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分類-花蓮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利用野生動物申請書(2012-04-09 )

請連結:http://lam.hl.gov.tw/hadd/index.aspx?unit=download&p=&index=6或流程圖請連結http://nature.hl.gov.tw/Application/Content2.aspx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規定,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經申請獲准後得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
 
為落實該條文之立法精神,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完成「台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獵捕野生動物管理辦法(草案)」,惟因各族傳統文化、祭儀、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等事項因各族差異極大,業已送由原民會確認後始可會銜發布。
 
在前開辦法未施行前,各族亦得依該條文之精神個案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獵捕野生動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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