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規則-宜蘭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中華民國一O二年二月四日發布)
由 guest 在 週一, 2013/03/04 - 17:31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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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 宜蘭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標準 |
公佈日期 | 中華民國一O二年二月四日 |
文 號 | 府秘法字第1020020116-B號令 |
號令說明 | 下達 |
第一條 |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倡尊重生命,並使本縣民眾妥善處理寵物屍體,防止污染環境衛生,提供動物屍體焚化設施,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
第二條 |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宜蘭縣動植物防疫所。 |
第三條 | 本標準所稱寵物,係指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
第四條 |
寵物屍體焚化後,不撿拾骨灰者,按焚化前寵物屍體重量計費,並依下列標準收取費用,不足一公斤者,以一公斤計算: 一、五公斤以下:每隻新臺幣(以下同)二百元。 二、六至十公斤:每隻四百元。 三、十一至十五公斤:每隻六百五十元。 四、十六至二十公斤:每隻八百五十元。 五、二十一公斤以上:每隻一千一百元。 撿拾骨灰者,申請人應自備骨灰罐,焚化前寵物屍體未達三十公斤每隻二千元;三十公斤以上每隻三千元。 申請人辦畢申請手續繳納規費後,將寵物屍體交付執行機關冰存,由執行機關排定日期處理。 |
第五條 | 費用繳納後,不得退費。但有誤繳或溢繳,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費。 |
第六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 附件一(宜蘭縣寵物屍體焚化收費成本分析表.doc) |