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無分類- 花蓮縣「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獵捕方式」申請書(更新日期2012-03-26 )
由 guest 在 週三, 2013/04/24 - 16:34 發佈
請連結:http://lam.hl.gov.tw/hadd/index.aspx?unit=download&p=&index=1流程圖請連結http://nature.hl.gov.tw/Application/Content.aspx
您擔心農作物會被野生動物危害嗎?
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如果野生動物有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者,可以向當地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申請合法驅趕或獵捕野生動物,所以野生動物保育法並不是要求民眾一定不能傷害野生動物,但是一定要經過申請許可才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免得農作物沒保護到還要先被開罰單。
如果未經申請就架設網具或其他傷害野生物時,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可處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如果對象是保育類野生動物,可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1條移送法辦,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上100萬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