新)
由 guest 在 週二, 2013/03/05 - 17:35 發佈
請連結:http://nature.cyhg.gov.tw/chinese/FormDownload_detail.aspx?n=8&s=50
野生動物保護宣導單
一、第十八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違反者,依第四十一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三十五條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違反者,依第四十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合法持證明登記卡者,變更持有人或飼養地時,須於30日內向縣府申報備查,違反者,第五十一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第三十八條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野生動物因病或不明原因死亡時,所有人或占有人應請獸醫師解剖後,出具解剖書,詳細說明死亡原因,並自死亡之日起三十日內送交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備查。其非因傳染病死亡,而學術研究機構、公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野生動物所有人或占有人等製作標本時,經主管機關之同意,得以獸醫師簽發之死亡證明書代替死亡解剖書。違反者,第五十一條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五、第三十二條野生動物經飼養者,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釋放。違反者,第四十六條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其致有破壞生態系之虞者,處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六、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者,保育類野生動物或產製品及供犯罪所用之獵具、藥品、器具,沒收之。
嘉義縣政府 中華民國99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